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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 2012 年 1 月 1 日执行1、学历:无限航区一、二等管理级均要求大专层次。 2资历: 2.1 职务晋升:其中至少有 6 个月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 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 2.2 再有效: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 (低职务任职确定待定。 ) 2.3 在校实习资历视作为船上培训(实习、见习)资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一稿) 起草说明 一、第一章 总则(1-5 条) 1、修改适用范围 将原规则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 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 普通值班船员(培训合格证明)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由部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 说明: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证书明确为培训 合格证,不属于适任证书。为充分履行公约,本次规则修订按公约对船员证书的划分, 将我国船员证书主要分为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规则部分主要规定适任证书的要求,各 培训合格证在规则中引出,详细规定在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 件中明确。 需要考虑的问题:制定值班机工、值班水手等普通值班船员的考试评估发证办法的时候, 需要充分考虑原规则及马尼拉修正案对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 班机工和电子技工对普通船员的相关要求。 2、修改 GMDSS 适任证书的适用要求 删除船长、驾驶员,将原规则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 GMDSS)的船舶应持有 GMDSS 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改为“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 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 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 电操作员应持有 GMDSS 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 说明:部局 2005 年通知,明确了 GMDSS 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船 长、驾驶员适任证书的条件,无限航区的船长、驾驶员的 GMDSS 证书要求放在本规则“第 三章船长和驾驶员”里要求。另外本次马尼拉修正案将无线电人员修订为“无线电操作员”。 3、修改主管机关 将原规则的主管机关改为“交通运输部”,原条文中指中国海事局的主管机关改为“国家 海事局”。 说明:原规则主管机关是中国海事局, 船员条例生效后出台的部令主管机关都变为 了交通运输部,本次规则参照执行。二、第二章 适任证书(6-10 条) 1、调整航区、类别和等级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 ,GMDSS 适任 证书的航区按原规则不变分为 A1、A2、A3 和 A4 海区;调整类别为 A 和 B 两类;等级参 照原规则。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三等。说明:目前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划分复杂,航区分为无限、近洋、沿海和近岸 4 个航区, 类别分为甲、乙、丙和丁 4 种类别,其中乙类和丁类适任证书船员数量很少,是“87”规则 过渡到“95”规则的产物,目前全国也没有培养乙类、丁类船员的院校,原航区和类别划分 给我们船员考试评估(大纲和题库建设等)和证书管理增加了大量不必要的麻烦和工作量, 也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不便,顾考虑重新划分航区和类别,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 近洋合并)和沿海航区(原沿海和近岸合并) ,无限航区分一、二等;沿海航区分一、二、 三等。 2、限制项目增加“特殊设备操作限制” 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等。 说明:按公约修正案第二章要求和本次履约简化我国证书的原则,本次规则修订,适 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结合使用,特殊船舶不在适任证书上进行消限签注。 按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增加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绘 仪(ARPA)等的特殊设备操作限制。 需要考虑的问题:“限制项目”需要和以后证书发放体系综合考虑,描述可能要修改 三、第三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11-30 条) 1、调整章节结构 将原规则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合并在一章 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适用于各种类型船舶,对液货船、客船等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放在 相应的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进行明确。 说明:原规则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是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将在交通部及部 局一些通知中对液货船和客船船员的要求单独进行了强调,从规则结构上看不是十分 合理,条文与前章难免重复。另外按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分开处理不在适任证书上签注 的原则, 规则修订中原规则第四章的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的要求无法在新规 则中描述,需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考虑。综合考虑将原规则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 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的适任证书合并在一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 2、适当增加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 适当增加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要求,特别是晋升船长。初步考虑,将晋升船长的资历增加 6 个月调整为 24 个月,其他保持目前规定。 说明:目前我国船员职务晋升资历要求特别是管理级船员资历偏短,船员晋升过快,船员 结构不尽合理(船长、轮机长相对过多,大副大管轮轮相对不足) ,船员实际能力和航海经 历不足;考虑到船长负责整条船舶的营运安全,与大副业务上的跳跃较大,故考虑将大副 晋升船长的资历增加 6 个月调整为 24 个月。 