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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华亭煤矿与华亭煤业集团股权之争案甘肃华亭煤矿与华亭煤业集团股权之争案基本案情基本案情1甘肃省华亭煤矿(简称“华亭煤矿” )是 1962 年华亭县政府出资兴建的,其间得到过 省里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自上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发展迅猛,1997 年成为甘肃省首家 年产 300 万吨煤的矿井,2000 年的利税贡献率名列全省各类企业第 15 位。华亭矿务局 (简称“矿务局” )为省属煤炭企业,1970 年 3 月开始筹建,1979 年 4 月经甘肃省政府批 准正式成立,矿务局下辖有安口煤矿、马蹄沟煤矿、山寨煤矿等。华亭矿区管委会(简称 “管委会” )是国家“八五” 、 “九五”期间在甘肃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主要由国家开发银 行的贷款扶持,贷款额达 10 多个亿,年生产能力为 350 万吨,还拥有一条年发运能力 895 万吨的铁路专用线。这三家企业各有特点:中央级的管委会设备雄厚,地盘和煤体储量最 大,但效益最差;省级的矿务局人员最多,包袱最大;县级的华亭煤矿最有效益,但可开 采资源最少。 为实现“优势互补” ,在甘肃省经贸委的召集下,三方代表于 2001 年 4 月共同签订了 一份名为关于华亭矿区联合的协议 。协议决定, “以资产联结的方式,三方联合组建企 业集团公司,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2002 年 4 月 22 日,甘肃省政府下发关于统一同 意组建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甘政函200242 号) ,同意组建华亭煤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煤业集团公司” ) 。公司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承担国有资产 保值增值责任。2002 年 4 月 24 日,华亭煤业集团公司在华亭县正式挂牌,成为西北地区 的煤炭“航母” ,当地媒体评价是:“打破行政隶属关系,以资源为纽带,实现强强联合” 。由于煤业集团公司为省属企业,2002 年 5 月,甘肃省经贸委下发了关于暂定省经贸 委为华亭煤业集团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函(甘经贸函200260 号),除确定自己为煤业 集团的出资人外,又将华亭煤矿的资产列入账下。2002 年 6 月 21 日,甘肃省经贸委根据 60 号文草拟了设立股份公司的申请(甘经贸企业2002276 号),将华亭集团公司定为华亭股 份唯一的主发起人。此举遭到华亭县政府和华亭煤矿的强烈反对,甘肃省经贸委又以“甘 经贸函200271 号”文件对此予以纠正,华亭煤矿作为主发起人的地位和第一大股东身份 得以重新确认。2002 年 6 月 28 日,以华亭煤矿和煤业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煤炭科 学研究总院等另外 8 家单位,成立了甘肃省煤炭行业第一家股份制企业华亭煤电股份 公司(简称“华亭股份” ) ,下辖华亭煤矿、砚北煤矿、陈家沟煤矿和东峡煤矿等四家矿井。 华亭煤矿和煤业集团公司是华亭煤电股份公司的主要两大股东。在华亭股份 26000 万的总 股本中,华亭煤矿以资产出资 282191274.62 元,折合股份 1836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64%;煤业集团公司以资产出资 100483997.34 元,折合 6540.5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16%;其他 8 家发起人共占 4.2%的股份。2003 年 10 月 15 日,甘肃省财政厅以甘肃 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了股权归属,华亭煤矿入组华亭股份的县 属国有资产和煤业集团公司入组华亭股份的省属国有资产所形成的股份均为国有法人股, 分别由华亭县华亭煤矿、煤业集团公司持有。 2003 年 12 月 1 日,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以兰州特派办关于报送拟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辅导情况的函(兰证监办函字200348 号),批准华亭股份进入上市辅导期。5 天之后, 华亭县委、县政府举行签字仪式,将县政府出资形成的华亭县华亭煤矿的全部县属国有资 产,授权华亭煤矿经营,并同意以其优良资产入组华亭股份,华亭煤矿成为华亭股份的第 一大股东。2003 年 12 月 9 日,华亭股份授权律师发表声明,重申了华亭煤矿的主发起人 及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但是甘肃省经贸委于次日向华亭股份发出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通知指出:“甘经贸函200271 号函从 未正式发出,且我委已明确废止,已通知华亭县人民政府” ,要求涉及华亭股份的有关事宜 仍按 2002 年 6 月 21 日的 276 号文执行。这样,公司第一、第二大股东的身份又模糊起来。 同日,甘肃省财政厅也发出通知,废止了 55 天前发出的核准文件。12 月 11 日,煤业集团 公司又向证监会兰州特派办发出关于甘肃华亭煤电股份公司进入上市辅导期有关问题的 函 ,要求终止辅导。12 月 12 日,证监会兰州特派办宣布中止对华亭股份的上市辅导工作。2003 年 12 月下旬,甘肃省委、省政府开始过问此事,并召见几方代表了解情况,省 政府组织的调研组也于春节前后两次奔赴华亭,调研报告即将完成。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 根据目前的情况,有三个方向选择:行政干预、走司法程序、引进战略投资。平凉市副市 长赵成城认为:“这个问题最终的解决,还是要依靠省委省政府,它源自行政程序中的不 规范操作,最终也还是需要运用行政手段来解决。 ”据了解,甘肃省正准备引入山东鲁能、 华能、华润等大的战略投资者进入华亭股份,整个股权结构都面临新的转变。如果新的战 略投资者进入,目前相持不下的股权僵局将有望打破。法律问题法律问题 1华亭煤矿和煤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关系。 2华亭煤业集团(公司)和华亭煤电股份公司的关系。 3国有企业资产转移的形式和程序。 4国有资产划拨的条件和程序。 5县级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 6本案引发的思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一)华亭煤矿和煤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关系。 华亭煤矿和煤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关系,是考察本案产权争议的基础。 按照关于华亭矿区联合的协议 (2002) , “以资产联结的方式,三方联合组建企业 集团公司,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 。可以推断,华亭矿区联合的目标是要组建企业集团形 式。关于企业集团的立法,我国目前还不完善。