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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探索之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探索之路2005 年 第三十四期 中国的公用事业领域被视为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最后堡垒” 。随着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 与其相伴的种种争议也日益凸显。因此,如何在“促进公用事业竞争”与“维护公众利益”之间寻求平 衡点,已愈来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公用事业改革引发争议公用事业改革引发争议7 月中旬,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已提交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二审” ,这 也意味着相关改革迈入了关键阶段。 草案的诸项规定引来了社会的广泛争论。特许经营为何不公开招标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公用事业一直采取国有国营、地方政府运作的发展模式,由此带来的政企不分、 政资不分问题,比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更为典型。随着政府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传统 的“公用事业公营事业”模式开始受到挑战。2002 年,深圳市政府提出了对 5 家大型国有独资企业进行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的目标。在这 5 家 企业中,有 3 家属于公用事业,即水务、燃气和公交。据了解,深圳当年引进战略投资者采用的是“招标招募”方式。该市国资委企业改革处的伍先铎处 长介绍, “这个词是我们自己想出来的,它在国外叫私募融资 ” ,所谓“招标” ,就是公开向社会表明 需要引进战略投资者,并强调其必须是国际知名企业,且符合严格的资格要求;而“招募”则是通过谈 判确定最后的选择。然而,这种方式受到了广泛质疑,不少业内人士和专家指责其“太不透明,太不公平” ;“不公开招 标,没人知道他们谈了些什么,达成了什么条件。 ”但伍先铎认为,公用事业不适用拍卖或招标的方法。 “招标无非是看价格,但对公用事业来说,光有价格是不行的。公用事业提供为公众服务的产品,有为 公众服务的义务。所以在引进投资者时,也要考虑不能改变公用事业为公众服务的基本职能。 ”他说, “这就像谈恋爱,不能公开价高者得,而必须一家一家谈。 ”据他介绍,深圳市在寻找战略投资者时,曾有几十家候选企业,最终经过层层筛选和谈判才确定了 目前的几家。通过这个方法,深圳在一年内基本完成了对 3 家国有独资公用事业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改革:法 国威利雅与通用首创水务公司获得水务集团 45%股权;新希望集团和香港中华燃气公司共取得燃气集团 40%股权;香港九龙巴士公司和深圳金信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各获得巴士集团 35%和 9.7%的股权。2003 年,深圳市政府出台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 ,对特许经营相关情况,包括政府监管、 价格调整程序、企业义务等作出了规范性规定,并于当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同年,市政府分别授予该市燃气集团、水务集团和巴士集团 30 年的管道煤气、自来水供应及污水处 理和公交业务特许经营权;另外,企业在特许经营权到期后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时间为 510 年。深 圳由此成为国内首个进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的城市。然而,两年来,围绕这一改革,各方人士争议不断,以至于为草案征求意见的 3 次座谈会,几 乎都演变成了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现状的“声讨会” 。为何不引入竞争机制为何不引入竞争机制今年 5 月,深圳市民李红光在南方都市报上刊登广告,寻找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帮她提交民 生建议,而这些建议大部分都涉及公用事业。“深圳管道燃气的垄断必须打破,否则受害的是老百姓。 ”李红光毫不掩饰对燃气集团的不满, “燃 气集团向每个管道气用户收取 800 元开户费和每月 2.5 元的煤气表检定更换费。而同样的气表,香港卖 140 港元一只,深圳许多燃气设备公司也只卖 200 多元,可燃气集团不仅 1 个表卖了 4 个表的钱,每月还 要向用户收 2.5 元。如此重复收费,消费者权益何在?”李红光无法理解,为何在对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时不能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多家企业同时经营。 