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6页
第2页 / 共26页
第3页 / 共26页
第4页 / 共26页
第5页 / 共26页
第6页 / 共26页
第7页 / 共26页
第8页 / 共26页
第9页 / 共26页
第10页 / 共26页
亲,该文档总共2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沙湾县城乡规划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许可类)单位(盖章):沙湾县城乡规划局职权名称序号职权 编码 项目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 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1654223228XK00100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公布)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 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 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2008 年 11 月 29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核定用地性质, 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确保与交通、通信、邮政、能源、市政、防灾规划、 居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现状相协调。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 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委托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论证报告,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与编制 或者修改的规划一并报规划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 书: (一)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有关部门备案后,向备案部门的 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以及自治区城镇 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不需要申请 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条 申请选址意见书应当明确项目名称、性质、用地和建 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与运输量、废气、废渣、废 水排放方式与排放量以及处理方式等。 选址意见书由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乡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并附有关规划、地形图。 机关企 事业单位及个人规划综合管理股无沙湾县城乡规划局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中主席令第 7 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四、第六十、第六十一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 年 11 月 29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具体经办人2序号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 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2654223228XK0020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机关企 事业单位及个人规划综合管理股无沙湾县城乡规划局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中主席令第 7 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四、第六十、第六十一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 年 11 月 29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具体经办人3654223228XK0030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公布)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机关企 事业单位及个人规划综合管理股无沙湾县城乡规划局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中主席令第 7 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四、第六十、第六十一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 年 11 月 30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具体经办人3序号职权 编码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 和标准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的依据追责情形 项目子项4654223228XK00400沙湾县域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 号公布)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机关企 事业单位及个人规划综合管理股无沙湾县城乡规划局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 8 月 27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中主席令第 7 号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第三十四、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四、第六十、第六十一条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8 年 11 月 31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四十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主管领导、具体经办人5654223228XK00500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 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 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式样。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 请时,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 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的法律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 面承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 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城市、镇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 市容、安全的; (三)在临时用地上建造非简易型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的; (四)以临时建设为名,建造居住房屋或者商业、工 业、仓储、餐饮、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 超过两年。需要延续临时建设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 30 日 前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 20 个工作 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临时用地范 围和使用期限作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机关企 事业单位及个人规划综合管理股无沙湾县城乡规划局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