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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合同( (城镇规划区内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专用城镇规划区内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专用) )甲方(出租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2300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联系地址: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邮电大厦 邮政编码:230000【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为构建畅通的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完善本区域内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向本区域公众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楼顶场地用于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等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条 租租赁赁房屋及房屋及场场地的情况地的情况1.1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详细地址及位置)的场地(以下简称租赁物)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设置移动通信基站使用。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改变用途。1.2 乙方承租甲方场地面积为 40 平方米(其中长 8 米,宽 5 米),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场地 已 【已】【未】设定抵押,甲方对场地所有权、出租权负责,在不影响甲方相关事宜的情况下因场地所有、使用、租赁等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1.3 乙方拥有其出资建设、装修及安装的基站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并且有权在本合同终止时不受干扰的进行处分。该租赁物原有设施设备状况,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向甲方返还场地时视为无任何损坏。21.4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该租赁物所在楼宇的楼顶场地,用于建设 楼面景观塔 (天线)和搭建 25 平米彩钢板机房壹间,并安装通信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走线架等通信设施设备,及后期在已完成建设安装的设施设备上增加或更换新的无线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和相关线缆,并负责提供与此相配套的光缆或电缆入户通道。第二条第二条 租租赁赁期限期限2.1 甲、乙双方约定,该租赁物租期为 伍伍 年,租赁期限自 二二 0 一一一一 年 十十一一 月 二十六二十六 日起至 二二 0 一六一六 年 十一十一 月 二十五二十五 日止。 第三条第三条 租金租金3.1 甲、乙双方约定,该租赁物年租金为:(人民币) ¥14000.00 元(大写 万 肆 仟元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 元(大写 万元整),上述金额为不含税价格。除本合同约定以外,乙方不再另行向甲方支付其他费用。第四条第四条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4.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采用以下第 ( (2) ) 种支付手段(1)支票;(2)现金;(3)转账)支付租金。4.2 甲、乙双方约定,自 二二 0 一一一一年 十一十一 月 二十六二十六 日开始,乙方每年 十一十一月份支付下一年租金,每次付款前甲方应向乙方开具当期应支付租金金额的正式收据(实得年租金¥ 元整;大写: 万 仟元整),乙方在收到上述收据并确认无误后 7 日内向甲方支付该笔租金金额;4.3 甲方的账户信息如下:甲方:【】 开户行:【】账户名称:【】 账号:【】4.4 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错误,或甲方销户后未及时通知乙方,或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金,造成乙方难以支付租金的,乙方可以向乙方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租金3公证提存。租金公证提存后,视为乙方已履行合同支付租金义务。第五条第五条 租租赁赁物交付、物交付、基站装修和基站装修和设备设备安装安装5.1 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7 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物,由乙方进行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工作。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甲方承诺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以下支持:(一)向乙方提供人员和车辆进出、装修和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电梯和楼道使用以及临时用水、用电等便利。 (注:在此条款中一切由甲方提供事宜由乙方自行解决)(二)配合乙方做好光缆引入、消防及安全保障工作;(三)向乙方提供装修和设备安装所需的房屋和楼顶结构平面图,以及本楼电源及工作接地的技术资料,或者进行相应的技术交底; 5.2 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甲方提供具体的施工方案和计划,并在认真听取甲方意见。(二)施工期间人员和车辆进出、装修和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等服从甲方的调度和安排;(三)采用有效的工程措施,确保通信设备的荷载,不影响该房屋结构和使用; 第六条第六条 基站用基站用电电6.1 基站正常用电所需供电总容量为 8 千瓦的交流 380 伏电。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 (一) 种方式提供基站的用电电源:(一)由甲方负责提供(1)该配电工程自接驳点至基站部分由乙方实施,施工方案须经甲方确认;(2)挂表计量,按 季度 结算一次,电价执行 ¥1.00 元/度的用电价格,无故不得停电;若供电局及相关部门调高电费价格则乙方须补差价且甲方只提供电费收据加盖财务章。4(3)基站投入使用后,甲方应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如遇停电,应提前 1 日通知乙方,但甲方不可预计的情况除外。(二)由乙方自行解决(1)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接引外电,配电箱和计量电表的安装应事先与甲方协商,甲方应予以支持;(2)甲方应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引外电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第七条 使用要求和使用要求和维维修修责责任任7.1 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基站房屋、楼顶天线及有关设施设备,对于乙方日常设备维护给予必要的配合。 (注:在此条款中相关甲方提供的须乙方自行解决)7.2 乙方保证基站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磁波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电器设备不造成损害。 (注:在此条款中相关甲方提供的须乙方自行解决)7.3 租赁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基站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等原因,致使基站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的,其维修费用则由乙方承担。