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6页
第2页 / 共16页
第3页 / 共16页
第4页 / 共16页
第5页 / 共16页
第6页 / 共16页
第7页 / 共16页
第8页 / 共16页
第9页 / 共16页
第10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http:/www.9ask.cn/souask/在哪些情形下对外担保合同无效在哪些情形下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无效合同诉讼时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无效合同产生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一)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因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二)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尔后合同被仲裁机关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无效的仲裁裁决或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http:/www.9ask.cn/souask/担保合同无效的处理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在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内承担责任;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则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在不超过债权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内承担责任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镇平县支行(下称镇平县农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守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镇平造纸淀粉厂(下称淀粉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县安子营乡人民政府(下称安子营乡政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查明:1998 年 12 月 30 日,镇平农行与淀粉厂及安子营乡政府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淀粉厂向镇平县农行借款 67 万元,贷款期限自 1998 年 12 月 30 日至 1999 年 10 月 30 日止,用于企业流资。由安子营乡政府农经站担保。合同签订后,三方均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安子营乡时任乡长贺红旗于 1997 年 2 月 25 日在该合同上签署“同意由农经站担保”字样。签约当天,镇平县农行支付了贷款,淀粉厂在借款借据(债权凭证联)借款人栏加盖了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李守军私章。借款到期后,淀粉厂法定代表人李守军于 2001 年 11 月 21 日签收了镇平县农行发出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http:/www.9ask.cn/souask/二审经审理另查明:1998 年 12 月 30 日,镇平县农行与淀粉厂所签借款合同,是淀粉厂归还了原来的借款 45.7 万元及相关利息后形成的新贷还旧贷的换约。1997 年 7 月 4 日镇平县乡镇企业管理委员会镇企字(1997)第 009 号文“关于安子营乡申请设立造纸淀粉厂报告”的批复,同意该乡设立造纸淀粉厂,企业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业务上隶属乡企业办公室指导,据镇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显示,李守军与安子营乡政府于 1997 年 6 月 20 日签订的联股协议,李守军投股 180 万元,安子营乡政府入股 20 万元。另,镇平县农行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时间为 2001 年 12月 29 日(有原审法院为其开据的收取诉讼费的票据)。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镇平县农行与淀粉厂所签借款合同自愿、合法,属有效合同。镇平县农行履约支付贷款后,淀粉厂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归还,实属违约。镇平县农行请求淀粉厂归还贷款本息合法,依法应予支持。镇平县农行与安子营乡政府所签保证担保合同,因违反担保法第四条的规定,属无效合同。自 1999年 10 月 30 日主合同履行期届满,至 2002 年元月镇平县农行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限,其未举证证明其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曾向担保人即安子营乡政府主张权利。因此镇平县农行向安子营乡政府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安子营乡政府的担保责任应予免除。镇平县农行起诉所依据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加盖该企业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实属企业贷款,而非李守军个人贷款。因此其请求李守军偿还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镇平县农行于 2001 年 11 月 21 日发出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http:/www.9ask.cn/souask/收逾期贷款通知,淀粉厂法定代表人李守军签收,属镇平县农行与淀粉厂就债权债务达成了新的协议,自催收之日至镇平县农行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淀粉厂辩称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该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河南省镇平县造纸淀粉厂归还中国农业银行镇平县支行贷款本金 67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1998 年 12 月 30 日至 1999 年 10 月 30 日按月息 5.8575计付,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滞纳金标准计付)。二、驳回镇平县农行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3110 元,由淀粉厂负担。镇平县农行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我行与安子营乡政府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乡政府在 1998 年 12 月 30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0 日内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应依该期限确定乡政府是否承担责任,原审认定我们未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乡政府主张权利,判决乡政府免除担保责任实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安子营乡政府答辩称:1.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乡政府系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违者担保合同无效。原审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正确。2.担保合同无效,其合同条款也无效,镇平县农行在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乡政府主张权利,乡政府的担保责任应予免除。李守军答辩称:该笔借款系淀粉厂所借,我仅是以淀粉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章,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我本人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http:/www.9ask.cn/souask/淀粉厂答辩称:该笔贷款是以贷还贷,该笔贷款到期二年之后,镇平县农行向李守军个人主张权利,并没向我厂催收,所以诉讼时效已超,我厂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安子营乡政府农经站是乡政府的职能部门,属于国家机关,依法不应当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作为国家机关,理应知悉国家法律,国家机关不能为个人或企业债务提供担保,法律有明确规定,而安子营乡政府仍然为淀粉厂的债务提供担保,对于造成担保合同无效,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安子营乡政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镇平县农行作为金融机构,对于法律禁止国家机关做担保也应明知。而其仍然接受此类主体提供的担保,应当认定其自身也存在明显的过错,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据此,安子营乡政府应承担淀粉厂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责任。安子营乡政府认为农行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诉讼时效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时起开始计算。本案按合同约定,安子营乡政府自 1998 年 12 月 30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0 日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安子营乡政府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 1998 年 12 月 30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0 日,在此期间内,安子营乡政府可以随时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安子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9ask.cnwww.9ask.cn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www.9ask.cn/souask/http:/www.9ask.cn/souask/乡政府承担保证责任,此段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计诉讼时效的问题。同时,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基于无效合同行使请求权,只有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在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享有请求权的当事人无法基于合同无效行使财产返还,赔偿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请求权,也无法确认相对人是否存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拒绝履行相应义务的事实,因此基于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只能在合同被认定无效出现了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形时才能开始计算,而安子营乡政府主张农行向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显然没有依据,况且农行向法院起诉时还没有超过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这一除斥期间。因此安子营乡政府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民三初字第 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由淀粉厂归还镇平县农行贷款本金 67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1998 年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