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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沪中船财字2001305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企业进行经营机制的转换,有利于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会计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控的下属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公司指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各单位指公司所控的下属企业;企业指公司和各单位)。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和(集团)公司财务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企业如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主要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和(集团)公司财务主管部门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第五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做到帐实、帐帐、帐表相符。第七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二)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三)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本办法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四)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五)企业的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六)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七)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3、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4、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5、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6、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7、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8、企业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9、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10、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11、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12、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13、企业的会计核算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章 资 产第九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十条 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一节 流动资产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 1 年或者超过 1 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第十三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帐,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二)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不再计提利息。(三)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按以下规定处理:本办法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或有收益,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1、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债权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的,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帐价值。3、以债权转为股权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帐价值。如果涉及多项股权的,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股权的入帐价值。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则或有收益不应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待实际收到或有收益时,计入收到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如果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未来应收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组前应收债权帐面余额的,则在债务重组时不作帐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收债权,按本办法规定的一般应收债权进行会计处理。(四)企业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 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坏帐准备作为应收帐款的备抵项目单独核算。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各单位坏帐处理必须报请公司主管财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待摊费用按其受益期限在 1 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第十六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帐。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5、接受捐赠的存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存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6、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7、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存货的实际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8、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二)按照计划成本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三)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对个别存货允许按实际成本制定计划价格。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采用一次摊销。(四)存货应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第二节 对外投资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第十八条 企业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二)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三)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四)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第十九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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