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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道德意义自由的道德意义休谟道德自由观析论黄济鳌1摘要:摘要:休谟认为道德责任并不必以自由意志为前提,神学和心理学都无法对自由意志给出可信的说明;因果必然性和自发的自由足以解释道德责任和道德评价的依据。笔者认为休谟对自由意志理论的批评主要是以心理决定论为依据的,并没有超出机械决定论的思维范式,而他的因果必然性理论并不能为心理决定论提供哲学基础,恰恰相反,他的不可知论为自由意志的存在提示了可能性空间,在实践理性的视域中,发展出一种自由意志和自发的自由的相容解释是可能的。关键词:关键词:自由意志;自发的自由;因果必然性;道德一、休一、休谟谟以前的道德自由理以前的道德自由理论论虽然有多少种哲学,就有多少种对道德自由问题的不同理解,但概而言之,在休谟之前西方哲学家讨讨论这个问题的范式可以归纳为两种,一种是自由意志论这个问题的范式可以归纳为两种,一种是自由意志的范式,另一种是自发自由的范式。的范式,另一种是自发自由的范式。亚里士多德首次对自由意志做了较清楚的解释,他亚里士多德首次对自由意志做了较清楚的解释,他说:说:“所以德行依乎我所以德行依乎我们自己,过恶也是依乎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有权力去做的事,也有权力不去做。们自己,过恶也是依乎我们自己。因为我们有权力去做的事,也有权力不去做。我们能说我们能说不不的地方,也能说的地方,也能说是是。” 2他第一次凸显了自由意志的选择与德行之间的关系,对“为德由己”抱有坚定的信心。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整体思想气质是理性主义和乐观主义的,他们是古希腊自由意志理论的代表人1黄济鳌(1970-) ,湖北通城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思想政治理论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哲学。(黄济鳌电话:13826085541;电子邮箱:hjatc163.com)2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 1964 年版,第 306 页。物。奥古斯丁深入探讨了信仰、自由意志和理性之间的张力关系,非常重视自由意志对于道德的基础地位。他说:“人不可能无自由意志而正当地生活,这是上帝之所以赐予它的充分理由。 ”1他认为原罪是因为人的自由意志的误用,恩典恢复了自由意志的正确使用。理性是自由意志与信仰之间的桥梁,是人与上帝沟通的桥梁,但理性并不能确保自由意志通向正确信仰的彼岸,信仰上帝是人能正确地使用理性并获得自由意志的保证。奥古斯丁是休谟以前自由意志理论的集大成者。霍布斯基于机械唯物主义认为自由意志是一种虚构。心理世界和物理世界一样要遵循自然规律,意志受因果必然性决定,仅仅是因果之链中的一个环节,实际是人们做出行为之前的最后愿望,谈论意志自由没有实际意义。他说,“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况。”2这只是对常识自由观的捍卫,但却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后来西方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所坚持的也仅仅是这种自发的自由。和主张自由意志的理论家一样,霍布斯的机械唯物主义也是一种形而上学,因而对自由意志的否定是一种独断论的否定。 休谟坚持了霍布斯、洛克的自发自由观的一般立场,但他采取的是怀疑主义的非形而上学的方式。 二、二、对对自由意志理自由意志理论论的批的批评评宗教形而上学总要面对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的难题,因为如果上帝是全知全能全善的,那上帝为什么不创造更完善的不作恶只行善的人呢?人间的罪恶是不是应该由上帝负责任呢?奥古斯丁是宗教形而上学的自由意志学说的集大成者。1奥古斯丁:独语录 ,成官泯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10 页。2霍布斯:利维坦 ,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 1985 年版,第 97 页。 他认为正因为人有自由意志,才可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责任,奖惩之中才有正义可言。奥古斯丁说:“如果我们行事不靠意志,那就无所谓罪恶或善事了,而如果人类没有自由意志,奖惩就都会是不义的了。