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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2排污许可证发放受理机构江华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股室管理股 联系人罗普冬联系电话15116506917服务对象法人项目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5 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湖南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受理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三)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四)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五)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者,已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七)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九)依法缴纳排污费;(十)有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 (一)受理1、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办理流程(二)许可审查1、管理股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许可决定的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2、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33、告知程序 ,审查发现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办理结果 1、办理结果由经办部门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签收,发放许可证。2、办理时限:1 个工作日。材料明细(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三)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合格材料;(四)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六)有关人民政府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七)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八)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和器材的型号和数量清单;(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十)排污费“一般缴款书”回联;(十一)内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监管措施1、对被许可人的监管:排污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生产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排污许可证。县环保局对排污许可证实行年检,将年检情况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并记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公布许可颁发、年检、撤回、撤销、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情况。2、内部监管:监察室受理投诉意见,监察并督促办理。咨询电话:07462327849 ,受理电话:2327849,监督电话:2327905。 4附件 1: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流程图5该项目审批时限为收到全部合格的申请材料后 5 个工作日。窗口办事人员组织对申请材料初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管理股组织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是否批准发放排污许可证通知排污单位并说明理由排污单位需要变更、重新申领、延续排污许可证补齐材料否是否是排污单位向县环境保护局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6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一)责任单位:江华县环境保护局(二)责任股室:环境监察大队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队长) 、分管副队长、参加人员、主管环境监察工作副局长。二、行政执法权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为被检查机关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924 号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7干意见四、处罚程序(一)立案1、立案条件:(1)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2、立案程序:环境监察大队承办人 A 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经队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环境违法案件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 7 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二)调查取证环境监察大队承办人 A 组织两人以上(有执法权的)进行调查取证,撰写环境案件调查报告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队长审核,并提交站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经分管副局长签批后报局法制股审查。(三)审查局法制股承办人对监察大队报送的环境案件调查报告 、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股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大队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8查。监察大队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法制股审查。(四)告知、复核与听证1、对环境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监察大队承办人 A 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对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监察大队承办人 A 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监察大队承办人 A 所起草的告知书经局法制股审核后,由监察大队报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签审,局长签批后,局法制股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由监察大队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局法制股承办人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局法制股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审议与决定审查终结,局法制股承办人 A 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主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局务会集体审定。(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监察大队承办人 B 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法制股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签发。监察大队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7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七)执行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9定的,由监察大队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结案归档监察大队承办人 B 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五、公开公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县政府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六、处罚决定时限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72 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局长批准,由环境监察大队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七、监督检查执行江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执行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注:由于受编制和人员限制,我局未成立法制股,其工作由监察大队负责,调查有员同作出处罚人员分离。 )10江华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江华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推进“阳光工程规范事权”行动,进一步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树立环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环保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环境保护执法实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环保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由县环保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实施。随本办法同时下发江华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县环保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裁量标准实施裁量权。第四条 行使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11县环保部门对于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环境违法案件,在自由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不得畸轻畸重。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不应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上限、下限。第六条 经查有证据证明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依法予以处罚,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及适用:(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从轻、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及适用:(一)对于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对于屡次违法,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偷排直排污染物质,违法行为社会反响强烈以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三)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减轻情节,并且不具有12从重、加重情节或法定严重情节的,可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或者加重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可按最高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减轻、从轻、从重、加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确定处罚。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九条 环保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处罚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采取单一证据外,其他一律要采用复式证据,确认重大违法行为,证据之间应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调查取证中,不得先确认违法行为,再搜集证据加以证明,不得采用诱导行为人违法的方法非法取证。第十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裁量事项,应实行集体会审:(一)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1、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2、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异议的;3、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4、对违法行为拟给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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