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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6一W1141071分类号密级U D C编号论文题目研究生: 皇兰 指导教师:生塞至副教援 学科(专业):洼佳亟年级:星Q!级所在学院:法徨亟麴直虫!坠2014年6月2日IIIHIlUlII UMI IIII11I 原创性声明Y2571 936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本文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堕塞查三登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犀工作韵周志对本研艽所澉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垒兰指导教师签名日期:丝!翌!i:兰日,期望笙:兰在学期间研究成果使用承诺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蓑俘留 使用掌瞳论又的蜘是,即:内蒙占:l掌有权将学位论文 的全部内容或部分保留并向国家有关机构、部门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编入有关数据库 进行检索,也可以采甩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为保护学院和导师的知识产权,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属丁内蒙古人学。作者今后使用涉及在学期间主要五丌究内容或研究成果r须征得内蒙占人掌就读期间导师的同意:若用于发表论文,版权单位必须署名为内蒙吉火学方 可投稿或公开发表。位论文怍者签宅指导教师签宅日赋予强制执行担保公证债权文书效力及其执行问题探析摘要近年来,对于担保合同是否能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争论一直存在,而且 未得出结论。依据相关法律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这是公证机构依法行 使其公证职能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业务。随着公证业务的不断开展,全国各地公 证机构积极与各地基层人民法院配合,人民法院根据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债权 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办理赋予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从而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发 展,对于多种渠道解决纠纷提供了可靠有效的解决途径,减轻了法院案源压力, 使司法资源得到了有效的利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中很大一部分 是带担保合同的,由于担保合同能否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一直未解决, 使得公证机构对于开展强制执行公证业务步履维艰。关键字:强制执行;担保;执行AbstractIn recent years,the debate about whether the guarantee contract can be givenenforceable effect has always existed,but did not reach a conclusion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law gives the debt instruments enforcing effectiveness is a very important business of notarization institutions to exercise its function ofnotarization legall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otarial business, notarized institutions around the country cooperate with the basic peopleS courts activelyThe peopleS court according to the debt instruments given by notarization institutions to execute the property of the debtor,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and interests of creditors,preventing the financial risks,safeguarding the financialorder,providing a reliable and effective solutions for a variety of channels to resolve the dispute,reducing the pressure of the court case and making the use of the judicial resources effectivelyin large part of the notary of giving debt instruments effective enforcement are with the guarantee contract,because thecontract of guarantee whether can be given effect of enforcement has not been solved,making a notarization institution difficult to carry out the business of compulsory execution notarizationKeywords:enforceable effect,guaranty,execution1I目录弓I论一l一、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价值 3(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历史渊源 3(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对保证担保的效力的法律基础依据4(三)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价值5二、保证担保债权文书可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7(一)从公证的范围来看保证担保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71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内涵来看 72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来看 7(二)能否对保证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8(三)能否对留置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10(四)能否对定金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1 1(五)能否对质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11(六)能否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111可否对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一112最高额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 13 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担保债权文书在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4(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担保债权文书公证与诉权丧失的问题14(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担保债权文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5四、担保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程序的完善途径1 7(一)构建强制执行担保债权文书制度。17(二)构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审查制度。17结语 19参考文献 20致谢23III引论我国公证制度以来自建立,已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伴随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的坏境的改变,此项公证制度已经深入人心,赋予债权文书强 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对于金融机构,特别是国内银行界来说,具有保证其有效快捷的收贷放 贷,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国内的金融秩序。随着公证制度进一步发展,当事人选择办理赋予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金融案件越来越多,执行的案件数量有明显的提高,人民法院和 公证机构的司法互动变的频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制度存法院执行领域和 公证领域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代表 国家公权力的证明机关辅助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变应时代召 唤而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规定,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 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和证明效力1。如果一个法律行为由于没有相 关实体法上理论支撑,则这一法律行为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功能。证明的效力是公证制 度中第一效力,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而言,其是在公证证明效力上延伸出的效力。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以非诉程序实现债权,相比证明效力而言,其具有预防纠纷、 方便实现债权的独特优势,因而受到银行金融业的推崇,如何进一步推广,值得思考。但因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需经公证机构证明的一种非诉活动,但我国对于赋 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制度的相关立法缺失,这使得债权文书的范围模糊不清, 无法准确定义,从而在执行实践中存在处理依据不统一、处理结果不一致等现象,尤其对 于担保合同公证机构能否对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及对于保证人的财产法院能否不经诉 讼程序强制执行的问题一直是公证实践中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此问题严重影响公证业务 的开展,对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公证价值有所减损,不利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效力公 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虽然公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强制执行效力,但关于具体的细则规定几 乎没有,故我国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仍是一项急待落实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最主要的表现 是各地法院对于公证债权文书的受案把握尺度相差巨大;在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事由方面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不但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也可以裁定不予执行,自由裁量范围很大。对于担保合同可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问题为例,不但不同法院之间意见对立、王新周主编:浅谈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2006年11月1 1 El,网络,第一页。彼此矛盾,就是同一法院前后认定不一、自相矛盾的情形也非绝无仅有。例如,最高人民 法院于1996年公布的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与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公 证债权文书执行案的相关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是认为公证机构是可以依据公证法规定 相关的程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于抵押合同之上,基层法院是可以依据公证机构出具的强制 执行效力公证执行证书,作为法院的执行依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执行工作办公室 出具的关于中国银行海南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中,又提出了与2006年批复中相 反的观点,认为公证机构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于抵押合同之上,认为抵押合同不属于所说的债权文书的范围。相似的案件时隔几年,最高人民法院采用相反的处理方式,出现了 不同的结果,这就到导致公证实践中无所适从,法院执行界的执行混乱,由于对于很多基 层法院对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了解不深,对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执行问 题也不够重视,各地甚至出现“一刀切”的现象,对于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强 制执行效力公证执行证书,一律不予执行,这也导致各地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 制执行效力公证时无所适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很多地区公证机构的重要 业务来源,这就使得公证机构在办理此项业务时,需要先到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将每笔公证 的材料及情况告知,并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进行讨论,对于此笔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 书可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日后出具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执行证书能否被执行等问题 达成一致。而且,双方的协商成果除非是通过规范性文件固定下来,否则这种协商一致很容易变动,很容易受到法院内部人事变动、政策变动的影响。当事人也清楚,公证机构能 在多大范围内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取决于拥有执行权的法院是否支持。因此,确有不少公 证处知难而退,主动退出此项业务。这就体现出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相关法律过 于简约、不足据以执行的问题,也存在研究滞后、重视不足的问题。我国正处在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都指向法院,传统的法院判 决为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己经出现危机,这对于如何建立科学方便的矛盾解决机制提出了 新的要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当事人也彳i乐于事事都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应当从立法 上给予当事人多种选择,在法律的体系下规定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并且鼓励当事人通过多 种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作为非诉解决途径,理应受到更多关注。其中解决保证担保合同是否可以被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于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发 展,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2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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