但是奖惩之中恰恰有正义,既然这是从上帝而来的善。 ”1 但如果是这样,那么命运就取决于自己的选择,和上帝的恩典就会发生矛盾,所以他后来又说,自原罪以后,人就不能靠自己的善行获得拯救,因为意志已被罪恶污染。人们要获得拯救,就必须相信上帝和忏悔自己犯下的罪行,所谓因信得救。奥古斯丁最终以信不信的自由取代了意志选择善恶的自由,信仰高于智慧,理性成为了信仰的奴隶。但奥古斯丁并没有解决好上述矛盾,只是把矛盾往后推了。因为奥古斯丁必须解释信仰有无原因,也就是说,有没有决定信仰的力量呢?如果有,意志还自由吗;如果没有,意志就可以决定信仰,恩典的作用又如何显示出来呢?奥古斯丁没有解决好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基督教神学家们。 休谟对形而上学自由意志学说所以流行的心理原因进行了反驳。他说人们常常有一种虚妄的感觉或经验,在行动时感到“确定倾向的不存在” 、 “一种漠然”,就把这种经验当着自由意志存在的依据。2人们行动的过程中,似乎感觉到一种只受意志的支配而不受其他因素决定的状态,感觉到意志既可以在一方面行动,又可以在另一方面行动,于是就认为这是自由意志存在的表现,因为当你说我受因果性的支配只能做出一种行为时,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进而做出另一种行为来。休谟认为这样来证明自由意志是不成立的,因为为了证明自己有自由意志这个欲望成了“我”进行第二次行动的唯一动机,这就说明了人们这样来行动还是受必然性支配的。虽然人们作为行动者自身往往难以感觉到这种必然性,但是作为有理性的旁观者是可以推断人的意志总是受一定的动机支配的。休谟还进一1奥古斯丁:独语录 ,成官泯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10 页。2休谟:人性论 (下) ,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第 446 页。步说,即使有时候旁观者难以做出推断,但“假如他完全熟悉了我们的处境和性情中的每个情节,以及我们的天性和心情的最秘密的动力,他就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断。 ”1 三、道德与自由三、道德与自由的关系的关系休谟在人性论中认可“自发的自由”,与“暴力(Violence)对立” “是这个名词最常见的含义”,是“我们所注意保存的” 。2“自发的自由”是与因果必然性相容的自由。在人类理解研究中,休谟对“自发的自由”下了一个定义。他说:“所谓自由只是指可以照意志的决定来行为或不来行为的一种能力,那就是说,我们如果愿意静待着也可以,愿意有所动作也可以.”3只要没有受到监禁或被他人控制,任何人的行为都具有这种自由性质。休谟特别指出这种自由在道德上具有重大意义。在这种自由中,人们的内在品格和情感能够自然地表现出来,做出的行为是行为者性格与情感的表现,这样才可以对这种行为进行赞美和谴责。所以休谟说:“自由对于道德也是一个必然的条件,而且人类的行为如果没有自由,也就没有道德上的性质,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赞赏或厌恶的对象。 ”4 休谟认为如果在上述意义上理解自由,那么关于自由与必然性的一切争论都是口头上的,因为人们在内心里并不会否认人的行动与动机、倾向和环境之间存在一律性的联系,也不会否认任何人都可以有不受强制的自由。这样理解的必然与自由不但不矛盾,而且必然是相容的。 “人人都承认,任何事物只要存在,就有它所以存在的原因;至于机会,则在严格的考察之后,它只是一个消极的字眼,它并不指示着自然中任何地方存在的任何实在的东西。 ” 1休谟:人性论 (下) ,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第 447 页。2休谟:人性论 (下) ,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第 446 页。 3休谟:人类理解研究, 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第 85 页。4休谟:人类理解研究, 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第 89 页。也许有人会提出,有些因果关系是必然的,有些因果关系不是必然的。休谟认为,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恒常性构成全部必然性的本质,没有这种必然性的原因是不可以理解的。离开了这种必然性给原因下定义,要么是同义反复,要么只会得到一些没有意义的名词。