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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之区别贾子锋证据保全措施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重要的调查取证措施。常用的措施有扣押、查封、先行登记保存、登记等等。实践中,登记与先行登记保存这两个取证措施最容易出现混淆,复核人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这两个措施的区别。登记,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文件,而予以文字记录的一种调查措施。登记的对象一般是指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或者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例如一起殴打他人案,被侵害人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农具或残疾人离不开的拐杖,被违法嫌疑人用来实施违法行为,既使这些物品我们需要作为证据使用,一般也不应扣押,而是予以登记。登记的物品仍处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控制下,法律并不限制他们对物品的支配、使用和处置。 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依法采取保全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它的对象一般是指因易变化、灭失、难以搬运,或不采取措施以后将再难获取的作案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等能够作为案件证据的物品和文件。实践中此措施情形往往是因为涉案物品较多、无法搬运,而采取封存的方式予以保存于原地点。例如办理赌博案件过程中,当场查获了一家大型娱乐场所若干台用于赌博的大型游艺机器,既不好立即判断是否具有赌博功能,又很难拆卸搬运,就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予以保存。 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都是保存、提取案件证据的一种方法,还都有“登记”二字,这就容易出现混淆。要想准确理解和适用,弄清两者的区别非常重要。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法律依据不同。登记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而先行登记保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未作规定,他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二、适用条件不同。登记适用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财产或者是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先行登记保存适用的是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并不一定是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三、批准权限不同。登记无需批准,可由办案民警自己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而先行登记保存则应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四、处理期限不同。登记没有期限规定;而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处理,视为自动解除。五、法律后果不同。登记没有限制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对财物的使用、转让、处置权,也就是说登记没有强制力;而先行登记保存则要求当事人在 7 日期限内,不得转移或者销毁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先行登记保存具有一定的强制力,无论是谁,包括物品持有或所有人,只要损毁或转移了先登记保存的财物,妨碍了案件的调查处理,就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六、保存方式不同。登记的财物仍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公安机关不需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保存。新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将登记包含其中,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这实际上是一个错误。登记就相当于询问笔录,只是采用了表格的形式把财物的特征记录了下来,并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当事人没有复议诉讼权利。因此,我们分局一直坚持使用登记清单来适用登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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