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页
第2页 / 共4页
第3页 / 共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贵州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第 - 1 - 页文献综述社会总是在不断发展创造中前进的,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文学交流也是日益广阔,伴随着的经济也在迅猛发展,而不管是作为一种科学技术,还是一种文学艺术,这都属于作品。在刘洁君真实人物形象权衍生于传统人格权的新型无财产权一文中就提出作品角色的保护之所以受到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根本目的就来源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利用作品中的角色进行商业性利用,从而谋取利益的可能。作品角色的保护作为新型的一种知识产权的社会要求,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在该领域的落后性,因此对于作品角色的保护问题在学术界还存在着一些分歧,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未正式建立,存在着法律上某些区域的空白。一、 国外作品角色的保护研究综述彭贤鸿,杨孙的虚拟人物形象及其权利属性之辩正从尼莫“无罪释放”案件说起中提到美国形象权产生的基础源于洛克的传统的劳动理论学说,认为个人的身体和通过个人劳动得到的成果都应归其个人所有,个人对其享有包括财产权在内的权利,形象权是由于人的因素而产生的权利。林旭霞的论形象权的独立地位及其基本内容论文中又介绍到,后美国的 Madow 教授提出了形象权性质的“自由”学说,这极大的冲击了洛克的人格权说利润 , “自由学说”认为一个人利用自己的身体或者劳动成果产生的利益,不应全部归咎于个人的努力,更多的原因是因为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如明星包装,宣传等,因此个人形象权并不单由个人所享有,一切为该形象作出努力的所有人都应该享有形象权。但该种学说由于否定了最重要的个人因素,虽然其本身存在一定的道理,但本末倒置的说法没有得到学界的赞同。在杨为国,薛佳佳,李品娜动画角色商品化权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一文中有介绍称,在以美国为首的欧美国家把作品角色分为了“真实人物”与“虚拟角色”之分,对于“真实人物角色”设立了专门的“形象权”给予保护, “虚拟角色”则设定了“角色权”给予确认;19 世纪的日本,作为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引进了该法律制度,并更对其进行了改良,对真实人物的形象权一说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商业形象权解释。贵州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第 - 2 - 页在荻原有里日本法律对形象权的保护一书中有相关的论述。广义的商业形象权实质是指的虚拟作品和根据真实人物改编的作品;而狭义的商业形象权就仅仅限于真实人物形象。二、 我国作品角色的保护研述(一)我国作品角色权利属性和保护现状我国目前学术界主要还是根据国际社会习惯,把作品角色分为了真实和虚拟两大类。对于真实人物的形象权部分主要还是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人身权给予保护,但对于真实人物往生之后的形象权继承问题和被商业利用问题,当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了。除了象知名人物,如我们伟大的毛主席形象,如果有人任意扭曲并利用,那当然法律会保护,但如果是一个普通老百姓呢?难道其往生后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吗?这显示是不合情理的。在人还存在时,该形象基于人格权而产生,所以归属于人格权范畴,无可厚非,但人死了之后,人格权亦随之消亡,那该权利属性又用何种权利保护呢?这又为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个现实问题。以上观点在董炳和.先生的论形象权中有相关论述。再次对于纯粹的虚拟的作品角色,这又分为了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真实人物改编的作品角色,一种是完全靠著作权人臆想创造的,即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作品角色。目前在我国主要采用著作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但这三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都存在自己片面局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竟合现象,单独使用任何一种知识产权法都不能给予作品角色以最完整的保护。在袁雪石作品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还论述到著作权中,作品角色属于狭义范围,作品图象和名称并不在保护之列。角色的抽象描述在我国也是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这是因为我国著作权也是采用“思想表现两分论” ,在卢海君著作权保护对象新解有相关的表述。再优美的语言文字,再精辟的论述,如果没有实物作为依托,也就没有表现形式,我国著作权法就无法为其提供保护。(二)外国商品化权和形象权理论简述美国对于在版权法中不能约束的角色名称等侵权行为,专门设立了“角色权”来贵州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第 - 3 - 页进行约束,何为“角色权” ,所谓“角色权”是一种商品化权,他人利用权利人的角色进行商品化,从而实现经济利益的行为。参见杨为国,薛佳佳, 李品娜的动画角色商品化权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中介绍, “1993 年 11 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公布的研究报告中,将角色的商品化权描述为:虚拟角色的创作者或该角色的真实人物形象,或其他一个或多个授权的第三方,对于角色的主要特征进行改编或者第二次利用,通过将该形象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使得预期的消费者因为对该形象的熟悉和认同而购买该商品或服务。 ”根据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建立和使用商品化权就可以避免了著作权“思想表现二分论”中只保护表现形式的缺陷,但又能合理的解决那些确实利用作品角色但不构成法律构成要素的侵权行为。所以在我国设立商品化形象权权是有必要的。日本如今采用商业形象权的理论,所谓“商业形象权”就是一切可以有可能产生商业价值的形象。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上的虚拟人物角色,只要对顾客具有吸引力,产生经济利益的可能;狭义上是指基于人格权上的真实人物形象所具备的经济价值而产生的权利。以上观点在彭贤鸿; 杨仉孙的虚拟人物形象及其权利属性之辨正从尼莫“无罪释放”案说起 ,王太平的著作权法中的思想表现两分理论 ,高滢的论形象权及其民法保护 ,斯伟江鲁迅作品中的角色是否应该受保护略论商品化权的保护 ,刘洁君的真实人物形象权衍生于传统人格权的新型无形财产权 , 姜红的论我国商品化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都有相关观点的论述都持有类似的观点。一系列的作品角色著作权案件的发生,如 “三毛”两字被注册为商标, “五朵金花”被注册为香烟,还有“赵本杉”形象权,都突出表现了我知识产权中对于作品角色保护手段著作权和商标权存在竞合问题,人格权法与商标权的冲突,却都没有一个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给予结局。著作权在保护作品角色上,特别是角色的名称和抽象描述的问题上,不能给予有效的保护,而商标权虽然能解决这些问题,但商标权自身的限制性决定了其适用程度不强,首先商标权针对的是知名品牌,而著作权是作品诞生自然具备;其次商标权需要交纳资费,著作权是法律自然赋予;第三,商标权规定的种类繁多,不可能全部种类都注册,保护范围受限制。而这些问题如果引进日本的贵州大学毕业论文(设计) 第 - 4 - 页商业形象权概念就一切都可以解决了。其次对于真实人物形象权的人格权不能继承问题,都可以采用商业形象权提出法律依据,解决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的竞合等问题。所以说,进入 21 世纪的知识经济腾飞的年代,知识产权问题将越来越多,而著作权在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时候,应该即使进行调整,引进外国先进的商品化权和形象权理论,才能实际的解决好当前的问题。商品化权和形象权的运用不仅从理论上解决了问题,而且从具有可行性。填补著作权保护的空白。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