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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恩施市房地恩施市房地产产管理局关于管理局关于 市商市商务务局关于原水局关于原水电设备电设备厂厂职职工工购买购买改危解困房改危解困房资资格格认认定及定及实实施施办办法法请请示示 的批复的批复(恩市房地字200956 号)市改危解困房建设指挥部:市商务局关于原水电设备厂职工购买改危解困房资格认定及实施办法的请示(恩市商200952 号)收悉,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 号)及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批复如下:一、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同意你部在原水电设备厂“七十二家”宿舍区域原址上建设一批改危解困房,并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二、该批房屋只能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原水电设备厂职工,严禁面向社会出售。该住房建成出售时,对购买对象应在原水电设备厂职工中及建设地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购房协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三、该批房屋套型面积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 号)相关规定执行,每套房建筑面积限定在 70 平方米以内。相关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此复!二 OO 九年五月十五2日原水电设备厂职工购买解危解困房资格认定及实施办法根据恩市200777 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棚户区改造,妥善解决原市水电设备厂居住危旧房的遗留问题,现就职工解危解困房的认购、建设和分购等相关问题,经与群众代表商议,按以下办法实施,请遵照执行。一、基本原则1、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从关心和照顾群众利益出发,市政府同意在市原水电设备厂“七十二家”宿舍区域原址上建造一批解危解困房。在解危解困房的建设中,必须坚持在符合建设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前提下,充分利用国有土地,整合相邻部分其他土地,采取职工适度出资、政府建设补贴和政策扶持的办法。2、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2004 年颁发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鄂政发200429 号和恩施州政发20067 号文件规定,本批解危解困房主要解决居住在原市水电设备厂居住危旧房和无住房低收入的困难职工。凡已有私房、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不区分单位)、已购经济实用房和参加了集资购3房的职工,均不能购买本次的解危解困房。3、购职工解危解困房的房产证、土地证上将注明,五年内不允许上市;可上市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实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比例有政府确定。4、购解危解困房按规定购房者要按建房成本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缴费比例:建房单位缴 1%,购房个人缴 2%;专户储存,由恩施市房产局管理,用于今后房屋主体公用设施维修;使用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市房产局审查拨资。5、在购房中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骗购职工解危解困房的,除依法依规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外,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实用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二、建设解危解困房面积每套房建筑面积按 70 平方米以内。三、购房条件1、原市水电设备厂改制时在册职工和在册退休职工,并在该区域实际居住在危旧房区域内,以及原市水电设备厂无住房、低收入的困难职工常住户(以户籍为准)。2、申购解危解困房以一个家庭为单位(双职工为一个住户单位)只能申购一套解危解困房。4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登记申购解危解困房。已购买房改房(含配偶,下同)的住户;已购有经济适用房、参加了集资建房和享受了安居房(还建户)的住户;已建有私房及购有商品房的住户;已在配偶单位购房或购有集资建房的住户;原安排给职工只作午间休息临时用房的(属正式分配住房的情况除外);因市区改造建设被拆迁、已领取拆迁建设补偿费的住户;家住农村(含市境外)有私房的住户;原征地带人进厂人员(含中途解除劳动用工协议的人员)已领取补偿费的。4、原夫妻双方均为该厂在职职工,在 1999 年 12 月 31 日改制前解除婚姻关系的,可按条件和规定各申购一套住房;企业改制后至本项目指挥部成立之日(2007 年 11 月 30 日)期间解除婚约关系的双职工,也可以比照条件各申购一套住房;本项目指挥部成立之后解除婚约关系的,只能按原婚约关系按条件申购一套住房(婚约关系均以法定的协议、裁定、判决为准)5、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符合本次购房条件的,只可以申购一套住房;其配偶再婚组成家庭的,且长期居住在该区域,5对方无住房的可以申请购房。6、职工在该区域的住房,原属水电设备厂后因与轴承厂合并和分设,转为轴承厂职工、退休或遗属的,本次不能在市水电设备厂申请购房。四、建房标准及价格1、新房建设标准及交付达到居住要求。新房建成交付给购房者时达到基本居住要求,其基本要求如下:房屋为砖混结构,主体竣工验收为合格工程;外墙上涂料,达到国家保温标准;内墙仿瓷涂料;屋内地面水泥砂浆抹平;房间内安装普通铝合金窗或塑钢窗(均为中空玻璃);楼梯扶手做好,梯面水泥砂浆抹平,梯间内墙仿瓷涂料;室内普通照明安装;做好水、电分户(原水、电未立户另计费);天然气、有线电视等均按拆迁前情况进户,未立户的自行办理缴费。室内排水系统畅通;化粪池、道路、排水沟完善;每户大门安装防盗门一块(750 元左右,含税),室内安装板门;原住房的电话在新房建成后予以恢复。但住户应把相关6证件(如用水许可证、用电许可证、有线电视使用证、天然气用气证和安电话协议等)交建房指挥部。无水、电立户等证明的则由住户自己承担相关立户费用。办理“房产证”、“分户土地使用证”的税费均由购房户缴纳,工本登记费由购房户承担。2、每套住房统一按建筑面积 70 平方米控制建设(含公摊面积,并以房产部门实测为准),两室一厅一厨一厕,房型为一梯两户或一梯四户型。3、购房优惠价以房产办证面积每平方米按 450 元的基价确定,实行不同楼层不同价格,其中底层为基价的 97%,七层为基价的 98%,二至六层为基价的 101%。4、分购住房采取二次抓阄办法,由群众代表监督实施。第一次抓阄确定第二次抓阄的顺序,第二次抓阄确定楼层和房号。五、建房开工及交付使用时间(含公用设施)开工争取在 2009 年 7 月,全部完工时间为 24 个月,若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则顺延。本期解围解困房在原水电设备厂“七十二家”危旧房区域内修建,因此原住户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符合购房的搬迁户按其 500 元/月支付过度费,总计支付 24 个月,先期支付 20 个月合计 1 万元/户,余下过度费届时按期予以补偿,同时补偿 500 元/户的迁出费。回迁时在给予7500 元/户的回迁费。对全部搬迁户的自行增加的所有附属设施均不予补偿,由搬迁户自行拆除,未拆除的后果自负。六、交款方式1、符合购房条件的个人,应与房屋开发商签定购房合同按交清购房款,建房指挥部作为丙方签字予以鉴证。在规定签合之日缴纳购房款总额的 50%,房屋封顶时缴纳 30%,余下 20%在交付使用时缴纳完。交款暂以每户 70 平方米为基础,今后以房产局办证面积为准,多退少补。2、工程经验收合格,依第按二次抓阄办法确定楼层和房号后,购房户须与甲、丙方一起在房屋验收单上签字认可和领取新房钥匙。3、住房一旦分购后原则上不得变动。个别住户在双方自愿的原则上相互调换,也应在办证前向指挥部申请变更。4、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图纸或合同有差异的,以房产证面积为准,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5、因甲方建有一定收益的商品住房,为照顾少数购房户的需求,对提出申购大面积住房要求的,对超出 70 平方米在 14 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 1200 元/平方米标准收取。6、经指挥部认定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必须向住房安置办公室呈交人个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一份。七、其他8本规定实施意见和办法,解释权属原市水电设备厂解危解困房建指挥部。(恩市商200952 号)二 OO 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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