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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提供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利用暑假期間或於學期中實習觀護工作,建立建教合作,強化觀護工作之效能,以達到防止再犯之目標,特訂定本方案。二、大學校院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得推薦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具有服務熱忱,志願實習觀護工作之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級學生,至地檢署實習觀護工作。三、大學校院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成績,由地檢署核定。四、實習觀護工作學生(以下簡稱實習學生)之實習項目如下:(一) 個案調查分析:1 研擬個案輔導計畫:協助辦理保護管束個案輔導計畫之研擬事項。2 個案之分級分類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蒐集並分析保護管束案件分級分類處遇事項。3 撤銷假釋原因之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撤銷假釋原因之調查與分析。4 案件追蹤與評估:就執行期滿之保護管束案件協助進行成效之追蹤與評估研究。(二)團體輔導:協助地檢署觀護人室以團體輔導之方式辦理心理輔導、宗教教化、家庭婚姻諮商、職業輔導、反毒教育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團體輔導活動。(三)法治教育宣導:協助規劃開辦常態性法律教室 ,宣導法律知識,增強受保護管束人知法守法觀念。(四)社會資源瞭解與運用1 個案轉介:協助辦理受保護管束人個案之轉介工作。22 調查轄區內社會資源:協助與社會支援體系連繫,辦理觀護工作。(五)其他經地檢署審認可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之項目。五、實習學生之工作項目分配,由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或主任觀護人召集觀護人會商定之。六、執行檢察官或主任觀護人召集觀護人會議,於決定分配實習學生之工作時,應同時指定觀護人為其指導人。七、實習學生於暑假實習者,實習期間以六週為原則;於學期中實習者,以配合學校實習期間為原則。八、負責指導之觀護人,應對實習學生說明地檢署觀護工作之相關法令及應行注意事項與實習重點後,協助擬定實習計畫。九、地檢署為推展觀護工作,得聘請實習觀護工作之大學校院相關學系之教職員或社會團體熱心人士為指導委員,以供諮詢及協助觀護工作之進行;並請其協助觀護人辦理聯繫、講習、指導及考核實習學生之實習效果等相關事宜。十、地檢署對於服務有欠熱忱之實習學生,得請指導委員勸導改進,如有不能改進者,得隨時停止其實習,並通知指導委員及原推薦學校。十一、地檢署對於實習學生,應發給實習觀護工作證件(如附件) ,以利實習之執行。十二、地檢署得按實際需要,適時舉行發表會或編印專書,發表實習成年觀護工作之各種活動及有關學術上之研究或實務上之實習心得,以爭取社會大眾之重視及支援。十三、各地檢署於實習期間應注意維護實習學生人身安全,為實習學生辦理意外保險,並促請學校注意提醒實習學生安全。十四、地檢署執行本方案所需經費,除由地檢署在年度預算相關科目項下支應外,由地檢署協調更生保護會各分會及各(縣市)觀護志工協進會協助支應之。3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要點一、宗旨:為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利用暑假期間或於學期中實習觀護工作,特訂定本要點。二、申請條件:(一)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公私立大學校院有關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心理、輔導、法律、公民訓育、犯罪防治、兒童福利等相關科系所之研究生及二、三、四年級學生。(二)需修習有關保安處分執行法、觀護制度、刑事政策、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學緒論、教育學、社會學、心理學、個案工作、心理測驗、諮商技術、犯罪學、輔導學、社會團體工作、倫理學、精神醫學等學科二科以上者。(三)品學兼優、身心健康、具有服務熱忱,且對觀護工作具有興趣者。三、申請程序及實習人數:(一)各地檢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參酌法務部擬定之實習觀護工作學生(以下簡稱實習學生)人數,自行分配暑假期間或學期中接受實習學生之名額並公布之。(二)各大學校院於每年三月,依附件格式向地檢署推薦有意願且符合條件之學生。四、實習之核准:(一)地檢署接獲學校報名表後,於每年四月辦理通知實習生面談事宜。(二)經面談通過並經各地檢署檢察長核可,由地檢署於實習開始之日二個月前以公文函復各大學校院,並得開列書單或資料,請實習生先行研讀。五、實習前講習:(一)各地檢署視學生對觀護工作之瞭解情形及所具備專業知能程度得舉辦實習前講習。(二)實習講習之日數(時數)算入實習日數(時數)列計,並應將實習前講習之考核成績列入實習成績。六、講習課程內容包括:4(一)成年觀護相關法令介紹。(二)現行觀護業務具體措施及作法。(三)榮譽觀護人制度簡介。(四)保護管束及緩起訴之社區處遇工作。(五)受保護管束人犯罪類型及其輔導對策。(六)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之驗尿與輔導。(七)結合社會資源,推展觀護業務。七、指導觀護人對於暑假中實習之實習學生,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實習學生須於開始第一日繳交對機構及自己有關實習的期望予指導觀護人,俾擬定實習計畫。(二)實習第一週內,指導觀護人應與實習學生研商個別實習計畫,個別實習計畫應包括實習重點及進度。(三)實習學生實習期間應撰寫實習週誌,並於翌週第一日送交指導觀護人核閱,指導觀護人每週送交主任觀護人複閱。(四)指導觀護人對於學期中實習之實習學生,應參酌前款之規定,擬定具體期程。(五)實習學生於暑假中實習者,實習期間需每日到地檢署觀護人室實習,上下班時間與地檢署觀護人作息一致;於學期中實習者,出席方式依地檢署及學校實習課程要求,並須配合地檢署作息。(六)實習學生需與指導觀護人密切配合,恪遵有關法令、觀護人室業務規範以及個別實習計畫所訂之各項規定,積極學習。(七)主任觀護人應負責督導各指導觀護人,指導實習工作之進行及處理其他相關行政事宜。(八)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如欲中途退出實習,需事先經學校同意並以公文知會地檢署。(九)實習學生如違反本要點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地檢署得停止其實習,並通知其學校。八、實習結束:實習結束一週內,實習學生除應將實習期間所撰寫之實習週誌裝訂成5冊送交指導觀護人核閱外,並應提出實習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乙份。上述報告之字數不得少於三千字,其內容應包括實習內容摘要及實習後對自己之評量與對機構之建議。九、實習成績之考評:(一)實習成績考評標準:學習態度百分之二十五、專業能力百分之三十、實習週誌百分之十五、實習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百分之十五、出勤情形百分之十五。(二)實習成績由指導觀護人於實習結束後兩週內評定,並經主任觀護人審核,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並由法務部製頒實習證書。(三)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因故退出或中止未完成實習者,地檢署不予實習成績或證明。十、附則(一) 各地檢署得於每年四月底前或合併於十月底前,將推薦報名實習觀護工作之人數、錄取實習生人數、完成實習觀護工作名冊及其成績逕函法務部保護司合併彙集為當年度之辦理成效,及辦理後續事宜。(二) 各地檢於四月及十月所函報之辦理成果,於當年十月合併計算,列為當年度之成果。(三) 地檢署應於通知各大學校院錄取實習學生名單時,促請學校注意提醒實習學生安全。(四) 各地檢署於實習期間應注意維護實習學生人身安全,提供相關之協助並為大學實習學生辦理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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