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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解决南斯拉夫与它国间在特定问题上之法律规定的冲突的法案(节选)【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正 文】解决南斯拉夫与它国间在特定问题上之法律规定的冲突的法案解决南斯拉夫与它国间在特定问题上之法律规定的冲突的法案(节选)(节选)第一章 总则第条本法包括解决有关具国际因素的身份、家庭和财产及其他实体法律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之规定。本法也包括有关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法院和其他机构对本法第款所述事项的管辖权的规定,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规定。第条(略)第条本法第条所述事项若受其他联邦共和国法院的承认时才等同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判决,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具法律效力。第四章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2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第条外国法院判决只有得到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的承认时才等同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判决,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具法律效力。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和解(法院和解)也应视为本条第款所述之外国法院判决。外国其他机构作出的在该国等同于法院判决或法院和解的决定,若解决的是本法第条所述之事项,亦应视为外国法院判决。第条若请求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当事人提供了根据判决作出地国家的法律规定有权对该判决的终局效力作出决定的外国法院或其他机构的确认证明,则该外国法院判决应予承认。第条若外国法院判决的败诉方就判决的承认提出了异议,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认定其因程序上的不当未能参加诉讼程序,则应拒绝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外国法院判决的败诉方尤其在传票、起诉书或诉讼程序据以开始的裁定未能送达其本人,或根本未曾有过送达其本人的企图的情况下;应被视为未能参加诉讼程序,除非其曾以任何形式参加了初审程序庭审中对争议标的的讨论。第条3若外国法院判决所涉及之争议系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或其他机构享有专属管辖权之争议,则对该外国法院判决不得给予承认。若婚姻纠纷的被告请求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是原告提出请求,而被告未提出异议,则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不妨碍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第条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或其他机构已对相同争议作出了具终局约束力的判决,或另一外国法院就相同争议作出的判决已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承认时,对外国法院判决不得予以承认。若一项先前提起的相同当事人间就相同法律事项的诉讼活动正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进行,法院则应暂缓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直到该诉讼活动以一个具有终局约束力的判决而告终止。第条若外国法院判决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了共和国宪法所确立之社会秩序的基础相抵触,则不能得到承认。第条若判决作出地国家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间无互惠对等关系,该国法院判决不能得到承认。若外国法院之判决系对婚姻纠纷或生父生母之认定和否认之纠纷作出,且该判决之承认和执行的请求系由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提出,则即使不存在互惠对等关系并不妨碍对该4判决的承认。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时,除非有相反证据,将推定存在互惠对等关系,若对互惠对等关系的存在产生疑义,应由对司法事务负责的联邦行政机构作出解释。第条(略)第条外国法院判决应依据本法第条之规定予以执行。请求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之请求人,除需提供本法第条所述之确认证明外,还需提供判决依其作出地国家法律具强制执行力的确认证明。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条外国仲裁裁决应被理解为不是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裁决应被视为裁决作出地国家的裁决。在不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境内作出的裁决,如在其作出时适用了外国程序法,也应被视为外国裁决。本条第款所述外国裁决应被视为适用了其程序法的那个国家的裁决。第条5若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提交其这一请求的同时向法院提供了下述文件,外国仲裁裁决应得到承认和执行:裁决正本或其经审核的副本;仲裁协议正本或其经审核的副本。若外国仲裁裁决或仲裁协议或其经审核的副本不是以进行承认和执行该裁决的程序之法院所使用的正式语文作出的,提出请求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被授权的人作出的该语文之译本。第条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外国仲裁裁决不得给予承认和执行:根据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法律,争议标的不得通过仲裁解决;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法院或其他机构对争议具专属管辖权;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所确立之社会秩序的基础相抵触;裁决所属国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间不存在互惠对等关系;仲裁协议不是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交换信件、电报或电传的方式作出的;仲裁协议不具法律效力;被请求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未被合理地通知仲裁员的指定或仲裁程序,或因某些其他原因,该当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序中行使其权利;6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之规定;仲裁庭的行为超出了仲裁协议所赋予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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