3、适当调整职务晋升学历要求(入门学历坚持中专或两年制) 在满足公约要求的资历基础上,高级船员的最低学历要求为航海类中专或两年制,在晋升 无限航区管理级船员的时候如不满足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 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在完成不少于 2 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 航海类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再完成不少于 1 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时通过延长晋升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长的资历要求允许其晋升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 长,解决目前困扰目前工作的学历问题。二副晋升大副(二管轮晋升大管轮)的资历要求 增加 18 个月调整为 30 个月;晋升船长(大管轮晋升轮机长)的资历要求增加 12 个月,调 整为 36(大管轮晋升轮机长为 30)个月。 ”对晋升管理级船员,如不满足一般原则的学历 要求,通过适当延长海上服务资历的方式解决后,函授学历在海船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不 予认可,对于脱产的函授以 1 年或 2 年的适任培训合格证明来证明。说明:目前在职的普 通商船上经验丰富的老中专层次的高级船员由于学历问题无法进行职务晋升,必须通过函授或一年脱产培训等方可职务晋升到管理级,而液货船员上的经验丰富的老中专层次的高 级船员必须通过函授等途径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方可职务晋升到管理级,实际上效果并不是 十分理想;另外船员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实践经验和技能的积累对船员的适任能力 尤为重要,故考虑在目前学历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一条晋升的途径,通过延长资历要求的 途径解决目前困扰工作的学历问题。 4、在晋升三副、三管轮要求的服务资历中,明确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在结业或毕业前已参加 适任考试、评估的,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三副、三管轮和初级电子员适任证书 者可以免除要求的相应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持证和服务资历的要求。 说明:原规则没有明确,在操作中有的航海院校核海事机构要求学生必须参加值班水 手和值班机工的培训和考试,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规则的本义。 5、适当降低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的航区和船舶等级要求 考虑:职务晋升的服务资历要求可以降低航区或船舶等级要求,至少有 6 个月在相应航区、 船舶等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低一航区或低一等级的船舶上任职。 说明:目前我国总体上国际航线的船员多,国内航线的船员相对较少,一等的船员多,二 等的船员相对较少,国内航海院校培养的也主要是国际航线的一等船员;另外总体上讲目 前我国国际航线的船员素质相对较高,按照原规则的有关职务晋升资历要求,服务的 航区、等级必须与适任证书相对应,无限航区的船员不愿意在国内航线上任职,这样照成 国内船舶的配员的困难,同时也对我国沿海海上运输的安全存在隐患,通过本次修订,可 以解决上述问题,有利于国内航运的发展和海上运输安全的提升。 四、第四章 适任考试、评估和船上培训(31-39 条) 1、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同时调整章节结构 取消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的条件,将考试评估和发证两次审核合并为发证一次审核;将原 规则第五章适任考试和评估、第六章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合并在一章适任考试、评 估和船上培训。 说明:考试、评估不是行政许可项目,一般情况下不能设立考试、评估条件,同时考虑到 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和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基本一致,故在规则修改中取消申请适任考试、 评估的条件,将考试评估和发证两次审核合并为发证一次审核放在第三章。申请考试的相 关要求在规则中以较少的条款带过。 2、将原规则 “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统一为“船上培训”五、第五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40-46 条) 1、对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服务资历如何认定,进一步明确。 说明:原规则规定“在最近 5 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 上服务资历”,按照法条理解,只要在适任证书适用的范围任职均可,可以理解为高类别、 高等级、高职务的船员,可以在低类别、低等级船上担任低职务,也就是说极端情况甲类 船长 5 年内一直做丁类船长也可以再有效换证。目前各个海事局理解不同具体执行差异也 很大,所以有必要加以明确,改为“在最近 5 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 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的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也就是职务要求对应,航区和船舶等级均 可降低一级。 2、 适任证书的签发与原规则基本保持一致,再有效的条件适当放宽。 (1)适当放宽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保留原有五年内需要 12 个月的强制规定外,增 加下款选择条件:在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之日的紧临的前 6 个月里累积有不少于 3 个月的 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 说明: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再有效条款对履行了所持证书上相应职能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增加了 .1.2 在再有效之前 6 个月中累计 3 个月; 故新规则应考虑公约修订之精神 (2)在最近 5 年内具有不少于 12 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 的船舶上的服务资历,但任职表现不合格,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 过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在最近 5 年内不具有不少于 12 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或低一航区和等级的船 舶上的服务资历者,应当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规定的抽查项目的评估,或完成规定 的模拟器培训。 说明:细化再有效的条件,增加模拟器培训。 3、 优化补发适任证书流程 补发适任证书有效期与原持有证书一致,对补发时有效期已经不到一年的,在提供相应材 料后应允许其申请证书再有效,合并工作流程,提高效率。 说明:原规则对上述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在操作中执行不统一,海事局要求船员必须 补办好证书方可以申请再有效,故考虑在规则中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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