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8页
第2页 / 共8页
第3页 / 共8页
第4页 / 共8页
第5页 / 共8页
第6页 / 共8页
第7页 / 共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涉民办学校的离婚财产分割论涉民办学校的离婚财产分割本文档格式为本文档格式为WORD,WORD,感谢你的阅读。感谢你的阅读。摘摘 要要 因民办学校性质、经营行为的法定限制以及禁止分配剩余财产因民办学校性质、经营行为的法定限制以及禁止分配剩余财产 等规制,司法实务对涉民办学校的离婚财产分割做法不一。将等规制,司法实务对涉民办学校的离婚财产分割做法不一。将 涉民办学校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涉民办学校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有 合理空间,也符合夫妻财产平等分割原则。可依据是否取得合合理空间,也符合夫妻财产平等分割原则。可依据是否取得合 理回报对民办学校作出区分,并在离婚诉讼中对其相关财产或理回报对民办学校作出区分,并在离婚诉讼中对其相关财产或 权益适用不同处理原则。权益适用不同处理原则。 关键词关键词 学校性质学校性质 民办学校民办学校 离婚分割离婚分割 作者简介:王悦,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者简介:王悦,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D923.9D923.9 A A 1009-05921009-0592(20142014)10-101-0210-101-02 近年来,随着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激励,我近年来,随着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激励,我 国民办教育蓬勃发展,涉民办学校的离婚纠纷也不断涌现,离国民办教育蓬勃发展,涉民办学校的离婚纠纷也不断涌现,离 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分割民办学校的相关财产和权益在实践中存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分割民办学校的相关财产和权益在实践中存 有争议,本文仅就个人投资的民办学校展开论述。有争议,本文仅就个人投资的民办学校展开论述。 一、实践中的分歧与争议一、实践中的分歧与争议 案例一:婚前一方全额出资创办民办学校,婚后夫妻二人共同案例一:婚前一方全额出资创办民办学校,婚后夫妻二人共同 经营的,离婚纠纷中双方主张分割民办学校。法院认为学校财经营的,离婚纠纷中双方主张分割民办学校。法院认为学校财 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案件对夫妻共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案件对夫妻共 同财产调整处理的范畴,判决对民办学校不予处理。同财产调整处理的范畴,判决对民办学校不予处理。 案例二: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创办民办学校并共同经营,后一方案例二: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创办民办学校并共同经营,后一方 起诉离婚,双方对民办学校财产有争议。判决认为夫妻共同投起诉离婚,双方对民办学校财产有争议。判决认为夫妻共同投资办学、共同享有办学积累中属于夫妻的财产权益。夫妻离婚资办学、共同享有办学积累中属于夫妻的财产权益。夫妻离婚 ,已丧失了共同办学的条件,对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应予分割,已丧失了共同办学的条件,对共同享有的财产权益应予分割 。 倾向于不处理、不分割民办学校相关财产或权益的观点则认为倾向于不处理、不分割民办学校相关财产或权益的观点则认为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 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对学校不享有所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对学校不享有所 有权。即便是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创办的,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即便是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创办的,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民办学校资产的主张不能成立。即便同财产,离婚时要求分割民办学校资产的主张不能成立。即便 是夫妻共同出资管理的民办学校,因离婚无法继续共同经营的是夫妻共同出资管理的民办学校,因离婚无法继续共同经营的 ,从教育事业稳定考虑,对学校相关财产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从教育事业稳定考虑,对学校相关财产不宜在离婚诉讼中处 理,一方分得经营管理权的诉请不能成立。理,一方分得经营管理权的诉请不能成立。 也有观点认为针对离婚诉讼中分割民办学校的诉求不能做要么也有观点认为针对离婚诉讼中分割民办学校的诉求不能做要么 分割要么不分割这种分割要么不分割这种“一刀切式一刀切式”的处理,虽然一方婚前创办的处理,虽然一方婚前创办 的民办学校本身以及民办学校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宜的民办学校本身以及民办学校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宜 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出资者通过学校法人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出资者通过学校法人 财产权来实现其利益,其婚后自民办学校取得的利益应认定为财产权来实现其利益,其婚后自民办学校取得的利益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管理的民办学校,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资、管理的民办学校,离婚 时可协议分割或由法院判决分割相关财产和权益。否则,不利时可协议分割或由法院判决分割相关财产和权益。否则,不利 于保护婚姻另一方的利益,遗留了财产问题未解决亦造成当事于保护婚姻另一方的利益,遗留了财产问题未解决亦造成当事 人讼累。人讼累。 二、涉民办学校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面临的司法困境二、涉民办学校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面临的司法困境 (一)个人(一)个人“投资投资”与社团财产与社团财产 辞海辞海关于关于“投资投资”的解释是:的解释是:“投资即为企业或个人以获投资即为企业或个人以获 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 业的行为。业的行为。”