例如,当说原因是产生另一种事物的一种事物或者把原因定义为别的事物借以存在的一种事物时, “产生”和“借以”都是原因的本义,并没有说出任何更多的东西,因而这样的定义就是同义反复。 四、休四、休谟谟道德自由道德自由观观的矛盾和的矛盾和历历史意史意义义休谟在论述人类行为的必然性时,常常违背其哲学的基础立场。根据他哲学的基本立场,行为发生的因果性只是有思想的旁观者的一种心理强制倾向,并不是动作者的一种性质,人的行为具体如何发生,人们是不可能知道的,但是休谟在诸多处却有如下类似的断言:“人类表面上虽然有这些貌似的不规则行为,可是他们的内部原则和动机仍可以在一律的方式下来动作,正如风、雨、云以及气候的变化等被人假设为受恒定的原则所支配似的,虽然人类的才智和研究不容易把这些原则发现出来。 ”1“假如他完全熟悉了我们的处境和性情中的每个情节,以及我们的天性和心情的最秘密的动力,他就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2很明显,他在证明行为的因果必然性时往往借助于他所怀疑的客观必然性。霍布斯等人的机械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仍然对他有实质影响。当他陷入这种独断的思维方式中去时,霍布斯式的机械决定论就转化为他的心理决定论。他说:“我们似乎明确地看到我们虽然想像自己在自身觉得有一种自由,可是一个旁观者往往可以从我们自己的动机和品格来推断我们的行为。 ”3这种心理决定论的困境和机械决定论的困境是同样的。即使神学的前提已经不存在,只要我们考虑一下非宗教形式的决定论,“那么一种详尽分析的论点也能合理地得出根本没有应负责任的行为者的看法。 ”4具体地说,如果行为的发生是有原因的(品格、1休谟:人类理解研究, 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第 80 页。2休谟:人性论 (下) ,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第 446 页3休谟:人类理解研究, 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995 年版,第 85 页。4巴里斯特德:休谟 ,刘建荣、周晓亮译,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209 页。情感、环境等),那么这种原因是怎样形成的呢?如果要进一步追问,休谟的困境是很明显的。正如约翰塞尔所说:“一旦涉及到自由和决定论问题,我与许多其他哲学家一样就不能够使两者统一起来了。 ”1这许多哲学家中当然包括休谟。即使各种行为是在没有外力强制下内在品格和情感所流露于外的标志,我们就能说行为者一定要对这种行为负责吗?这种行为就一定是自由的吗?休谟说:“人们由于无知或偶然而作出的那些恶行,无论有什么样的结果,他们都不因此而受到责备。 ”2因为这种行为的发生并不和罪恶的情感经常性地联系,而只是和急躁的性格相联系。姑且不论这种观点是否完全合乎常理,也不论急躁的性格是否并不玷污人的整个性格,单说如果这种行为不是在外在的强制下发生的,并且如果人们熟悉了这种行为发生的处境和行为者性情中的每一个情节,这时因果必然性仍然是存在的,依据休谟所说的对于道德的两个必要条件(行为发生的因果必然性和“自发的自由”),人们由于这种偶然的或无知的行为能不负责任吗?休谟在分析这个问题时明显又回到了原先的基本立场,即抛弃了心理决定论而回复到他所理解的因果性原则(即符合恒常会合以及由此生起的据此推彼的两种“情节”的因果必然性)。但用这种原则来解释对无知或偶然的罪行的道德评价,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首先,虽然根据社会和心理科学的进步,人们应该对这类行为有区别地对待,但并非完全不受责备。有区别地对待并非因为这类行为是否恒常地发生,而只是因为有使动作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因素存在。其次,休谟怎么知道“行为之所以使一个人成为罪恶的,只是因为行为是罪恶的情感或原则的证明”3呢?难道只有一个多次犯罪者才有罪恶的情感,而偶然的犯罪就一定不能证明与罪恶的情感相联系吗?对于休谟的怀疑论立场来说,1约翰塞尔:心、脑与科学 ,杨音莱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74 页。2休谟:人性论 (下) ,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 1991 年版,第 450 页。3休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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