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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1 - 1论文分类号 DF611 单位 代码 10183 密 级 内部 研究生学号 1200026090 吉吉 林林 大大 学学 硕硕 士士 学学 位位 论论 文文 我国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研究我国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研究 Research on Action libera in cause in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Research on Action libera in cause in criminal law of Our Country 作者姓名:贾作者姓名:贾 敏敏 飞飞 专专 业:刑业:刑 法法 导师姓名:吴导师姓名:吴 振振 兴兴 及及 职职 称:教称:教 授授 论文起止年月:论文起止年月: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3 月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2 - 2目目 录录 内容提要(中文)内容提要(中文)1 内容提要(英文)内容提要(英文)2 前前 言言1 一、 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一、 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2 (一)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溯源 2 1.外国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研究概况2 2.我国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概念确定的必要性3 (二)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界定3 (三)原因自由行为范畴辨析4 1.是否应当包含“自陷于限制责任能力” 4 2.是否应当在主体上加以限制6 3.“故意”和“过失”的双重内容8 4.“构成要件行为”提法的含义界定10 二、 原因自由行为的分类二、 原因自由行为的分类12 (一)心神丧失型原因自由行为和心神耗弱型原因自由行为12 (二)故意型原因自由行为和过失型原因自由行为14 (三)作为型原因自由行为和不作为型原因自由行为15 三、 原因自由行为的特征三、 原因自由行为的特征17 (一)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分离性17 (二)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矛盾统一性18 1.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矛盾性19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联性20 (三)主观罪过联系的绝断性21 四、 原因自由行为刑事责任研究四、 原因自由行为刑事责任研究23 (一)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争议23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3 - 31.否定说23 2.肯定说24 3.我国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确定25 (二)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对象26 1.原因行为说27 2.结果行为说27 3.合并行为说27 4.我国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处罚对象确定27 (三)原因自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及评价29 1.因果结合的理论30 2.间接正犯的理论31 3.构成要件的理论32 4.意志决定论35 5.例外说36 (四)我国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处罚根据的再思考37 1.心神耗弱型原因自由行为39 2.利用型原因自由行为40 3.普通型原因自由行为41 结 语结 语43 注注 释释 44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48 参考论文参考论文 50 论文摘要(中文)论文摘要(中文) 1 论文摘要(英文)论文摘要(英文)4 后后 记记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1 - 1论论 文文 摘摘 要要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由来于德国的普通法时代,到目前为止已经被大 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所认可并在立法中加以体现。按照大陆 刑法理论的观点,犯罪必须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的行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时必须具备相应的责任 能力,即现代刑法的“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但是由 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有些行为人有意识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 并在此状态下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这类行为虽然从形式上违背了 “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但是又有运用刑法加以评价 的必要,由此原因自由行为应运而生。我国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实际 上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如醉酒犯罪,但我国刑法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过 于简单,未形成专门的理论。因此,本文试图立足于我国的刑法理论, 将原因自由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危害行为类型,并将该犯罪类型纳入犯 罪形态的理论,用我国刑法理论对其相关问题加以界定,构造我国的原 因自由行为理论,以丰富刑法理论之研究。 全文共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 前言主要介绍了我国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概念的意义以及研究的 必要性。 正文部分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对我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的 概念进行界定是研究的前提与基础。这一部分包括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溯 源、概念界定及相关范畴辨析三个问题,主要是在对国内外的原因自由 行为概念加以介绍的基础上,用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几个争议的问题进行 分析研究,确定其应有内涵。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进行理论分类,依据行 为人在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时,其所具备的责任能力程度的不 同进行的分类,划分为心神丧失型原因自由行为和心神耗弱型原因自由 行为;依据原因自由行为的行为人对其实施的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 及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心态的不同进行划分,分为故意型原因自由行为 和过失型原因自由行为;根据行为人在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 的客观基本形式的不同进行划分,分为作为型原因自由行为与不作为型 原因自由行为。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2 - 2第三部分是原因自由行为的特征。原因自由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犯 罪类型,与我国刑法中一般的犯罪行为相比,在主体方面,行为人的责 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具有分离性;在客观行为方面,原因自由行为包含前 后相继的两个行为,即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 人在主观罪过的联系上具有绝断性,即行为人在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阶 段,在主观心理上并不具备必然的联系性。对于特征的详细阐述有助于 我们加深对原因自由行为性质及构造的认识,更有助于我们对刑事责任 等问题的研究界定。 第四部分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责任研究,该部分是本文的重心, 也是原因自由行为的难点。在这一部分,论文首先介绍了原因自由行为 的可罚性争议,即否定和肯定的两种观点,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我国刑 法中原因自由行为应当加以刑法评价的观点。在肯定其应当加以处罚的 基础上,论文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对象加以分析和研究,关于研究对 象理论界存在原因行为说、结果行为说和合并行为说三种观点,笔者在 对三种观点加以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认为任何一种学说均不能适应全部 的原因自由行为,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对象必须作具体认定,即根据 不同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确定其不同的处罚对象。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 处罚根据,到目前为止,是学者争论的热点问题,主要观点有责任原则 维持说和责任原则修正说两种争议,责任原则维持说主要是立足于“责 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试图从原因设定行为寻找犯罪的 实行行为性,具体的又包括因果结合理论、间接正犯理论和构成要件的 理论。间接正犯理论目前是日本的通说。责任原则修正理论为了弥补责 任原则维持理论的不足,试图对责任主义原则进行修正,并以意志决定 理论为代表。我国学者在对这一问题论述的时候,有人提出了例外说, 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的例外。笔 者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做了较为有见解性 的阐述。笔者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根据,并非基于刑法中的其他 理论,而是基于原因自由行为的本身,把原因自由行为抽象化,确定其 实行行为并进行定罪量刑的过程,也就是对原因自由行为具体化的危害 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原因自由行为既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 罪类型,也是对该种犯罪类型进行处罚的根据,具体说,笔者将原因自 由行为划分为三种类型:心神耗弱型、利用性和普通型。对于心神耗弱 型与利用型可以在我国现有刑法中找到处罚根据,而对于普通型原因自 由行为,笔者建议借鉴德国的立法模式,在刑法分则中单独增设一个罪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3 - 3名,以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结论部分主要是对论文研究成果的综述,并且指出了原因自由行为 本身还存在的问题以及论文尚需完善的地方,笔者决心以此为起点,继 续自己的研究。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4 - 4Summary Theory of action libera in cause, originating from Common Law era of Germany, have been approved by criminal law theory and taken into the legislation by most country of civil law system up till nowAccording to the theoretical standpoint of criminal law in civil law system, crime must accord with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crime, have nature of breaking the law and having responsibility. The actor must possess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 ability while he acts according with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crime, Namely modern criminal principle on “responsibility ability must exist at the same time with the criminal act “ of criminal law, But because of the complexity of actual life, some person make oneself have no ability state of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ly and under this state lead to the fact that the result wh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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