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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征制图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甘肃首家葡萄酒上市企业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被同省 的另一家葡萄酒企业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起诉。紫轩酒业控诉莫高实业公司不正当竞争, 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该案经历多次法庭调解及一审宣判后,昨日记者获悉,省高院终审 裁定,被告甘肃莫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 50 万元,维权费用 40048.66 元,共计 540048.66 元。 A 案情 包装相似度极高紫轩状告莫高 2011 年 9 月,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轩酒业公司)发现,甘肃莫高实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高实业公司)仿制其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三款“紫轩梅尔 诺干红葡萄酒”的包装、装潢,生产销售“莫高梅尔诺”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干红葡 萄酒,遂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莫高实业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紫轩梅 尔诺干红葡萄酒”特有包装、装潢,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莫高实业公 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收回侵权商品,销毁侵权标贴与标识,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 偿经济损失 1 元等诉讼请求。审理中,紫轩公司撤回了要求赔偿损失 1 元的诉请。 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莫高实业公司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立 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包装、装潢的三款“莫高梅尔诺干 红葡萄酒”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全部产品;并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召回流入市场的 涉案侵权产品,销毁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并以书面形式向紫轩销售公司赔礼道歉。 该调解书还确认:“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与“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二者经过比对, 内外包装、装潢,除各自的商标标识、企业名称等排序不同外,其他主要部分和整体设计 及构成元素基本一致。调解书生效后,莫高实业公司出具了书面致歉函赔礼道歉,但未在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收回在市场上流通的涉案侵权三款产品。 B 波折 承诺清理市场光说不做再吃官司 2013 年 7 月 19 日、9 月 9 日,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两次向莫高实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 令莫高实业公司限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莫高实业公司仍未履行。2013 年 11 月 11 日,城关区人民法院下发了罚款决定书,对莫高公司罚款 50 万元。2013 年 11 月,莫高实 业公司两次向城关区法院出具说明书,称截至 2013 年 11 月 25 日,已召回涉案三款产品 999 件,并称市场上的涉案产品已经基本清零,并继续做好清理工作。 2013 年 10 月至 11 月期间,紫轩酒业公司在维权中发现,涉案三款产品仍在嘉峪关、酒泉 及兰州等地市场上流通销售,认为莫高实业公司继续侵害其利益,随即进行取证并予以公 证,并于 2014 年 7 月 9 日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莫高实业公司立即停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 1000 万元及支付维权费用 50 万元,并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中,紫轩酒业公司又以莫高实业公司使用了原告设计使用的外包装、装潢,侵犯其著 作权为由,增加了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C 一审 莫高败诉被判支付 54 万元赔偿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 利义务,即莫高实业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将三款涉案侵权产品予以召回、向紫轩销 售公司赔礼道歉,据此紫轩销售公司撤回了赔偿损失的主张,但由于莫高实业公司没有积极履行义务,致使涉案的三款产品仍在市场上流通、销售。原告作为紫轩品牌涉案三款产 品的生产厂家及所有人, 有权继续主张要求被告莫高实业公司赔偿损失的权利。紫轩酒业公司以莫高实业公司持续 侵权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重新提起损害赔偿的诉求并无不当。被告关于本案系重 复诉讼的抗辩理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被告生产销售的涉案三款“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的外 包装与原告“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同类三款产品的主要部 分和整体设计基本一致,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及混淆。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莫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紫轩 酒业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 50 万元,维权费用 40048.66 元,共计 540048.66 元,于 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D 终审 驳回莫高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莫高实业公司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上 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错误。从名称上看, “梅尔诺”与黑比诺、赤霞珠一样,是葡萄 品种,并非一家企业所独有,只要具备原料基地和生产资质的企业均可生产、销售以“梅 尔诺”命名的葡萄酒。从包装、装潢上看,两款产品在外包装上虽然存在很多相似之处, 但并不足以使消费者发生混淆。上诉人拥有的莫高品牌为中国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生产 销售的葡萄酒已进入全国前三甲,是我省极具潜力的上市公司,没有必要模仿知名度远低 于自己的商品而获利。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紫轩酒业公司所生产的“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筒、白筒和橡木 桶木盒等包装、装潢中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形状是区分其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而莫高 实业公司所生产、销售的涉案三款“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筒、白筒、橡木桶木盒的 包装、装潢与“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同类三款产品的主要部分和整体设计基本一致, 视觉上不易区分,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紫轩酒业公司与莫高实业公司有许可使用、关联企 业等特定联系。尽管“莫高”系列葡萄酒在同一地域内也享有不低于“紫轩”葡萄酒的知 名度, “莫高”商标也是中国驰名商标,但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特有的包装、装潢相 近似的包装、装潢,故意混淆涉案葡萄酒的来源,误导消费者,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不能 体现善意,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据此,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品牌策划 品牌设计 厦门品牌策划公司 厦门品牌设计公司 http:/www.viseer.com efjcdkswdjs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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