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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新发生不良贷款问责制暂行办法信用社(银行)新发生不良贷款问责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发生不良贷款的监管,防范与化解信贷风险,落实责任,根据贷款通则和*市农村信用社责任贷款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发生不良贷款是指各项贷款中当年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小额农贷、中小企业贷款及其他贷款。第三条 新发生不良贷款问责原则实事求是、明确责任、有效保全、减少损失。第四条 新发生不良贷款问责内容新发生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状况贷款发放的合法合规性,担保的有效性。新发生不良贷款的主客观原因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对新发生不良贷款采取的清收、保全措施。预计贷款损失情况。应总结的经验教训和整改措施。第五条 新发生不良贷款问责程序对新发生不良贷款,由分管信贷员(客户经理)形成调查报告,并收集相关信贷档案资料,经所在信用社(部)负责人审查后,提交信用社问责小组组织问责,问责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纳入信用社档案管理;信用社问责小组应将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和问责结果报联社。经问责提出的清收、保全和整改意见及相关措施要求,被问责信用社要认真抓好落实,落实情况要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向联社书面反馈。对单个客户新形成不良贷款,属客观原因形成的,预计在 3个月内可全额收回或不会造成损失的,报经市联社同意后,可暂不问责。对已按规定经过问责的不良贷款未发生明显恶化的,不再重复问责。第六条 新发生不良贷款问责结果的运用对新发生不良贷款的问责结果,作为信贷资产质量考核评定的依据之一。对新发生不良贷款的问责结果,列入全辖信贷资产质量的通报内容。对单个客户新发生不良贷款的问责结果,由信用社用书面形式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联社。对问责结果认定后由主观责任形成的不良贷款,性质严重且造成损失的,由稽核部门进行专项稽核,并根据稽核结果,由稽核、人事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七条 新发生不良贷款问责职责分工联社成立由信贷分管副主任为组长,信贷、财会、稽核、人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不良贷款问责小组,负责对新发生不良贷款问责。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及各社(部)风险资产管理岗负责不良贷款问责的日常工作,包括对被问责社上报材料的审查、不良贷款问责记录、问责结果的整理和有关问责意见的督促落实。各信用社应成立由信用社主任为组长,由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会计等负责人为组员的不良贷款问责小组,负责本社农户贷款单笔 5 万元(含) 、企业贷款 50 万元(含)以内新发生不良贷款的问责;超过上述额度的新发生不良贷款将相关资料报由联社问责小组组织问责。第八条 各社(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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