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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能休产假吗男职工能休产假吗网友提问:公司员工因其妻子生育,按国家规定男职工是否能休产假?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实践中男职工有陪产假。相关法律常识: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关于男职工产假的规定法律咨询网友提问:请问北京市关于男职工休产假或陪产假的规定是怎样的?我查到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里只规定了如果女方不休晚育奖励的 30 天产假,可以由男方休。那如果女方休了这 30 天晚育奖励假的情况下,男方还能享受产假或陪产假吗?能享受多少天,是工作日,还是日历日?我在网上查了半天,各路说法已经把我彻底整晕了。有哪位有权威说法,烦请告知,最好能告诉我在哪里能查到政策依据。先谢了!问题补充:抱歉,忘了说明,我是我单位的 HR,最近单位有男职工提出休陪产假,领导让我按政府规定办,因此向大家求助。另外,男职工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什么标准来发?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7 天,年休假、婚假、产假等等都是休日历日的。相关法律常识: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男职工能休产假吗法律咨询网友提问:公司员工因其妻子生育,按国家规定男职工是否能休产假?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实践中男职工有陪产假。相关法律常识: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男职工产假问题法律咨询网友提问:我是北京私人企业的男性职工,我可以休产假么?多少天?以日历日计算还是工作日计算?一胎、晚育。谢谢回答!在线等!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你好,按照北京市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你的爱人属于晚育(年满 24周岁属于晚育)的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 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因此,你可以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相关法律常识: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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