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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加强教育引导;( 2 ) 对部队伤病员实行了挂号、检查、取药、治疗、住院五优先服务:( 3 ) 每季度组织一次医疗队,深入连队进行巡诊、体检、保健、防病、卫生咨询等服务:( d ) 主动征求意见,接受监督,每季度进行一次书面征求部队住院伤病员意见,每年召开一次防治体系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具体操作中,又制订了六不准:不准拒收军队伤病员;不准推诿本级救治范围内的伤病员:不准对军队病人只开处方不给药:不准对军队病人乱收费;不准让军队病人候床:不准占用军人病房。对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定、不听招呼的,一旦发现,就要严肃处理。以上工作的开展,推动了医院的医德医风建设,提高了服务质鼙,在每年开展的优质服务活动中,部队对医院服务满意率为9 6 。5 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倡导医疗服务新风为了履行部队医院的神圣职责,更好地为部队广大官兵健康服务,提高医务人员为兵服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医院在大力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的同时,认真完善监督机制,积极提倡医疗新风。一是院办制作一个文明行医举报箱,悬挂于门诊就诊处,各所设立一个意见薄,悬挂于各所的醒目位置,医务人员实行挂牌服务:二是在全师营卫生所及各团卫生队设立1 0 名“优质文明服务监督员”。医院定期召开“优质文明服务监督员”会议,调查了解医疗服务情况,收集反馈意见;三是临床所每月底召开一次伤病员座谈会,开展评医、评护、评优活动,同时征求伤病员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是院办制作“优质文明服务调夯表”,对门诊及住院病人进行优质服务追踪调查;五是每月底对各所、各科室所置的举报箱、意见薄,统一监管检查汇总,对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把官兵的满意度作为各单位优质服务评比和年终评先评奖的首要依据。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有力地推动了医院的全面建设,提高了卫生工作质量和综合服务保障的水平。医院被空军评为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和优质服务示范单位,被总后勤部评为先进师医院。增强医患权利义务的统一意识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辽宁省人民医院金瑗瑛宋玉鹤李敏张静金春峰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少数是由于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技术水平低下引起的外,还有不少是医患双方观念上的差异引起的。其实质是医患双方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维护各自的权利,强调对方应尽的义务所致。医疗活动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医学科学自身的发展水平,而且还与医患关系即患者与医务人员的权利及义务、责任享有与履行有着密切的关系。然而当今医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统一意识,在某种程度上还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由此可见,当前医患关系紧张也是必然结果。因此,明晰医患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只有增强医患权利义务的统一意识,才能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一、医患关系的重要性 著名医史学家西格里斯曾经精辟地论说道:“医学的目的是社会的,它的目的不仅是治疗疾病,使某个机体康复;占的目的是使人调整以适应他的环境,作为一个有用的社会成员。每一个医学行动始终涉及两类当事人:医生和病人,或者更广泛地说,医学团体和社会。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这里,把医生与病人( 患者) 的关系,看成是整个最本质的东西,可说是高度地评价了医患关系的重要性。在医学社会学和医学心理中,“医患关系”即“医生一患者关系”,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其含义较西格里斯的“医学无非是这两群人之间多方面的关系”要更为局限一些,指的是在医疗过程中医生与病人( 患者) 相互间特 定的医治关系。而本文在论述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问题中也仅从医患之间特定的医治关系。2 5 3二、医患关系中的义务义务作为一种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普遍存在。它是人们内心的自我规约,是出自灵魂深 处的“应当”。在医疗实践中,医生与患者作为医患关系中的两个不同角色,同样也承担着各自应尽的义务。 医生的义务指的是医生对患者、社会所负有的道德职责。包括: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 义务,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职业特点所决定的。解除痛苦的义务,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是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医生不仅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躯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以同情之心,理解、体贴、关心患者,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惠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保密的义务,医生不仅有为患 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情让本人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恶化,则应该 予以保密。此外,医生在对患者尽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对社会尽义务,如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发展医学科学等等。医生的义务来源于社会对医学的需要,决定于人类的健康需要。 无论何时,医生都应当把患者的健康需要摆在自己一切工作的首位;无论何时,抢救患者对每个医生来说都是至高无上的命令。医生的义务就是对患者健康负责,不能伤害患者。治病 救人,解除病痛,挽救生命,不是医生对患者的恩赐,也不是医生对患者发的慈悲之心,而是医生不可推御的义务。 三、医患关系中的权利在传统医学和医患关系中较为强调医生的权利。医生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虽然各国对患者权利的规定不尽一致,但患者权 利的基本内容大致相同。患者至少应享有的权利有:基本医疗权,人类生存的权利是平等的,因而医疗保健享有权也是平等的,任何患者有权享有必要的、合理的、最基本的诊治护理来保障健康。疾病认知权,除意识不清或昏迷状态外,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 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医生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应提供有关疾病信息。知情同意权,患者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一些诊治手 段和人体实验或试验性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保护隐私权,患者有权要求医生为自己生理的、心理的及其它隐私保密。