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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强民族立法发展民族经济论文关键词:民族立法;民族经济;变通权力论文摘要:文章在研究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民族立 法,发展民族经济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针对性不够,二是变通性不够,并 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和 国家学说,结合我国实际,用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制度。实践证明,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政治制度。在维护国 家统一、社会稳定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民族立 法是民族区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全面有效地行使自治权,加速民族地区 的经济发展,维护和发展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必须加强民族立法工作。 一、民族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立法的支持 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 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加快经济立法”,“学会运用法制手段管 理经济”。过去,在计划经济时期,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主要靠党和国家的民 族优惠政策。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的财 税体制和投资政策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投资政策方面,已由过去的无偿 变成了现在的有偿。因此,由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所决定,民族地区不是世 外桃源,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没有民族地区之分,同样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 摔打拼搏。民族经济在与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不仅要生存,而且要发展,迫切 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步伐,这是少数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群众共同的强烈愿望。 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区位、交通等原因,与其他地区比较,发展明显滞后, 而且差距拉大,要缩小差距,加快发展,离不开国家对民族地区优惠政策的扶 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需要法制规范。 二、民族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发展民族经济 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来,民族经济有了很大发展。民族立法工作也取得 了明显成绩。民族立法与发展民族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发展经济依靠法制保障, 而民族立法的主题又离不开发展民族经济,故二者相互促进,相互作用。民族 立法最主要的是要处理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正确行使民主自治地方自治机关 自治权的关系,最终落实在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因此民族立法体现 了三个特点:一是合法性,即符合国家法制统一性原则,包括自治法规的内容 和立法程序合法、操作程序合法等方面;二是公正性,即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 人的权利、义务对等;三是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民族立法的目的是行使自治权,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三、加强民族立法,发展民族经济存在的问题 民族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职权。近 20 年的实 践表明,民族立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目前的民族立法工作还 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立法针对性不够强,立法项目选择不够准确。在民族立法过程中,造成 立法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民族立法的针对性不够,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实 际结合不紧。从各地近 20 年的立法实践来看,要增强民族立法的针对性,关键 在于选准立法项目。要把直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的项目优先制定法 律,间接支持的后制定法律;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支持的优先制定,可 以暂缓或需要不迫切的后制定;切实可行且条件成熟的优先制定,实施难度大 或条件尚未成熟的后制定。立法针对性是民族法规的灵魂和生命,也是衡量民 族立法质量的一个基本标准。 解决立法针对性,首先,要加强对经济立法项目的选择,积极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抓住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等机遇,加大在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 民族贸易、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经 济发展拥有更多、更好的法律保障。其次,要做好民族教育、科技卫生、传统 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通过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为民族经济的发展提供更 为广阔、更为健康、更为和谐的社会环境。 2 变通权力行使不够充分,民族立法突破性不大。变通权是民族自治区域 自治法和立法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6 条、第 20 条 和立法法第 66 条对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变通权都有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6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 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 设事业的发展。”第 20 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 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立法法第 66 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 照当地民族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此外,刑法、民法通则、 婚姻法等法律也授予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变通权。实践中,民族自治 地方对如何行使变通权的探索很不够,对如何运用变通权以促进当地经济和社 会发展,也研究不多,行使变通权的观念不强,使得变通权没有得到充分运用。 同时,由于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都比较原则,不够灵活。 加之有些地方性法规没有考虑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益,几乎没有给民族自 治地方在立法中行使变通权留有余地,因此,立法可变通的事项和范围十分窄。 另外,法律虽然明确授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权,但由于部门利益作怪,自治 地方一旦在条例中作出变通规定,往往难以得到通过。 要在立法变通上有所突破,充分行使好变通权,必须切实研究透国家政策 和法律法规,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变通。对于民族自治地方来说,最大限 度地运用好民族立法权,就是要充分行使变通权。通过争取、变通。更好地落 实、吸收和消化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只 要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章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民族 自治地方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大胆变通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变通,解 决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问题,特别是就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财政、税收、金融 等方面的一些特殊性问题提出解决的特殊政策措施,体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 性。同时在进行立法变通时,要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和 社会各个阶层的意见。充分掌握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了解经 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仔细研究有关法律、政策,提出合情、合理、 合法的变通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做争取 工作,力求每一项立法变通能够顺利通过。这是行使好变通权的一个很重要的 方法和原则。 综上所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离不开民族立法。加强民族立法是促进民族 经济发展的有力手段,解决好立法的针对性和变通性是完善经济立法的正确途 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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