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3页
第2页 / 共13页
第3页 / 共13页
第4页 / 共13页
第5页 / 共13页
第6页 / 共13页
第7页 / 共13页
第8页 / 共13页
第9页 / 共13页
第10页 / 共13页
亲,该文档总共13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从律师的角度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律师的角度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从律师的角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从律师的角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征(征求意见稿)求意见稿)结婚离婚涉及到千家万户、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离婚时结婚离婚涉及到千家万户、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因为我们国家的房产政策有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因为我们国家的房产政策有一系列的历史沿革,有公租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一系列的历史沿革,有公租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等。对于公租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济适用房、商品房等等。对于公租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之前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已经作了规定。对于商品房,房,之前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已经作了规定。对于商品房,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能不能分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能不能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问题是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问题是“恐婚族恐婚族”最最大担忧,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最高大担忧,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准备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加以规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准备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加以规范和明确,这是值得大家关注和学习的。下面仅从律师的范和明确,这是值得大家关注和学习的。下面仅从律师的角度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以便于同学们的角度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以便于同学们的理解。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题的解释(三)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出如下解释:第一条(无效婚姻仅仅限于四种情形)当事人就婚姻法第第一条(无效婚姻仅仅限于四种情形)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解读这一条重申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就是因为解读这一条重申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就是因为现实中有太多的当事人因为觉得结婚时一方患有爱兹病、现实中有太多的当事人因为觉得结婚时一方患有爱兹病、遗传病、精神病或者是受骗结的婚,就认为自己的婚姻关遗传病、精神病或者是受骗结的婚,就认为自己的婚姻关系是无效的,这是没有好好学习婚姻法,系是无效的,这是没有好好学习婚姻法, 婚姻法婚姻法第十条第十条只规定的四种情况下才是无效的婚姻,至于是不是有其他只规定的四种情况下才是无效的婚姻,至于是不是有其他情况的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只能寄希望于情况的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只能寄希望于婚姻法婚姻法的修改,在修改之前,仍然要以婚姻法为准。的修改,在修改之前,仍然要以婚姻法为准。 婚姻法婚姻法第第十条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但是,这一条只是解决了瑕疵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问题,但是,这一条只是解决了瑕疵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问题,没有解决瑕疵婚姻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从司法实践看,没有解决瑕疵婚姻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从司法实践看,对于婚姻登记瑕疵引起的纠纷,当事人要么找不到诉讼机对于婚姻登记瑕疵引起的纠纷,当事人要么找不到诉讼机关,要么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关,要么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诉讼难诉讼难”的现象十分严重,的现象十分严重,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现实中因婚姻登记引起的纠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现实中因婚姻登记引起的纠纷,当事人无论是通过通过民事还是行政手段难以找到有纷,当事人无论是通过通过民事还是行政手段难以找到有效的途径解决。效的途径解决。第二条(第二条(“小三小三”的权益只给予有限保护)有配偶者与他的权益只给予有限保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解读依传统风俗,解读依传统风俗, “小三小三”的权益当然不能与配偶相比,的权益当然不能与配偶相比,只是给予有限的保护。只是给予有限的保护。第三条(亲子推定原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第三条(亲子推定原则)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女,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在一方的主张成立。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非婚生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可能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张成立。解读这样规定也是有其合理一面的,考虑到举证责任解读这样规定也是有其合理一面的,考虑到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如果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有时是根本无法举证分配问题,如果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有时是根本无法举证的。虽然可以进行推定,这也是法律的无耐之举,目的无的。虽然可以进行推定,这也是法律的无耐之举,目的无非是让另一方配合以求得到事实真相。非是让另一方配合以求得到事实真相。第四条(婚姻家庭扶助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第四条(婚姻家庭扶助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与解读与婚姻法婚姻法第第 21 条的规定一致,多此一举,只条的规定一致,多此一举,只是便于实务中的操作而已。是便于实务中的操作而已。第五条(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在离婚时才允许分割)婚姻关第五条(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在离婚时才允许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以受理。解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不准分割共同财产的。解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是不准分割共同财产的。但是如果发现丈夫有偷偷转移财产迹象但是如果发现丈夫有偷偷转移财产迹象,如何既不离婚又保如何既不离婚又保住属于自己的财产?以前是没办法的。按现有法律住属于自己的财产?以前是没办法的。按现有法律,对经济对经济处于弱势的女性来说处于弱势的女性来说,要么保住婚姻但眼睁睁看着对方转移要么保住婚姻但眼睁睁看着对方转移财产财产,要么立即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要么立即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因为法院没有婚内请因为法院没有婚内请求分割共有财产这个案由。但现在完全可以提起求分割共有财产这个案由。但现在完全可以提起“夫妻婚夫妻婚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等于给相对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等于给相对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第六条(一方财产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归属问题)夫妻一方第六条(一方财产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归属问题)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读依常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收益当然归个人所解读依常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收益当然归个人所有,这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另一方也对该收益做出了贡献有,这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另一方也对该收益做出了贡献的,应当允许其分得一些的。问题是,对于一方婚前所购的,应当允许其分得一些的。问题是,对于一方婚前所购的房子,其增值部分是不是共同财产呢?因为另一方共同的房子,其增值部分是不是共同财产呢?因为另一方共同居住的同时,也参与房子的维护保养了,对房产增值肯定居住的同时,也参与房子的维护保养了,对房产增值肯定是有贡献的,法律对此应当给予明确规定,防止各地对此是有贡献的,法律对此应当给予明确规定,防止各地对此判决不统一。判决不统一。第七条(赠予的可撤销问题)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七条(赠予的可撤销问题)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解读这一条与合同法规定的原则相一致,只是增加了解读这一条与合同法规定的原则相一致,只是增加了这一条可撤销事由。因为合同法这一条可撤销事由。因为合同法 192 条只规定了三种情形条只规定了三种情形下才可以撤销赠予:(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下才可以撤销赠予:(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八条(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婚后由一方第八条(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解读之前实施的解读之前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只规定了婚前只规定了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