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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奖项设立和评选条件奖项设立和评选条件第一条第一条 我校本科生普通奖学金分集体奖和个人奖两类。第二条第二条 集体奖分为两等,分别为模范班级和先进班级,模范班级是集体奖最高荣誉。第三条第三条 个人奖分为六类,三个等级,分别为:(一) “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特等奖学金;(二)校级“三好”学生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一等奖学金;(三)院级“三好”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二等奖学金;其中“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是个人奖的最高荣誉。第四条第四条 先进班级的评选条件:(一)全班同学思想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友爱,班风、舍风好;申请入党的学生比例高;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效果好。(二)学习风气浓,互帮互助精神好;学校成绩居本年级前列或年内进步显著。(三)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组织和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各种文体比赛。(四)遵守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宿舍无安全事故隐患,文明宿舍建设成效显著;无同学受处分。(五)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责任心强,积极开展工作,热心服务同学。学习成绩良好。第五条第五条 模范班级的评选条件:在具备先进班级条件的基础上,班级党组织和党员模范作用突出,党员比例高;学风、班风、舍风建设成效显著,班级活动在全校有一定的影响;本科生学习成绩突出,无不及格现象。第六条第六条 校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一)热爱党和社会主义祖国,坚持用户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并起带头作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艰苦朴素、自强不息;积极为集体和同学服务。(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活动和竞赛活动;本科生各考试考查科目无不及格现象,平均学分积在 80分(含 80 分,下同)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年级专业前 20%。(三)身心健康,尊敬师长,同学关系融洽。第七条第七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获得当年国奖奖学金且具备校级“三好”学生条件的基础上,本科生平均学分积在 85 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年级专业第一。第八条第八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一)同第六条(一) 、 (三)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勤奋刻苦;本科生各考试考查科目在及格以上,平均学分积在 75 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年级专业前 20%。(三)社会工作责任心强;积极开展工作,热心服务同学;工作成绩突出。第九条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条件:获得当年国奖奖学金且具备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的基础上,本科生平均学分积在 80 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年级专业前三名。 第十条第十条 院级“三好”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各考试考查科目在及格以上,具体条件由各学院按照本办法制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科生模范班级总数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先进班级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 20%。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科生普通奖学金名额分配如下表所示:奖项名称奖项名称名名 额额“三好”学生标兵20 名优秀学生干部标兵10 名校级“三好”学生在校参评学生的 12%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在校参评学生的 3%院级“三好”学生在校参评学生的 20%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在校参评学生的 5%第二章第二章 评选程序和工作流程评选程序和工作流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每年 9 月份为“创建先进班级,争当先进个人” (简称“创先争先” )评选申请月。申请参评先进的班级和个人,必须在前一学年申请、创建的基础上进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小组) ,组织实施本学院“创先争先”的评审工作,在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评选条件,组织本学院的申报、答辩和推荐。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先进班级和模范班级评选程序:(一)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 4 周,班委会向全班同学做“创先争先”工作总结。(二)第 5 周期间,在年级工作交流的基础上,申报班级提交先进班级申报表。(三)第 6 周期间,学院评审小组组织先进班级初评,并组织模范班级申报班级答辩,向学校推荐。(四)第 8 周期间,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小组负责审定学院上报的先进班级获奖班级,组织模范班级答辩评选。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程序:(一)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 3 周,以班级为单位,依据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班级内公布测评成绩。(二)第 45 周期间,在个人总结申请的基础上,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依据评选条件提名,并在班内通报,向学院评审小组提交推荐名单及申报表。(三)第 68 周期间,学院评审小组严格按照评选要求组织初评。院级“三好”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评审小组审定;校级“三好”学生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确定初评名单,报学院审评小组备案;“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由各学院推荐,学校组织统一答辩。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院在上报各类初评推荐名单之前向全院公示,公示期为 3 天。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经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小组审定的各项奖励均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 3天。第三章第三章 颁奖和发放程序颁奖和发放程序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第 10 周期间,校学生处根据正式评审结果筹划全校奖学金颁奖大会的相关事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校于第 11 周组织召开全校奖学金颁奖大会,并于第 11 周周末前将正式评审结果通知校财务处,财务处将于第 12 周开始进行奖学金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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