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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3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问题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的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 针对“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重点审核,审核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 应调增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 (一)工资薪金(一)工资薪金 1、会计规定 职工薪酬:指企业对职工提供服务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工资、奖金奖金、津贴和补贴、津贴和补贴; (基本)(2)职工福利费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 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 (主要)(4)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注意)2、税法规定 合理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 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工资薪金时, 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行业及地区水平; 是否相对相对固定固定的,调整是否有序进行;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义务; 审核人员应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工资发放明细表及考勤表等相关资 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0 条、41 条、42 条所称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 34 条规定的实际 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 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 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 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二)职工福利费 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未 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 14%计提职工福利费, 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对符 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 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 40 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 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工资薪金总额 14%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指出: 实施条例第 40 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 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 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补贴和非货币性非货币性 福利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 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 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 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14%,超 过部分作为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三)工会经费(三)工会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 44 条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 ”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即按照工资总额的工资总额的 2%2%计提工会经费。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41 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 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审核工作中:企业 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 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给工会组织;第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工会 经费拨缴专用收据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 一监制和印刷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工会经费应按照拨缴数在规定的 限额内扣除,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四)职工教育经费 1、会计规定 企业财务通则第 44 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专 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 法,按照工资总额的工资总额的 2.5%2.5%计提。 2、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 42 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 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 2.5%的部分,准予 扣除;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 2006317 号文件规定,下列培训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岗位培训;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 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管理费 用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 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 费;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扣除; 在审核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在审核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允许企业 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的递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的递延。 职工教育经费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 2.5%作为扣除限额,先按照提取数与实提取数与实 际使用数际使用数对比,采用孰低原则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在税前扣除金额。若提取 数大于允许扣除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数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 分,允许在以后年底扣除。若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数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可递延 抵扣的新结余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 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暂时性业务核算。当以前年度 调增的金额,在本年度纳税调减时,应当核算转回前期以确认的相应的递延所 得税资产,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调减所得,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则应冲减 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保险费(五)保险费 “五险一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准予扣除;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其中: 1、会计规定: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 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 税法强调必须是实际缴纳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保,如果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 住房公积金实际发生数实际缴纳数,应做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 整。 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 划规定的标准,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 业性保险费列入了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2、税法规定自 2008 年 1 月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 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 超过职工工资总额工工资总额 5%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 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6 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为特殊工种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 费,不得扣除。 (注:所谓“特殊工种”,即带有危险性的工作)(六)利息支出(六)利息支出 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的购建购建或者生产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 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 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在会计核 算上,企业发生的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计入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2、税法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7 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8 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非金融机构向非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同期同 类类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券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 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债券性投资与其 权益性投资具体比例是: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 2:1. 3、在业务审核中,利息支出要区分被借款对象被借款对象。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 由于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调整;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 出,应当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七)业务招待费 1、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 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包括:(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赠送纪念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 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差旅费开 支。 2、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 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 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 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 支付凭证等。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 5”。 业务招待 费的纳税调整首先应计算出实际发生额的 60%60%,再与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 55比较,金额较小者较小者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做纳税调增项目。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 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宣传作用的,也可 作为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 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 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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