7.4 甲方因维护和改善大楼的使用,更新或改造原有设施设备的,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避免对乙方的通信设备产生干扰或影响;如需乙方搬迁设备的,应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就近提供合理位置供乙方临时摆放通信设备,待改造完成后再行恢复。7.5 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水、电管线因质量问题或其它自然原因损坏的,由甲方负责修缮,情况紧急或者乙方通知甲方后 7 日内甲方拒绝修复的,乙方有权自行修缮,费用由甲方支付。第八条第八条 转让转让8.1 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租赁物的,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不购买该房屋的,则甲方在转让时,应告知受让人维护乙5方的承租权,并协助乙方与受让人完成租赁主体变更合同,继续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和合同的解除和续签续签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终止。甲方向乙方退还提前天数的租金和场地使用费,若超过租赁期则补交相应租赁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合同双方应在办理清算手续后,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除相关约定外:(一)该租赁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二)该租赁物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用或者拆迁许可范围内的;(三)该租赁物在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的;(四)第三人干扰乙方基站运行,致使乙方基站不能正常使用和运作的,须友好协商;(五)关于周边环境是否符合乙方条件的需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慎重勘察否则本合同解除后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因上述第一、二项原因需迁移基站的,甲方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时间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乙方,由乙方和拆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在乙方和拆迁人就基站迁移未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应继续保证基站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中断通信电源,或阻挠乙方工作及维护人员进出基站。9.2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提交相关证据:(一)因甲方交付的租赁物及其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致使乙方设置基站无法用于通信,或继续使用可能危及基站和通信安全的;(二)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部署,乙方对电信网络进行调整,该租赁物不再用作基6站的;甲乙双方须友好协商。(三)乙方擅自转租租赁物、转让租赁物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承租权的;(四)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主体结构损坏,并能出具权威部门鉴定证明的;(五)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3 个月的;因上述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合同双方应办理清算手续,解除本合同。9.3 为确保公众利益,维护移动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甲、乙双方承诺,租赁期满,除第九条第二、三款原因外,一方需续租的,另一方应予以支持,并配合续签合同。9.4 该租赁物是否需续租的,则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通知且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本合同到期新合同未签订的,本合同的有效期将自动顺延六个月(顺延期间租金按本合同租金标准执行),甲、乙双方可在该时间内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由此产生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9.5 移动通信基站是受我国刑法保护的公用电信设施。在甲、乙双方租赁期间,或在租赁期满但新合同未签订,或在解除本合同但乙方还未落实新基站前,甲方应继续保证基站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中断通信电源,不得阻挠乙方工作及维护人员进出基站(非甲方责任除外)。第十条第十条 违约责违约责任任10.1 甲方在租赁物和原有设施设备交付时隐瞒缺陷,危害乙方基站正常使用的,甲方应积极进行修复。自乙方通知之日起 7 日内拒绝修复的,甲方同意核减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10.2 在签订本合同时,因甲方未告知乙方租赁物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10.3 租赁期内,应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甲方履行及时维修责任,若属乙方责任致使租赁物和原有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10.4 乙方已征得甲方的同意的,乙方在租赁使用期间内有更改租赁物的地方,合同终止时须恢复租赁原样,超出甲方同意的范围和要求,擅自改变租赁物结构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造成损失的应予以双倍赔偿。10.5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的,每逾期 1 日 向甲方支付拖欠金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直至付清当期租赁物租金。10.6 租赁期间,甲方非因第九条所列原因(除以作相关约定外)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承担一切违约责任,并支付 (壹年全年租金) 元的违约金。10.7 乙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未向甲方提交是否续租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按本合同项下的年租金标准全年的租金金额的 2 倍作为违约补偿,造成损失的还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8 由乙方自行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票,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全部赔偿责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解决争解决争议议的方式的方式11.1 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二) 种方式予以解决:(一)向 合肥合肥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其它条款其它条款12.1 租赁期间,甲方需将未抵押的租赁物和原有设施设备抵押的,应当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租赁物和原有设施设备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租赁物前 30 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租赁物和原有设施设备的意见。12.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正文、附件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8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12.3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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