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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GZ35740101 电动工具 100-2009(build090708)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手持式电动工具产品(包括电动螺丝刀、角向磨光机、电钻、电圆锯、电锤、电刨、曲线锯、石材切割机、插入式振动器等)和可移式电动工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二、检验依据GB 3883.1-19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 3883.1-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3883.2-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GB 3883.3-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GB 3883.4-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专用要求GB 3883.5-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GB 3883.6-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 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GB 3883.7-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GB 3883.8-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GB 3883.9-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GB 3883.10-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要求GB 3883.11-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GB 3883.12-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混凝土振动器的专用要求GB 3883.13-199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GB 3883.14-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链锯的专用要求GB 3883.15-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修枝剪的专用要求GB 3883.16-200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动钉钉机的专用要求GB 3883.17-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木铣和修边机的专用要求GB 3883.18-199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动石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GB 3883.19-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管道疏通机的专用要求GB 13960-1992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13960.1-200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 13960.2-200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圆锯的专用要求GB 13960.3-1996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摇臂锯的专用要求GB 13960.4-1996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平刨和厚度刨的专用要求GB 13960.5-200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台式砂轮机的专用要求GB 13960.6-1996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带锯的专用要求GB 13960.7-1997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钻的专用要求GB 13960.8-1997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锯的专用要求GB 13960.9-1997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斜切割机的专用要求GB 13960.10-199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单轴立式木铣的专用要求GB 13960.11-2000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 型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GB 13960.12-2001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 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GB 13960.13-2005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 斜切割台式组合锯的专用要求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1.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内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手持式工具抽样基数不少于 6 台。可移式工具抽样基数不少于 6 台。2.样品数量(1)生产企业:手持式电动工具抽 4 台,其中 3 台为检验样品,另 1 台作为备样。 (2)经销单位:手持式电动工具抽 3 台,其中 2 台为检验样品,另 1 台作为备样。(3)可移式电动工具抽 3 台,其中 2 台为检验样品,另 1 台作为备样。 3.注意事项(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四、 检验项目标准条款序号检验项目手持式GB3883.1- 1991手持式GB3883.1- 2005可移式GB13960- 1992可移式GB13960- 2008不合 格类 别复检用样品备注1标志7878A原样/2触电保护8989A原样/3起动910910A原样/4输入功率和电流10111011A原样/5发热11121112A备样/6泄漏电流121312/A备样/7*防潮性14141414A备样/8绝缘电阻和介电 强度15/15/A备样/9*电气强度/15/A备样/10变压器及其相关电 路的过载保护/16/16A备样/*11耐久性16171617A备样/12不正常操作17181718A备样 /13机械危险18191819A原样/14机械强度19201920A备样/15结构20212021A原样/16内部布线21222122A原样/17电源联接与外接软 电缆和软线23242324A原样/18接地装置25262526A原样/19爬电距离、电气间 隙和绝缘穿通距离27282728A原样/* 注: 由于耐久性项目相对测试周期较长,故经销单位的监督抽查不进行此项检测。试验原则上在一个样品上按检验项目顺序进行,在不影响标准要求的前提下,部分项目(如耐久,非正常等)允许在单独样品上进行测试.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 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 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 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 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质量判定原则所检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复验样品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3.复验结论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的,以复验结果为准。4.复验费用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5.不予复验的情况(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七、附加说明1.因无线电和电视干扰抑制,组件,外接导线的接线端子,螺钉及联接件,耐热性,耐燃性和抗漏电痕迹性五个项目试验周期长 ,故在本评价规则中未安排上述项目的检测。2.主编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联系人:沈宇雯;电话:0571-85128103。3.评审单位: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张晓斌) 、浙江省电动工具质量检验中心(沈凯旋) 、博世电动工具(中国)有限公司(丁建华) ,浙江博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胡丽姬)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金勇) 。4.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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