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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设施及人员配置标准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12-30 【正 文】 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设施及人员配置标准第 1 条 本标准依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庇护工场之设施,应依业务项目及内容,并顾及庇护就业者特殊需要,提供无障碍环境。第 3 条 庇护工场之空间、设施及设备,应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法规,并考虑其采光、通风及清洁卫生 等条件。第 4 条 庇护工场应置下列人员:一主管人员:综理庇护工场业务及产品行销。二专业人员依业务需要置下列人员:(一) 个案管理员:提供个案管理、转衔服务。(二) 职场辅导员:提供就业准备、社会适应辅导。(三) 技术辅导员:提供强化技能、工作岗位训练。第 5 条 庇护工场应按庇护就业者人数依下列比例设置前条人员:一主管人员:五十人以下得兼任。二个案管理员:一比五十,每增加五十人增设一人;五十人以下得兼任。三职场辅导员:一比六。四技术辅导员:一比十五。第 6 条 主管人员应就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遴用之:一大专校院社会工作、医护、特殊教育或与营运项目相关科系所毕业。二高中 (职) 毕业具有与营运项目相关丙级技术士以上证照,并从事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 职业训练或福利服务满二年以上。三高中 (职) 毕业,经专业训练满二百四十小时,从事与营运项目相关工作二年以上,并于 身心障碍者就业服务机构、职业训练机构服务或福利服务机构满二年以上。第 7 条 个案管理员应就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遴用之:一具备社会工作师、职能治疗师或具特殊教育人员资格。二大专校院社会工作、职能治疗、特殊教育、心理辅导或复健等相关科系所毕业。三非前款相关科系所毕业,从事身心障碍者福利服务满一年,并经专业训练满八十小时,或 从事身心障碍者福利服务未满一年,并经专业训练满一百六十小时。第 8 条 职场辅导员应就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遴用之:一大专校院劳工关系、社会工作、职能治疗、心理辅导、复健、医护、特殊教育相关科系所 毕业。二非前款相关系所毕业,从事与辅导相关工作一年以上,并经专业训练满八十小时。三高中 (职) 毕业,从事与辅导相关工作一年以上,并经专业训练满一百二十小时。四国中毕业,从事与辅导相关工作二年以上,并经专业训练满一百六十小时。第 9 条 技术辅导员应就符合下列资格之一者遴用之:一具有与营运项目相关丙级技术士以上证照。二从事营运相关技术满二年以上。第 10 条 本标准所称之专业训练,系就不同障别身心障碍者之身心特征、工作所需专业知能及人员之 专业发展,采进阶方式规划办理。前项专业训练课程之内容及时数,由中央主管机关另定之。第 11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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