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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从“社会契约社会契约”到到“社会连带社会连带”思想史中的卢梭和狄骥思想史中的卢梭和狄骥摘要:颂扬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狄骥却鼓吹墨索里尼治下的“工 团主义” 。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历史事实,但在这一事实的背后却隐藏着西方思想史的变迁, 展示着西方现代性的危机。本文试图通过对他们思想关系的展开对这一变迁过程作出透视, 在透视的过程中去理解西方现代性的危机关键词:社会契约;社会连带;现代性;社会学;实证主义 一 著名的思想史家列奥施特劳斯曾断言:哲人精神和先知精神的对立“一开始就孕育了 世俗中的冲突” ,这种冲突恰恰是西方精神的特质、甚至活力之源。 也就是说,西方的 文明是在希腊和耶路撒冷的冲突和紧张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伟大的成果就是产生了基 督教文明。基督教本身的理性导致了西方的自由精神,同时也就导致了科学精神。这种科 学精神所产生的近代科学观念认为,一切科学本身都是独立于世界观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 学对任何国家和民族都具有同等的效力。川这种理念用于哲学就产生了社会学的基础实证 主义哲学。 如所周知,在法国,孔德(A.Comte,1798 一 1857)既是实证主义哲学,又是社会学的创 始人。他认为确保知识内容可靠的唯一途径,是将知识建立于观察和经验的基础之上;哲学 不应该去追求抽象的推理而应建立于“实在的事实”之上。他还用“社会学”来标明一门全 新的学科,并把它解释为关于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科学,认为它的主要任务是去发现既能 够维持社会和个人和谐的局面,又能够促进社会进步的规律。川后来,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 尔干(亦译杜尔克姆)(Durkheim,E.)对社会连带(这一范畴最早由孔德使用并做了系统阐述)的 范畴和思想做了充分发挥。闭他在社会分工论中指出,人类社会有两种连带关系:机械 连带和有机连带。机械连带是建立在相同的价值判断、共同的社会约束、对共同传统的尊重 之上的;它就象分子构成结晶体一样,个人被并人一个大的单位;它主要存在于只有简单劳动 分工的社会中。有机连带是建立在专业和劳动分工的高度发展、各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 相互依赖之上的;它就像有机体一样,个人、群体是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它主要存在于现代文 明社会中。 5涂尔干的社会连带思想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一种十分流行的社会理论。 狄骥(LeonDuguit)接受了这一社会理论,他把这种理论运用于法学领域创建了社会连带主 义法学。(6) 二 狄骥除了是“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之外,他还是二十世纪西方思想史上一个大 案的主角,即他曾经鼓吹墨索里尼治下的 工团主义” 。 7这一大案不过是西方现代性危 机的一个突出表现而已。在这里,笔者将通过对卢梭、涂尔干、狄骥他们三者之间的思想关 系进行分析,从而对这一大案做一点浅显的分析。为什么要选择这三位思想家?其原因在于, 首先,卢梭的思想掀起了现代性的第二次浪潮,大大的加深了现代性的危机产其次,涂尔 干在探究社会学起源的时候认为,社会学起源与孟德斯鸡与卢梭,尤其是卢梭;他的“集体 意识” 、 “社会决定论” 、社会与个人的关系等思想来源于卢梭产再次,如上所述,狄骥的 社会连带主义又来源于涂尔干。 要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的是了解三者各自的思想是什么。 顾名思义,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核心思想就是“社会连带关系”学说。 “狄骥 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人类社会的事实:人们为了生存,就必然要建立一种关系,因为 他们有共同的需要,需要加以满足;同时由于人们有不同的需要和才能,所以只有通过相互的帮助才能实现。与此相应社会连带关系分为两种,收稿日期:2004 一 03 一 10 作者简介:胡 兴建,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这一点卡尔J.弗里德里希 (Carlj、himFriedrich)在其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之中有深刻的论述。(超验正义 宪政的宗教之维.北京三联,1997.)狄骥(L 印 nD 眼 uit.1859 一 1928)。他自 1886 年起一直 任法国波尔多大学法学教授。主要著作有:公法研究(1901 一 1903):第一卷国家、客观 法和实在法 ,第二卷国家、政府及代理人;宪法论(1911)。其他著作有社会权利、 个人权利和国家(1908)、 公法的变迁(1913)、 法律与国家(1917 一 1918)等。123 西 南政法大学掌报第一种是同求的,第二种是分工的,它们在社会的不同阶段所占的比例不同。 它间接地成为人们行为规则的基础。 以社会连带关系作为基础的规则或规范包括客观 法和实在法,客观法在国家出现以前就已经存在,它是和人类社会同时存在的。实在法则是 国家制定的,它仅仅是客观法的“陈述” ,是用来保证尊重客观法的“手段的组织” 。 2 客观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狄骥的国家学说,他认为,国家不过是强者对弱者的 统治,或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在政治上的分化。 “在国民内部会产生强者、弱者之分,正是由 这一现象产生了国家。 ” 3强者是指在不同时代或地区在物质上、宗教上、精神上、智 力上等最强的人,相反为弱者。 4他的有关国家和法律与社会连带关系的思想用他在 法律与国家中一段话可以很好的表达,即是不仅是国家不享有某种发布命令的主观权利, 而且个人也不享有主观的自由权与财产权;但是一切人,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服 从于建立在社会相互依赖的法治原则;并且,通过适用这一法治原则而使得所有的个人意志: 统治者的意志以及被统治者的意志发现它们自己是处于一种确定的状态之中的,我们将这 种状态称为客观的或者法律的状态,它以一种普遍的方式意味着每个人负有根据其所处的位 置来协作维持两种形式的社会连带,以及不去做那些对社会连带构成损害的事情的义务。5同时, “在社会连带关系主义”学说的基础之上狄骥还发展了一套公务观念。他认为, 自 19 世纪以来,都经历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可概括为:“一种注重实际的、社会化的法律 制度正在取代早先那种具有抽象性和个人主义两种特性的制度。 ” 6从法国大革命以来 的传统的公法原则国家主权和个人的自然权利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不可能成为法律制 度的科学原则。 7因此,这种传统的公法制度必须被新的公法制度代替,新制度的原则 是:统治者并无主观的权利,但具有为了公众需要而组织公务的权力。它的行为只是为了这 一目的才具有拘束力和法律价值。 “因此,可以说公共服务的概念正在取代主权的概念。国 家不再是一种发布命令的主权权力。它是由一群人组成的机构,这些个人必须使用他们所拥 有的力量来服务于公众需要。公共服务的概念是现代国家的基础。没有什么概念比这一概念 更加深人地根植于社会生活的事实。 ” ” 了解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狄骥的思想,我们需要对由涂尔干连接起来的 另一个思想家卢梭进行分析。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的理解近代以来国家和法律的变迁,由 此也才能找出被遗忘的问题。 那卢梭的思想是什么,或者说卢梭问题是什么?卢梭的国家法律思想的基础是社会契约 论。要理解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还得从近代的自然法讲起。 “现代人”由于掌握了“科学”已 经不再相信存在自然法了,不相信先验的自然法,所以需要对自然法的基础和前提进行从新 确定。霍布斯攻击传统的自然法观念,认为自然法必定在先于理性的原则之中,也就是说不 一定建立在属于人类的自然感情之中。他认为人由于处于自然状态之中而寻求自我保全(人 与人之间是狼与狼的关系)才产生了自然权利自我保存的权利。 ” 卢梭可以说接受了这 一前提,但是最终他又偏离了霍布斯,因为他觉得按霍布斯的说法会出现无法克服的矛盾, 因为霍布斯在考察自然人的时候认为人天生不具有社会性,但是他又从处于社会中的人来考 察自然人。卢梭试图克服这一矛盾,他采用了可以说是自然科学的方法,如果读者细心的话 可以发现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广泛引用了当时的人类学的资料,以求得到“真正的自然人”的状态,经过研究他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人是天性善良的,在自然状态下 的人没有恶习,也没有理性。那么自然状态下的人是怎样获得理性的,从而怎样得知自己有 权利的呢?完全依赖于偶然。 20j 在这一思想之中蕴涵了某种意思,那就是既然权利来源于理性,而理性又因为偶然的事 件而产生的,这就是说,再回到自然状态之中去寻找衡量实在法的自然法显得荒谬。这样在 不知不觉的彻底探索中卢梭已经抽空了自然法。要理解卢梭的自然权利学说是建立于他所深 信不疑的有关自然人和自然状态的观念之上己经相当的困难。也就是说,他自然状态指向的 是一种不再以对于人性的考虑为基础的自然权利学说,或者说,它所指向的是不再被理解为 自然法的一种理性的法则。(2l 那么为什么他还要在他的学说中保有自然法的观念呢?这是因为他研究自然状态及其自 然人所得到的结论是,在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是完完全全孤立的,完全自由的,不依赖于任 何人。如前所述,在霍布斯所设想的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犹如狼与狼一样,在这种 情况下,人的自由是从属于人的自我保存的。而在卢梭看来,自由是首要的,自由比生命还 重要,他甚至把自由看作德性,自由至高无上。正如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说:放弃自己 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 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 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22 卢梭保留自然状态是由于其关心人的独立和自由。可以这么说,倘若在卢梭的思想中, 他无意中所导致的对于自然状态的抽空没有被独立、自由的重要性的相应增长所超过的话, 他是不可能保留自然状态的概念的。 23 如前所述,由于各种偶然的原因,人类是必然要 124 胡兴建:从“社会契约”到社会 连带”发展且最终进人社会状态的,进人社会状态意味着人类必须改变其生存的方式,否则 人就会消灭。 4但是只要人处于社会之中他就不免要依赖于别人,是不可能像自然状态 下的自然人那样的自由、独立,于是自然人的自由就成为了一种理想状态,这种状态用以衡 量社会自由。于是,最理想的、最自由的社会就是最接近于自然状态的社会。怎样创造这样 一个社会呢?在政治的层面上,只有通过社会契约才能达到这种社会。正如他所言,通过社 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 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 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红 25 二 由其性质决定,社会契约的条款要求每个社会的结合者在进人社会的那一瞬间(卢梭的 瞬间)要将其所有的权利转让个整个的集体。 项从而个人就变为了整个集体(共同体)的一部 分,个人将只服从共同体的公意,而不是任何个别人的意志。这时候人将获得一种自由,这 种自由将比自然人的自由更少,因为他要依赖于他人,但也获得了比自然人更多的自由,因 为他获得了他的同伴的习惯性保护。即是,人类由于社会契约而丧失的,乃是他的天然的自 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的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 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州 为了获得这种在社会中的自由,或者说为了保证社会契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暗 含了这样的一种规定,只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绝服从公意 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2” 简单的说就是,为了自由任何人(尤其是政府)都必须 无条件服从公意。在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完全服从于公共权利。 三 大致清理了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后,我们发现,二者的 理论有某种亲和力。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卢梭那里,公意统辖着个人以及执行法律的政府。到了狄骥这 里,个人和政府都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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