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患者因生病而获得医疗机构的 证明后,有权根据病情的性质、程度和预后情况,暂时或长期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同时有权得到各种福利保障。要求赔偿权,因医生过失行为导致的医疗差错、事故,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近年来,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甚至酿成社会风波,成为目前困扰各级医疗部门以及患者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医疗资源变得相对充裕,医患之间的依附关系 逐渐消除,这时,越来越多的病人对医生的要求不再仅仅是治病,他们还要求得到符合人道主义的医疗服务,甚至,他们还想了解治疗的过程是不是科学、适当和必要。患者的这种捍 卫精神尊严、维护知情权等权利意识,是文明社会的标志,是无可厚非的。而与这个过程相反的是,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仍然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优越感,没有把病人看做人格完整的个体,没有在治病救人的同时安抚伤病者的心灵,再加之医疗体制改革的步伐相对滞后,于是,医患关系一度形同冰炭,各种纠纷和案件不绝于耳。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少数是由于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技术 水平低下引起的外,还有不少是医患双方观念上的差异引起的。其实质是医患双方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维护各自的权利,强调对方应尽的义务所致。以“义务论”为核心的医德模式将对患者实行人道主义作为医生的基本义务,医生必须以患者的健康为唯一目标,无条件地承担救治义务。而患者则以感恩戴德作为回报。但是,这种似乎合情合理的平等的医患关系在医学科学迅速发展的今天,其所包含的不平等却逐渐地凸现出来。在这种关系中,医生担负的是实在的义务,获得的仅仅是心理满足:患者得到的是身体的康复,但丧失的却是人格上的平等。强调了医生道德义务的绝对性和无条件性,却忽视了医务人员合理的利益需求,用精神来取代物质上的需求:强调了无条件地救死扶伤,一味追求维持患者的生命,不顾生命质量的高低和后果,却忽视了对患者的尊重,这都是以牺牲医生与患者权利为代价的绝对的和无条件的义务。 患者权利的增强。患者权利是生物医学发展到2 0 世纪市场经济社会下的产物。现代医学技术因素的大大膨胀,人道因素的逐渐丧失以及市场经济对经济效益的无限追求,使患者权利问题的提出成为了必然。但是,一味强调患者的权利,忽视患者的义务必然会在认识上产生偏差。如仍然将医院看作是社会福利公益事业,认为医疗就应当是福利,片面地强调就医权,想尽量少花钱甚至不愿承担医疗费:将进医院比作进“保险箱”,认为患者进入医院应该也一定能药到病除:还有的以个人隐私为由,不顾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和过高的期望,同时也是以牺牲了他人的权利为代价的。因此,在医患关系中,明晰权利与义务是至关重要的。医患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一致,已成为医患之间矛盾、冲突和纠纷的根源。和谐的医患关系应该是一种双向的医患关系,其实质是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医生与患者的权利是对自身利益的捍卫和追求,而义务又是医生或患者为他人和社会的一种奉献。权利与义务不仅是对立的,而且也是统一的。第一,医生权利与义务、患者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医生与患者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不是自己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社会分配的结果,是社会角色所致。其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负的义务是应相等的,只有相等才是公正的。如果医生或患者所行使的权利多于他所履行的义务,是不应该的,而等于所履行的义务,则是公正的;如果医生或患者宁愿承担大于所获权利的义务,那么,其行为表现出的则是一种牺牲性的美德。医生与患者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就在于医生与患者所享有的权利应该等于他所负有的义务,而他所行使的权利则不应该超过他所履行的义务。在医患关系中,医生与患者应享有的各自的权利和各自应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医生并不是仅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而无权利可言;患者也并不是只享有健康与医疗的权利,而无须负有相应的义务。医生在履行义务的同时,还享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其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患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还应负有义务,其义务与权利也是对等的。第二,医患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医生权利和患者权利是一致的,医生权利应服从患者的权利。医生的权利是维护、保证患者医疗权利的实现,是维护患者健康的权利。当然,医生行使权利必须以为患者尽义务为前提,其权利实施的范围不能超出维护和保证患者权利的实现,使患者健康利益受到损害。医生义务与患者权利是一致的。患者的基本权利就是医生的义务,患者具有一般的健康权利和医疗权利,而一旦作为患者进入医患关系之中,又拥有特定的医疗权利。对于医生来说,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患者的意愿、提供必要信息和取得患者自愿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患者对权利的享有的行使也就意味着医生对义务的承担和履行。患者的医疗权利也就是医生治疗的义务,患者同意权利也就是医生的解释和说明的义务,患者的保密的权利也就是医生不把患者隐私泄露给他人的义务。 患者义务与医生权利是一致的。患者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赋予了医生的权利,患者履行自己的义务,有利于患者自身的利益,也有利于医生履行权利。在医疗过程中,只有患者履行义务,医生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的诊断治疗。但是,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并不是完全2 5 5被动的,除了医生的努力外,如果没有患者的积极配合,有的治疗是难以成功的。功能的恢复,疾病的预防,更需要患者主动努力。 医生义务与患者义务也是一致的。医生的义务都是为了患者的利益,是对患者的健康负责并支持医学科学的发展。患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应尽的道德义务。这并不仅仅是为自身的健康负责也是对医务人员的劳动的尊重以及人格的尊重,同样也是对社会的负责。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是医患关系的实质。如果只讲医生的义务。而不讲权利,医生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压制。尊重医生的权利,重视医生正当的物质利益,也是对医生辛勤 :作的尊重与肯定。只有使医生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证,才能充分发挥医生的聪明才智,全心全意地为 患者服务。如果只谈患者的权利,而不讲义务。患者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证。明确患者的义务,也是为了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医生与患者都有战胜疾病,保持健康的义务。 明晰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医患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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