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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博研轩职称论文网 http:/sclunwen.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901946852征稿邮箱:hblunwen163.com从土地政策视角解析从土地政策视角解析“人民人民”的内涵的内涵 人民论坛 (2011 年第 37 期)尹疏雨【摘要】“人民”一词在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中使用非常频繁,与此形成反差的是,专门对人民的涵义进行阐释的文章很少。通过解析“人民”一词在我国土地改革政策中的适用,进而将“人民”还原到实践场域之中,力图梳理出“人民”词义在具体政治语境中的变化源流,最终理解语词与其背后所贯穿的场域间的互通。【关键词】人民 土地政策 实践场域“人民”词义内涵的变化分析“人民”一词在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中使用非常频繁,但对人民涵义专门进行阐释的文章很少。现有的对“人民”一词的理解,普遍认为有以下涵义:“人民”是政治概念,它是以阶级内容来划分的;人民与敌人是相对的称谓,人民的对立面是敌人;在不同的国家或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的概念是不同的。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人民”始终是指以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为主体、在其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最广大的人群共同体。综观现有对“人民”词义的研究会发现,在现代语词涵义的“人民”引入中国后,“人民”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皆为不同,因此首先可以做出的判断是,任何想一概而论,不加限定地阐释“人民”内涵的解释都是值得商榷的。其次需要反思的是,为什么“人民”的词义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即“人民”一词在实践中的作用是什么?笔者以土地政策中划分阶级为研究对象,旨在分析“人民”一词在实践场域的意义。毛泽东曾经深刻地指出:“因为封建地主阶级是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主要社会基础,而农民则是中国革命的主力军,如果不帮助农民推翻封建地主阶级,就不能组成中国革命的强大的队伍而推翻帝国主义的统治。”因此,通过土地政策把亿万农民群众发动起来参加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便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必须解决的头等重大问题。然而,当介入“人民”这个因素再去观察中国共产党调整土地政策的过程,会发现土地问题实质上决定着革命的依靠力量,在某种程度上是中国共产党基层政权的合法化依据;甚至通过土地政策的变化,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败与否。因此,在土地政策中解析人民,会将人民在实践中的作用阐释得更加透彻。这种通过对“人民”内部的剖析,能够解析“人民”在实践中具有的深层次的含义。“人民”在土地政策中的定位分析从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日到建国初期农村基层政权的基本建立,中国共产党发布了许多关于土地政策的文件。在这些土地政策文件中,最重要的、具备立法性质的规定是井冈山土地法、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国土地法大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按照时间的顺序对“人民”出现的情况进行深描。虽然“人民”在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有出现,但这个文本中出现了一些表述人物的名词,如乡村手工业工人、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一切机关服务的人、红军,甚至老幼疾病、男女老幼等,这些名词都为表述一些特别的群体。而人民在此时并没有明确的范围,仅是人的集合名词,并没有在“人”的基础上附加政治属性。因此,在这部法里面,“人民”便没有了“用武之地”。1942 年 2 月 6 日的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中,“人民”出现的语词环境均为“各阶层的人民”与“一切阶级的人民”。在这个文本中,“各阶层的人民”与“广大群众”意思相近,这里的各阶层人民确如其限定词“各阶层”所形容的,并没有区分地主阶级或农民阶级,也仅仅是“人”的集合名词。在此时“人民”还不是主人,“人民”还没有被附加政治属性。除以上两点外,“人民”虽然仅仅作为“人”的集合名词使用,但其均为褒义,这说明人民已经远远高于“一群人”的内涵,“这群人”在语词使用者眼里是受欢迎的。1947 年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中,“人民”在此文本中出现最多的语词结构是“人民法庭”,共 3 次。诸如此类的“人民解放战争”、“人民解放军”各 1 次。值得注意的是,与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不同,此时“法庭”、“解放军”、“战争”都以人民修饰,虽然还没有使用后来的“人民政府”,但是比起抗日时期的土地政策,人民此时已经成为国家机器的主人。另外,观察“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全乡村人民”、“人民团体”、“分配给人民的土地”、“保护人民的财富”、“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人民的民主权利”这些语词中对人民的限定,至少可以总结出以下信息:首先“人民”确实是利益的享有者,他们的利益及意志受到保护。其次,“人民”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最后,人民在此时被附加政治属性。这时的“人民”已经被赋予民主权利,这就意味着人民在政策中已经“当家作主”。与之前的“人民”仅仅为“人”的集合名词不同,此时的人民是拥有政治权利的人。实际上这也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地位上的上升,否则其不可能拥有让他的政治朋友“人民”成为合法性基础的政治能力。在 1950 年 6 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人民”出现最多的情况是“人民政府”。“人民”从最早的单独使用,到与“法庭”、“解放军”、“战争”作偏正短语使用,直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与政府做偏正短语使用,并且次数高达 36 次,这一过程表现了“人民”在一国中的国家主体地位的不断升高。同时也表现了“人民”这一语词不断政治化的过程。可见,但凡一概而论认为“人民”就是以阶级内容来划分的,是与敌人相对的称谓,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人民”始终是指以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者为主体、在其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最广大的人群共同体的观点,都是有待商榷的。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土地政策中的“人民”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人民”并不能一概地以敌友之分、阶级之分来定义;第二,人民并不必然代表根本利益一致的群体;第三,现代“人民”的用法并不总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在政治实践场域中的作用分析土地改革政策的优越性,正在于其通过确立“人民”,通过改变生产关系来促进人民思想和社会关系的重大变革。就此意义而言,土改运动的目的不只是分配土地,更重要的是巩固人民民主。正是人民民主,才为基层政权的成功建立带来了可能。那么,是否可以得出结论,即正是通过对“人民”正确的界定,区分了谁是敌人,谁是朋友,才能够成功地建立起群众路线。而正是依靠发动群众,才能够取得革命、建设的巨大成功。通过以上对“人民”的不断定位分析可以发现,政治实践的巨大成就,并非是由“人民”这个语词本身带来的。“人民”中所包含的不同的群体固然有“朋友”,但有时却也是对“敌人”的妥协。即便在“朋友”内部,对待每一个阶层的政策也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实践中起到政治作用的并非是“人民”,而是具体对待每一个阶层的政策。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看到这一句就马上做出判断,议论“人民”的性质、内涵及外延,这种做法无异于盲人摸象。因为真正起到作用的,是第二条之前已然限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因此,剖析“人民”,不能一叶障目、一概论之,易言之,不能简单的采用人民是指这样的方式去定义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民”就其内容而言,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阶段,确实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要清楚的看到,实际起到作用的是“人民”背后的东西,想真正看清人民,可能需要绕过“人民”。一言以蔽之,必须在具体的场域中解析人民。注释毛泽东很早就有对“人民”的阐释,参见论人民民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第四卷;论政策、新民主主义论,载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等等。张绍翼:“对人民概念的新解”,学理论上,2009 年第 7 期。选择土地政策是因为,从中国共产党建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农民土地问题,并做出过多次决议,如五四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年版,第 637 页。材料皆来自于重庆市档案馆、四川省档案馆关于 1949 年1952 年之间的土地改革方面的卷宗资料。比如 1928 年制定井冈山土地法;1928 年 6 月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 年 4 月的兴国土地法;1931 年的中国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1946年的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1947 年的中国土地法大纲;195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同年 11 月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等一系列文件。中国共产党关于土地问题的政策、法律文件有很多,前面也罗列了部分。这里选取的四个文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它们都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以其为观察对象更为权威。第二,它们分别代表革命的不同阶段,且相互之间一脉相承,因此通过它们可以看到“人民”一词流变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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