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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镇行政效能首问责任制度芦溪镇行政效能首问责任制度第一条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芦溪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对向责任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许可、非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机关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机关或者服务窗口负责人可以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第四条第四条全镇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全镇党群、人民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引导或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并分送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机关各内设机构办理事项,需超时办结的向机关负责人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根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七)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六条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实施首问责任制度负总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机关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责任制度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各行政机关应当选配熟悉本行业法律、法规和本部门业务知识,且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服务窗口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佩证上岗,公开姓名、岗位、职务,接受监督,以便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身份和办事。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第八条 根据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授权,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行政管理相对人引导至有权办理相关事项的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或者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不能承办的理由;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受或转交,负责跟踪办理。第九条第九条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要补证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办理行政审批许可、非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应当回复行政管理相对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把握不准的或者特别重大以及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有权向监督机关或行政效能办投诉。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首问责任制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芦溪镇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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