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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库房管理制度仓储库房管理制度一、一、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仓储库房是企业物资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各种物资周转储备的关键环节,仓储库房担负着企业物资管理的多项业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保管好仓储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快资金周转。第二条第二条 库房配置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厂房、设备、设施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落实经济责任制,明确分工,形成物资归口管理保证体系;业务上应推行工作质量标准化,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 ABC 分类法,不断提高仓储库房管理水平。第三条第三条 库房管理的基本任务主要包括:(1)做好物资出、入库管理,确保存储、供应、销售等各个环节基本平衡,衔接紧密。(2)做好物资日常保管,如实登记实物台账,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卡、物对应相符。(3)认真做好废旧、余留物资回收、整理和修复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积压物资处理业务。(4)加强库房安全管理,确保库存物资安全。第四条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级各类仓储库房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第五条第五条 库房管理人员统一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调配和考核,并加强业务指导。二、二、物资验收入库物资验收入库2第六条第六条 物资到货入库,库房管理人员须亲自与交货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等是否与相关要求完全一致,确认无误后,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交接,从而完成经济责任的转移。第七条第七条 物资存储入库前,应首先存放在待验区,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得投入使用。第八条第八条 物资入库验收时,需经检测化验的,首由业务经办人填制“商品质量请验单”,一式两份,经部门主管签批后,一份交检验部门执行,一份存档留底。检验完成后,凭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办理入库手续。商品检验或验收合格,业务经办人应及时填写“物资验收单”,一式三联,经库管人员签字后,一联交业务部门留底,一联财务做账,一联库房存档,并作为开具“入库单”依据。库房管理人员根据“物资验收单”填写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将实物点验入库归位后,根据点验结果如实填制“入库单”,一式三联,送货人须就货物与入库单相应项目和库房管理人员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做到货、单相符,库房管理人员凭手续齐全的“入库单(仓库联)”登记库房实物账,其余一联交财务部门(随同托收)记账,一联交业务部门留存。第九条第九条 经检验、验收判定为不合格物资,应隔离堆放,未经特别许可,严禁投入使用。如因工作失误投入使用,保管人员应负失职责任。第十条第十条 入库物资验收时如发现问题(包括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主管上级和业务经办人,以便采取处理措施,处理方案未定前,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托收到而货未到或者货已到而无发票,也应及时向经办人反映查询,直到完全落实解决为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企业自产产品入库存储,须有质管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由专人送交仓库,库房管理人员根据入库情况填制“入库单”,一式三联,3双方相互核对无误后须在“入库单”上签名,签名后的入库单一联由库房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交生产车间做产量统计依据,一联交财务部门作为成本核算和产品核算的依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委托加工材料和产品加工完成后的成品入库手续类比外购物资入库手续进行办理,但须在“入库单”上注明具体来源,并在“发外加工登记簿”上予以登记。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直接进入生产车间或使用现场的外购物资及已完工的委托加工材料,应同时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以准确反映物资信息。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来料加工客户所提供的物资、材料,类比外购物资办理入库手续,但不登记仓库实物账,只需设置“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以备存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车间余料退库应填制红字领料单,一式三联,并在备注栏详细说明退库原因,如系月末倒帐退料,则在办理退料手续的同时,办理下月领料手续。第二章第二章物资储存保管物资储存保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物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条件划区分工,凡吞吐量较大物资以落地堆放为主,周转量较小物资以货架存放为主。落地堆放时以分类和规格次序排列编号,上架存放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物资堆放规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库管人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收物资负有明确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因此必须做到人尽其责,物归其主,事有人管。仓储物资如发生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问题,库管人员不得采取“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等违纪行为。4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库房物资保管要根据各种物资不同种类及特性,结合库房条件和保管常识,采用不同方法分别存放,既要保证免受损害,又要保证进出、盘点方便,留有回旋余地。同类物资发放,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凡库房仓储物资,未经审核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不得拆件零发,特殊情况应按程序报审批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仓储库房必须建立健全物资实物账和实物登记卡,物资实物账按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类进行销存核算,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同时在该类物资存放点设置物资实物登记卡,对照入库单、出库单、领料单及时登记实物账及实物卡,保证账、卡、物对应统一。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库房管理人员每月须对库存物资进行一次实物盘点,财务人员监盘或抽查,盘点结束后,由库管人员填写库存物资盘点表,一式三份,一联仓库留存,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报主管领导。盘点时如出现损耗或升溢,应在盘点表相关栏目中详细注明,经财务部门核实,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方可作调账处理,以保证财务账、仓库实物账、实物登记卡和库存实物完全对应。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库房物资计量应按通用标准执行,不同物资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以确保物资计量的准确性和严谨性。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应切实加强库房与供应、销售等相关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供应,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数量,并对各类物资的有效利用和积压产品的正确处理提出建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于易燃、易爆、易中毒、易腐蚀等物资,应指定专人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未经审批同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由库管人员全程陪同。进出库房一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中毒、易腐蚀等危险性物品,不得在库房内吸烟、动火。5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库房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定期检查避雷、消防、暖通器材与设备是否完好和有效,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换。库房内如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库管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器材操作技能和必要的防火、防潮知识。第三章第三章物资发放出库物资发放出库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库房物资发放出库应严格遵循“推陈储新,先进先出,定量供应,厉行节约”的基本原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货,四减数的操作规程,凡因违反程序和发放原则造成物料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料劣用、差错等损失,库管人员应承担管理与经济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领用物资必须填写领料单,领料单应详细注明物资名称、规格、型号、领用数量、图号、零件名称及其用途等,并经主管领导、核算人员和领料人签字。领料单一式三份,一联交领用部门,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作为库管人员开具“出库单”的依据。属计划内的物资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应的物资应符合限额供应规定;属规定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同时,超过费用标准领取物资或未按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者,库管人员不得擅自决定发放。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内部物资调拨,必须手续齐备,库管人员在执行前应认真审核单价、数量、货款、签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发现价格不符或货款少收等,应立即通知开票人及时核实更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专项申请物资,除留作备用的数量外,均由申请单位办理领用。常备物料,凡属可以分割拆零的,本着节约的原则,均应拆零发放,不准一次性发放。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发往外单位委托加工的物资、材料,应正常办理出库手续,并在“发外加工登记簿”上登记注明。6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来料加工客户所提供的物资、材料在使用时,应类比正常领用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领料单上注明,且不登记实物账,而是在“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上予以登记。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物资领用必须与领料人或领用单位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于手续不全或不合规范的领料事项,库管人员有权拒绝发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所有发放凭证,由库管人员妥善保管,不可丢失。第五章第五章 其它事项其它事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仓储库房各类台账、记录必须字迹清楚,书写规范,库房物资应日清月结,标识明确,定置摆放,保持清洁,不积压、不人为损坏,托收、月报要准确及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由允许范围内的库损、误差造成的盘盈、盘亏,每月都应上报,以便确保账、卡、物、资金四一致。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库管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项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一式三份,写明情况,交接人和监交人三方签字,只有当交接手续办妥之后,方可离开原岗位。事后发生纠葛,仍由原移交人负责。对失职造成的亏损,除原价赔偿外,还应给追究行政责任。第六章第六章附则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执行中如有不妥或未尽事项,可以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版本为最新版本,原版本同时作废。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与监督执行权归公司财务部。7201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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