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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根据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 号)、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工发20092 号)、 加强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中治工发20098 号)的精神,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0941 号)的总体要求和统一部署,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对 2008 年以来总投资达 500 万元以上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相关部门要围绕中心、各有侧重、相互配合,扎实有序地推进工作实施,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完善制度、创新机制,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使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二、具体措施和责任单位(一)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管。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对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标准以下的项目以及工程招标标准以上且未执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物资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要做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衔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局协商解决。(二)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概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1强化财政监督,建立覆盖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管机制。一是严把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审核关。项目资金预算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规定审核下达;具体项目安排应符合国家确定的投向和范围;杜绝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挪用其他专项资金;对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准备不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以及概算明显偏高、不合理的项目,不得下达项目资金预算。二是加强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审核把关。拨付建设资金,3必须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工程进度需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资金。三是督促地方落实好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当前推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战略目标的实现。为此,各地应当按规定、按承诺落实配套资金,尤其是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工程项目预算、合同、协议执行情况的检查。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督促相关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资产移交。同时还要重点监督地方把地方政府债券列入本级预算管理,采取加强地方债券还本付息和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2严格概预算执行管理,控制建设成本。一是控制投资概算。有关批复部门要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设计要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对承担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监理单位,给予相应处罚。二是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预算,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不得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进行建设;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合同、协议和规定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足额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并及时足4额到位。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三是加强财务管理。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结)算、决算审核及其跟踪问效,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范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健全内控机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建设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已完工项目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净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3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积极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逐步实行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并逐步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范围,实行动态监控管理。4严格商业银行支付清算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经批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开立账户;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应当履行报批备案手续;资金到达商业银行后,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汇划清算确保及时、准确、安全。(三)要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评审,对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5逐步推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规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对使用国有资金较多,项目严重超概算、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审计。重点审查项目决策、招标投标、资金安排使用、土地获取、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物资采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三、自查标准(一)执行政府采购法方面对工程建设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标准以下的项目以及工程招标标准以上且未执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工程建设领域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物资采购,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二)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概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等方面1项目预算下达审核情况。项目资金预算是否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规定审核下达;具体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家确定的投向和范围;是否存在超概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问题;是否挪用其他专项资金;对没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前期准备不足、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以及概算明显偏高、不合理的项目,是否下达了项目资金预算。2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要重点审核是否符合预算要6求;是否具备拨款条件;是否符合工程进度需要;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是否存在执行偏慢或超量预拨;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是否存在截留建设资金问题。3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要重点检查地方是否按规定、按承诺落实配套资金,尤其是地方政府是否按照规定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同时还要重点监督地方是否把地方政府债券列入本级预算管理,是否已采取加强地方债券还本付息和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4投资概算控制与预算约束情况。有关批复部门是否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等控制指标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是否严格执行,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建设内容、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是否存在超概算、超规模、超标准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合同、协议和规定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问题。确需调整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对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是否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工程监理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对承担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对未及时制止和7报告的监理单位,是否给予相应处罚。5财务管理情况。包括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结)算、决算审核及其跟踪问效,对重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控机制是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问题;工程结算是否按合同、协议支付工程款,各类取费标准和支付凭证是否合规;已完工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净结余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是否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工作。6、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是否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是否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范围,实行动态监控管理。7商业银行支付清算行为。工程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资金经批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立账户;账户设立、变更、撤销是否履行报批备案手续;资金到达商业银行后,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汇划清算是否及时、准确、安全。四、工作要求(一)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请区县和市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抓好统筹兼顾,加强督促检8查。(二)按渝委办发200941 号文件总体安排,在 2010 年 3月以前,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排查阶段。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工作的任务分解,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进行排查。(三)在排查阶段,各单位应按照渝治工发20093 号文件的要求,对 2008 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市扩大内需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等方面,深入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方法。于 2010 年 2 月 15 日前汇总市财政局。(四)排查工作结束后,视排查阶段的情况进行下一步工作安排。附: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一、工程物资采购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9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91361 号)4、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 2000 年第 4号)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 2000年第 5 号)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7、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 号)8、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 2001 年第 9 号)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令 2001年第 12 号)10、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 2002 年第 18 号)11、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 2003 年第 29 号)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国家计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1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 年第 18 号令)10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 号)15、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 13号)1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5 年第 27 号)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05 年第 36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 号)19、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07 年第 56 号)20、关于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3419 号)2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22、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 号)2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8 年 9 月 26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09364 号)1125、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计委标20001590 号)二、资金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4、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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