华亭矿区当初联合可以参照的立法,主要 应当是 1998 年国家工商局印发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指出:“企 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 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据此,企业集团的特点是:(1)企业集团是企业法人的 联合体,联合体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2)企业集团以母子公司为主体,母子公司均是独 立的法人资格。 按照规定 ,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 5 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 在 1 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经国务院或 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 ”字样。但是,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 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对照规定 ,我们可以看出,煤业集团公司的组建可能存在不合规之处: 1煤业集团缺乏企业集团设立的法定条件。其一煤业集团和煤业集团公司是两个 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企业集团,后者是指母公司。这两者在本案中无法看到清晰的区分。如果煤业集团公司是新设立的母公司,它必须拥有的 5 家子公司分别是谁?其二,煤业集 团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是母子公司可以。如果煤业集 团公司与华亭煤矿、矿务局、管委会之间真正确立了母子关系,那么这四个主体都有资格 成为华亭股份的发起人,而作为企业集团的煤业集团是没有资格的。 2如果华亭集团公司与华亭煤矿、矿务局、管委会之间形成母子关系,依照规定必 须要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不单纯是甘肃省经贸委或者财政厅的一纸文件。没有经过 法定登记程序的,产权关系没有发生变化。对此,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 1997 年发布的 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 中指出:“母公司统一管理 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6 年第 192 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 号)的规定,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 类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办理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产 权归属关系” 。如果华亭集团能够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其后关于华亭股份中的产权之争就 有法律依据。 3由于煤业集团的设立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说,煤业集团公司与华亭煤 矿、矿务局、矿管会之间并未真正形成母子公司关系,也未实际发生资产转移事实,四者 之间的联合充其量是冠以“集团”名义的合伙型联营,或者合同型联营。 民法通则第 52 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 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联营形式上具有企业 集团的特点:成员具有法人资格,联营实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煤业集团的组建更类似于这 种联营。 4由于煤业集团并非真正的企业集团,其后华亭股份公司的设立就不能视为是在煤 业集团基础上改组设立的,即华亭股份与煤业集团是法律上没有关联的两个主体。因为煤 业集团组建存在不合规行为,没有厘清产权关系,所以华亭股份的产权关系表面上也含糊 不清。其实,如果尊重煤业集团组建的事实,我们可以说,华亭股份是煤业集团公司、华 亭煤矿、矿务局、管委会以及其他 8 家发起人共同设立的企业。对此,甘经贸函200271 号和财政厅关于甘肃华亭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股权归属认定是符合 事实的。不过,这里的疑问是:煤业集团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其资本来源何在?其在 华亭股份中 25.16%的份额是否包含了矿务局、管委会的资产?据经济杂志进一步报道 称,设立华亭股份公司的协议书第二款写到:“华煤集团以其所属的砚北煤矿(含安口南集 配站、铁路专用线)、陈家沟煤矿、东峡煤矿等经营性资产、土地使用权经评估(评估基准 日 2001 年 12 月 31 日)核准后的净资产 100483997.43 元投入股份公司” , “按 65.09的比 例折为 6540.5 万股,占总股本的 25.16。股权性质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事实上,砚北煤 矿和陈家沟煤矿属于管委会下辖企业,东峡煤矿属于矿务局下辖企业。由于华煤集团名义 上是一个企业集团,它无权处分矿务局和管委会下辖企业的资产,除非后者将所属企业资 产转移给华亭煤业集团公司,再由华亭煤业集团公司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华亭煤电 股份公司。 (二)华亭煤业集团(公司)和华亭煤电股份公司的关系 关于华亭煤业集团(公司)的报道,我们认为存在理解偏差。如前所言,企业集团和 集团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甘政函200042 号文关于同意组建华亭煤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的批复 ,甘肃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即当事方提到的“国有独 资公司” 。华亭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等同于华亭煤业集团。按照前面分析,华亭煤业 集团的设立是不合规的,因此客观上是不存在的。退一步讲,即便华亭煤业集团成立,按 照企业集团的理论和立法,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能够从事经营活动的,是组成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即具有法人资格的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附 属公司,在本案中就是华亭煤矿、矿务局、管委会以及华亭煤业集团公司。正是因为当事 者混淆了企业集团和企业集团公司的概念,才导致了对华亭煤电股份公司的股东的错误理 解。同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也误读了华亭煤业集团,导致于对华亭煤电股份公司股东权 属的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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