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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立法的区别国际立法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而国际贸易惯例则不具备;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国际立法需经过主权国家政府的批准,国际贸易惯例遵从当事人双 方的主观愿望。 2.FOB(装运港船上交货)的主要内容(1)含义: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义务。(2)卖方主要义务:交货;办理出口手续;风险和费用;通知;交付运输单 据等证明;检查、包装、标记。(3)买方主要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受理货物; 承担的风险和费用;通知;接收运输单据等证明,支付检验费用。 3.哈特法关于承运人过失免责的内容免除过失责任的条款无效免除合理注意的条款无效在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前提下驾驶过失和管船过失可以免责。 4.华沙牛津规则规定的买卖双方义务卖方主要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到船上 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法伤损坏或灭失的风险 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费用 向承保人或保险公司办理海运保险并支付费用 通知 尽可能的发送单据买方主要义务:接收单据支付货款承担货物装船后发生的风险 5.货主国家、海运国家对航海过失免责的立场及应用货主国家主张过失致损承运人不免责,海运国家主张不负过失责任。应用:不负过失责任制:因过失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不负责任不完全责任制:承运人有过失承担责任,无过失不承担责任,但驾驶和管船过失 可以免责完全过失责任制:因过失导致货物受损或灭失以及因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均由 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6.有关规则规定“驾驶管船过失免责”的原因海上运输风险比较大 船东对船长、船员、雇员难以做到有效控制 航海技术比较落后,船舶比较简陋 货物保险比较完善,而船舶保险相对落后。 7.国际贸易惯例产生法律效力的途径通过国内立法;通过国际立法;通过合同;通过司法实践;默示使用。 8.不负过失责任原则的内容含义:因过失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不负责任背景:契约自由盛行;船方垄断地位体现及影响:加剧了承运人与有关方面之间的矛盾;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海运业受到影响;1893 年哈特法不合理规定 9.CFR(成本加运费)的内容 (1)卖方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支付货物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 买方承担货物交付后发生的风险以及任何额外费用。(2)卖方主要义务:交货;办理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承担的风险和费用;通知;支付运输单据等证明;检查、包装、标记。(3)买方主要义务:支付货款;办理进口手续;受理货物;承担的风险和费用;通知;接收运输单据等证明,支付检验费用。 10.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国际贸易惯例可以规范国际贸易商人的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不仅可以适度解决各国的法律分歧,还可以使一国的国际贸易业 务在一定条件下不受外国法律管辖,从而避免被动。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作为裁决或判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依据。国际贸易惯例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11.制定国际贸易术语的目的 使国际贸易中复杂的价格构成条理化、规范化、标准化。方便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方便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方便解决履行当中争议明确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2.CIP 与 CIF 的区别CIP 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也可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CIF 仅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风险和费用转移地点,CIP 是货交承运人,CIF 是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CIP 交货地点根据运输方式不同由双方约定,CIF 交货地是装运港CIF 办理水上运输保险,CIP 卖方办理的保险不仅是水上运输保险,还包括各种运输 险。 13.EXW 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义务卖方主要义务: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及各种单据协助买方办理出口手续风险费用通知检查、包装、标记。买方主要义务:支付货款 办理进口手续 受理货物风险费用 通知 检验 14.FAS 的内容(1)含义:,卖方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置于传遍完成交货义务。(2)卖方主要义务: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 办理出口手续承担的风险和费用 通知交付运输单据等证明 检查、包装、标记。(3)买方主要义务:支付货款 办理进口手续 订立运输合同受理货物 承担风险和费用 通知接收运输单据等证明,支付检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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