但根据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投资民办学校的的规定,个人投资民办学校的“投资投资”, 名为投资却有捐赠属性。按照名为投资却有捐赠属性。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 、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国有资产、受赠财产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 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举办者出资创建学校之后,相关财产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举办者出资创建学校之后,相关财产 归入学校,属于学校法人的社团财产。出资人对学校不享有所归入学校,属于学校法人的社团财产。出资人对学校不享有所 有权,对于一方婚前创办民办学校的婚后收益,不适用婚姻法有权,对于一方婚前创办民办学校的婚后收益,不适用婚姻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而认定而认定 为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创办的,。如果是夫妻共同创办的, 也不像夫妻共同出资创办公司企业那样可以依法分割。也不像夫妻共同出资创办公司企业那样可以依法分割。 (二)非营利性与(二)非营利性与“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冲突的冲突 除了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不同外,民办学校的经营也并非传统除了与传统意义上的投资不同外,民办学校的经营也并非传统 意义上的经营。在我国,意义上的经营。在我国,教育法教育法和和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均均 对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作出了规定。对民办学校的非营利性作出了规定。教育法教育法第第2525条规定: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第第3 3条规定;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民办教育事业属于 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可见根据现可见根据现 行法律规定,非营利性是民办学校最基本的特征,民办学校的行法律规定,非营利性是民办学校最基本的特征,民办学校的 收入不能像公司利润一样在离婚纠纷中进行认定和分割,但民收入不能像公司利润一样在离婚纠纷中进行认定和分割,但民 办学校非营利性的法律特征,一直与办学实践有冲突。在捐资办学校非营利性的法律特征,一直与办学实践有冲突。在捐资 普遍不足的大环境下,绝大多数办学者有真切的逐利动机。既普遍不足的大环境下,绝大多数办学者有真切的逐利动机。既 不能违背不能违背教育法教育法关于公益性的规定,又要激励社会力量出关于公益性的规定,又要激励社会力量出 资办学,资办学,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用用 “合理回报合理回报”一词试图调和这一矛盾,规定在扣除办学成本、一词试图调和这一矛盾,规定在扣除办学成本、 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费用后 ,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这种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这种做 法并不能改变办学结余就是办学利润、法并不能改变办学结余就是办学利润、“合理回报合理回报”就是收益就是收益 索取权的法律事实。索取权的法律事实。 (三)剩余财产的分配困境(三)剩余财产的分配困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关于民办学校剩动。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关于民办学校剩 余财产的处理,我国立法前后不一。国务院于余财产的处理,我国立法前后不一。国务院于19971997年颁布的年颁布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现已失效)第(现已失效)第4343条的规定秉承的是条的规定秉承的是“投投 资返还说资返还说”,认为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公益性,出资人所投入的,认为民办学校应当坚持公益性,出资人所投入的 财产与学校办学积累的财产,依法都是法人财产权的范围。但财产与学校办学积累的财产,依法都是法人财产权的范围。但 为了吸引投资,在学校终止经清算尚有剩余财产时,举办者对为了吸引投资,在学校终止经清算尚有剩余财产时,举办者对 学校积累所形成的财产的剩余价值,可依法获得合理回报和收学校积累所形成的财产的剩余价值,可依法获得合理回报和收 回原始投资,但对其他办学积累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回原始投资,但对其他办学积累的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20022002 年通过的年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有所改变,该法第有所改变,该法第5959条规定:条规定:“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 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其中但其中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并不具体。并不具体。 结合上述三方面分析,不论是一方婚前出资组建民办学校或婚结合上述三方面分析,不论是一方婚前出资组建民办学校或婚 后共同出资组建民办学校的,除了后共同出资组建民办学校的,除了 “合理回报合理回报”可以作为婚后收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办学可以作为婚后收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民办学 校的相关资产、经营权及相关剩余收益均在离婚分割时面临困校的相关资产、经营权及相关剩余收益均在离婚分割时面临困 境,导致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境,导致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 三、将涉民办学校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合法性分析三、将涉民办学校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合法性分析 (一)将涉民办学校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在现行法律(一)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