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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1 发布 2015-01-01 实施BSZN-0494-2015/0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办事指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事项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事项代码:0494分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三、办理依据(一)事项设定依据(一)事项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3、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国土资发1999205 号)4、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36 号)第二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二)审批的相关规定(二)审批的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 7 号令)23、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国土资发1999205 号)5、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36 号)6、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1172 号)7、 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35 号)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理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依照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的评审后,将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二)审批内容(二)审批内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三)法律效力(三)法律效力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四)审批对象(四)审批对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审批对象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审批对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可能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五、审批条件(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1、业务情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的评审后,将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32、准予批准的条件a)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表;b)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c)核查评审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及评审程序,评审意见书。 3、不予批准的情形相应条件不符合第 2 条所列相应标准之一项或以上的,不予批 准。(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1、业务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一)探矿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权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矿产资源储量。2、准予批准的条件a)储量登记书,见附件 1-1-3,填报要求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填写说明。b)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书,提供了完整的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3、不予批准的情形相应条件不符合第 2 条所列相应标准之一项或以上的,不予批准。六、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登记。4七、申请材料(一)形式标准(一)形式标准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业务的材料的形式标准见“申请材料目录” 。纸质材料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当场受理。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所列目录提供;2、.申请材料需原件扫描彩色打印,应清晰。(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提交资料序号序号提交资料名称提交资料名称原件原件/ /复复 印件印件份数份数纸质纸质/ /电电 子子要求要求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表原件1纸质样式及填报要 求见附件 1-1- 1。申请书需盖 公章,申报材 料填写内容必 须真实有效, 不得涂改和弄 虚作假,需在网 上填报,并打 印,含申请条 形码。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 表原件1纸质样式及填报要 求见附件 1-1- 2。3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原件1纸质由地质勘查资 质单位提供。 储量评估报告 符合国家地质 勘查成果编制 规范。4评估机构的评审意见书和评估师的 评审意见原件1纸质根据矿产资 源储量评审机 构资格管理暂 行办法 (国土 资2001172 号) ,国务院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 是矿产资源储 量评审机构资 格的管理机关, 负责统一认定 矿产资源储量5评审机构资质, 颁发矿产资源 储量评审机构 资格证书。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提交资料(三)申请文书名称(三)申请文书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书、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序号序号提交资料名称提交资料名称原件原件/ /复复 印件印件份数份数纸质纸质/ /电电 子子要求要求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2纸质样式及填报要 求见附件 1-1- 3。申请书需 盖公章,申报 材料填写,内 容必须真实有 效,不得涂改 和弄虚作假, 需在网上填报, 并打印,含申 请条形码。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出具的关于 储量报告的评审意见书复印件1纸质根据矿产资 源储量评审机 构资格管理暂 行办法 (国 土资2001 172 号) ,国务 院地质矿产主 管部门是矿产 资源储量评审 机构资格的管 理机关,负责 统一认定矿产 资源储量评审 机构资质,颁 发矿产资源储 量评审机构资 格证书。3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 附图、附表、附件复印件1纸质由地质勘查资 质单位提供。 储量评估报告 符合国家地质 勘查成果编制 规范。6八、审批期限(一)受理期限(一)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办理期限(二)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 13 个工作日内办结。九、审批证件(一)(一)批准的批准的a)审批决定:关于核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的决定 ;b)颁发证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无有效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登记书,无有效期。(二)不予批准的(二)不予批准的不予批准决定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日期、不予批准理由。十、收费依据及标准该审批事项不收费。十一、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7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8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地址: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12 号窗口(二)接收时间(二)接收时间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9:3011:30 下午 13:3016:30注:可预约延时至 17:30十三、咨询途径1、窗口咨询黄浦区北京西路 89 号 2 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2、电话咨询(021)63193188*20001十四、投诉渠道1 信函投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室地址:北京西路 99 号 邮编:2000032、电话投诉(021)631934313、网上投诉http:/www.shgtj.gov.cn/user/login.jsp十五、办理方式(一)业务描述1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1)业务情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的评审后,将评审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9(2)办理环节申请人编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表”和“上海市地矿行政审批业务受理单” ,并盖申请单位印章;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其它有关材料,一并交由受理窗口,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由受理窗口受理后,由许可处进行审理,审理实行承办、审核二级审批制度。审批决定由受理窗口送达。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1)业务情形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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