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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以宪政为基础的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的特点:(一)行政法的形式特点:1、无统一的法典 2、表现形式的多样性 3、 数量规模的宽泛性 (二)行政法的内容特点:1 行政权的支配性 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混杂 性 3、效力的多元性 4、对社会的适应性 行政法的渊源:一、宪法 ,二、制定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三、法 律解释,四、其他渊源:条约、民法规范、判例、法律原则、行政惯例、学说 行政法关系: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是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 基本准则,是法治、民主和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该原则对于我国行政机关 而言就是要求做到依法行政。 行政合法性原则子原则: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 先和法律保留是行政法治的两项核心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法律保留原 则是指对于影响人民自由权利之重要事项,没有法律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即不能合法作成行 政行为。表明了行政行为的必须依法行使。二、社会生活中某些重要的事项,应保留给立法机 关以法律规定之其他任何法的规范都无权规定,行政法非有法律依据不得为之。表明了法律保 留原则的范围。 ) 行政合理性原则子原则:一、平等对待,二、比例原则(又称为均衡原则或平衡原则,是 实质意义上依法治国原则的典范)三、正常判断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 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 施。 行政主体概念: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 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分类:一、行政职权的获取形式:职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派出机关、 ) 、授 权行政主体。二、实施职权的范围:外部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主体。三、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 本行政主体、派出行政主体 行政权限概念: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界限,换言之,行政 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 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 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并且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后果的国家机关。 国务院的组成:1、国务院办公厅,2、国务院组成部门,即各部、委员会、人民银行,审 计署,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特设直属机构,5、国务院办事机构,6、组成部门管理 的国家行政机构,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8、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公务员概念: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 家公务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 以外的工作人员。 行政相对人概念: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 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 第三人(理解):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又 称行政相关人。 行政行为的概念:指行政机关即其他行政主体在职权行使过程中所作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 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 的存在。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 限范围,3、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内容: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书 68 页具体) ,2、羁束行政行为和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4、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 为,5、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7、作为行政行 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8、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9、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作出后,对人或事产生的法律上的效力)内容:先定力、公定力、 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行政行为无效于撤销(理解):书 73 到 80 页 抽象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立法、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 活动。 行政立法的分类: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2、执行性立法和创 制性立法(行政立法的功能)3、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行政立法的主体)4、法规性立法和规 章性立法(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 行政规范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指定 的除行政法规和章程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1、人大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2、诉讼监督 行政征收的概念:行政主体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强 制的方式无偿取得负有法定缴纳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一定金钱或实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分类:一、以行政征收发生的原因或条件为标准:1、因法律、法规确定的义 务而产生的行政征收,2、因行政相对人对国有资源、资产的使用而产生的行政征收,3、因行 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征收,4、因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规制而产 生的征收。二、以行政征收的内容为标准:1、税,2、费 行政确认的概念: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进行甄 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否定) 、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概念:是由法律、法规设定一般性禁止的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相对人的 申请准予其从事法律、法规作一般性禁止的事项或活动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 对人的行为进行法律控制的行政法律手段。 行政许可的种类:1、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许可的范围不同)2、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许可的内容不同)3、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被许可人享有的许可利益是否为唯一) 4、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许可文件是否具有独立性) 行政许可的原则:1 许可法定原则,2、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许可便民、效率 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 常)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书 116 页 行政许可的受理期限:5 日的告知期限,告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自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即接受受理,五日后开始审查的,从一般的 20 日减为 15 日(书 119 页) 行政监督的分类: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对象不同) ,守法监督和执法监督(内容不同),专 门监督和业务监督(主体的职能范围不同) ,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时间顺序)行政处罚的概念: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处罚救济原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4、责令停产停业,5、吊扣证照,6、行 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按照行政处罚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内容 可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的设定权,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4、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行政处罚的地方管辖:不同地区的行政主体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上的权限分工。对违法案 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使用规则:一事不再罚、行政处罚追究限时、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罚刑合并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使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2、处罚程度上,对公民是 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听证程序使用条件:只适用于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 200 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 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自收缴之日 2 日内交 至行政机关,水上收缴自上岸之日 2 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 2 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主体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制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的分类:一、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1、即时强制,2、执行性强制 ,二、以所针对的对象为标准:1、对人身的强制,2、对财产的强制,3、对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间接强制、直接强制(书 144 具体) 行政给付的概念:又称行政救济或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主体给予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 求,在特定相对人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法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上述相对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优待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形式:抚恤金、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和救济物资 行政奖励的形式:通报表扬、记功、奖金或奖品、晋级、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行政裁决的概念: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事务密 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种类: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权属纠纷的裁决、补偿性纠纷的裁决、其他侵权 纠纷的裁决 行政指导的概念: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通过建议、劝告、 引导等非强制性的方法,指导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种行政作用。 行政指导的分类:1、鼓励性行政指导和抑制性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行为期望) 2、警示性行政指导和非警示性行政指导(行政意向的强弱)3、具体性行政指导和原则性行政 指导(内容是否具体)4、个别性行政指导和普遍性行政指导(所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 行政合同的概念:亦称契约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履行行政职能和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 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1、日常的建设、维持行为,2、咨询和通告行为,3、非正式行政 行为,4、暴力侵权行为 行政复议的含义: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主 体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主体提出复议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活动。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全面审查原则,2、司法最终原则,3、合法、公正、公开、及 时、便民原则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1、一级复议制度,2、书面审理制度,3、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制 度 行政复议的范围:一、可申请的行为: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措施,3、有关证 书的变更、终止或撤销,4、行政确权行为,5、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废止 农业承包合同的行为,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8、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9、行政不作 为,10、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不能申请的事项:1、内部行政行为,2、居间裁决行为 行政复议的管辖:一、法定管辖:1、一般管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上一级人民政府 管辖、同级人民政府管辖,2、特殊管辖:共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派出机构的具体行 政行为复议管辖、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 复议管辖、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 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原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二、裁定管辖: 1 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 复议申请期限: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法律规定期限在 60 日以上的,按照规 定,少于 60 日的按 60 日执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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