她说,深圳有三大燃气公司:岩谷燃气公司、深南燃气公司和燃气集团,而前两者各自的市场份额都占 到 13,燃气集团与其他燃气公司相加才占 13,可最后特许经营权却给了燃气集团。而据媒体报道,深南燃气公司曾当众承诺:如果有机会参与深圳市的管道燃气经营,该公司将免除一切强加给消费者的不合理收费,如 800 元户的开户费、2.5 元户月的煤气表检定更换费等,使终 端价格至少比目前低 10%至 15%,并向公众公开财务。据悉,目前深圳有 27 家自来水公司,但罗湖、福田、南山等主要地区的水务目前都已交给水务集团 经营,该集团的供水量由此占到了该市供水总量的 13。深圳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兰建洪并不认可这种局面,他主张划分不同区域发放多个特许经营 许可证,使一个城市内形成两至三家实力相当的企业,以培育出竞争市场,避免出现一家独大的局面。对于兰建洪的主张,深圳大学副教授、天则公用事业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唐娟表示,其在技术上虽 然可行,但并不现实, “除非能保证政府的监管严格、有效、到位” 。她向介绍了一个发生在英国的失败 案例:该国政府曾把不同路段的铁路交给多家公司修建,但由于没能严格监督它们按标准执行,结果不 同公司所修铁路的轨道间距竟然不一样,致使火车无法运行。 “早知如此,还不如只交给一家公司来做。”唐娟主张政府引入“插入式竞争” ,例如,南山区有一家大型自来水厂,提供了所有地下管网,形成 自然垄断,而福田区某自来水厂也想到南山来经营。那么,政府可以立法规定后者只能在某些特定地区 经营,并只能付费使用前者铺设的管网设备。她说,新力量的“插入” ,一方面可以对南山自来水厂做得 不够的地方给予补充,另一方面也能为其带来一定的竞争压力。而李红光则坚持认为“多家分别经营是可行的” ,竞争对保障百姓的权益有好处。她提供的事实依据 是,1996 年以前,深圳市的管道燃气一直由 6 家公司经营,直到 1996 年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 出台后,其他公司才将燃气管道全部交给燃气集团统一经营。 “在多家经营的时候,既没有出现像今天这 样的全国最高煤气价,以及名目繁多的搭车收费,消费者也不像现在这样有那么多意见。 ”从从“政府垄断政府垄断”走向走向“企业垄断企业垄断”?政府一下子授予企业 30 年的特许经营权,是否期限太长?这个问题一直是各界争议的焦点之一。对此,主管国企改革和国有资产的深圳市副市长张思平作了回应。他说,公用事业引进各种投资, 政府既要对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提出严格要求,同时也要给这些投资者合理的回报。这种改革符合 长远的发展,而不是把子孙后代的东西都卖掉了。唐娟也认为,与国外相比,深圳给出的特许年限并不算长。据她了解,英国就有水务公司获得过 99100 年的特许经营权。近几年,英法等国虽然缩短了特许经营的年限,以给其他企业一线希望,但平 均也有 2030 年。 “公用事业的投资非常大,回报周期却很长,所以特许年限长一点也是正常的。 ”而兰建洪则表达了另一种担忧:“目前的水务集团在特区内实力无敌,几十年后,即使它的经营权 到期,新的特许权还能给谁?如果其间它出了重大责任事故,我们按规定必须收回其特许经营权,但又 能转手给谁?”对此,伍先铎的回答直截了当:“理论上说,特许经营企业如果违规,政府会收回其经营权。但这 种情况不可能发生。 ”这种状况,又被很多人认为是“由政府垄断走向了企业垄断” 。但唐娟分析说,公用事业必须通过网络输送服务,如铺设管网,所以会形成自然垄断。在同一地区, 如果交给不同的企业经营,势必导致重复铺设管网,造成规模经济的损失。为了提高效益,垄断是非常 必要的,不管是由政府还是由企业经营,其自然垄断性都不会消逝。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教授也指出,鉴于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性,这个行业形成垄 断难以避免,但“企业垄断与行政垄断相比,已是进步” 。他解释说,政府是公共管理机构,具有强制权, 在行政垄断下,职能部门很容易将公用事业服务与强制权联系在一起。把公用事业交给企业去做,至少 可以对消费者服务得更好一些;此外,政府往往不考虑盈利,很多时候会造成成本过高,而企业有动力 降低成本,从而在价格上有利于大众。毛寿龙还强调,政府在授权特许经营时,必须与企业签订严格的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 违约惩罚。同时通过法规把制度结构与各方面的激励联系起来,使企业得到有效规范,并获取应得利益。但巴士集团企管部经理董宏君介绍,该集团与政府并未签署有关特许经营的双向协议,只是在授权 书里写上了企业单方面的承诺,其他两家特许经营企业也是如此。政府承诺的缺乏,使巴士集团在运营中遇到了一些困难。董宏君告诉记者:“我们常说政府请客, 企业埋单 。政府规定学生坐公交车半价,老人、军人、残疾人免票,还要求我们对发动机进行环保改造, 并许诺对这些给予补贴,但却往往不能及时兑现。 ”唐娟在英国考察时曾问有关政府部门:“一旦发现你们与特许经营企业发生纠纷怎么办?”对方对 这个问题感到很奇怪:“有合同啊。 ”这令唐娟很是感慨:“国外的立法很健全,可以保证所有的可能性都写在协议里,并通过法律来监 督保证。而我们往往做不到这一点。 ”公用事业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特许经营”考验政府职能考验政府职能政府如何监管企业政府如何监管企业“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大火已经点起来,但火起来之后,我们是否应该由一个开始的推动者变成一 个推动后的旁观者?”在一次有关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工作座谈会上,某省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发出了 这样的疑问。 据他介绍,该省的一个燃气公司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交给一家外商经营,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致 使管道没有及时清理,产生了一定的危害。他还透露了一个细节:当地政府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只是 在会议纪要上表明,把监管的权力交给了有关部门,结果事故发生后无法找到明确的监管主体。 这样的事情不是单一的。据某省的一位领导透露,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浪潮下,该省 18 个县市都 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但到省里备案的只有很少的几家。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形式多样,速度飞快,但 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也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 ”他说。 他说的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在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已成燎原之势的事实之下,有些地方对市政公 用事业改革的理解出现偏差,认为市政公用市场化改革就是甩包袱,将市政公用行业的一些企业“一卖 了之” ,缺乏必要的监管,以致留下诸多“后遗症” ;有些地方与投资企业签订的合同过于简单,无法对 企业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管;有些地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不规范,投资市政公用行业,经营期限可 以长达 70 年、80 年;有些地方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不但没有节省投资,反而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 的地方政府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无法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收益,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办事。 正因如此,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监管问题从一开始就为众人所关注。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在市政公 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颁布之初就一再强调: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不能“一卖了之” ,一“化”了之, 需要有独立的监管体系和公开、公平的监管制度,以确保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 “问题的关键不在垄断,而在监管。 ”在唐娟看来,如何体现并保障政府对垄断企业进行有效监管, 才是最重大的课题。有经济学家曾指出,垄断性企业在运作中,常使政府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以非招标方式获得政府 特许的企业,如果事后不愿意或无力兑现当初的承诺,而此时已是“生米煮成熟饭” ,政府常常只能自认 倒霉。“我非常担心。 ”兰建洪说, “威利雅是一家百年企业,经验丰富,而我们才刚开始进行公用事业企 业化的摸索,监管经验明显不足。一下子给它几十年时间,实在不利于我们掌握主动权。 ”兰建洪显然不是杞人忧天。他说:“水务集团曾承诺在经营区域内按政府规划投资修建必要的设施, 所以政府拨出一块地给它修建南山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按预算它应投资 6 亿元,但它后来却与政府讨 价还价,称政府先投入 3 亿元后他们才修。 ”对此,水务集团董事长办公室的负责人解释说:“我们当时不愿意投钱,是考虑到成本问题。如果 增加投入成本,势必要涨污水处理费。我们认为,如果政府自己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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