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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产权转让流程1、主管企业提出可行性分析方案2、法律顾问出具同意转让法律意见3、区财局对可行性方案进行审核4、报区政府审批5、标的企业清产核资6、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离任审计)7、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8、评估报告在产权持有单位、标的公司公示,不少于 7 个工作日9、评估核准或备案10、委托产权交易所转让11、产交所在省级以上报刊及产交所网站公告,20 个工作日以上12、产交所公开竞拍13、签订交易合同14、按合同收取产权转让款15、权证变更16、资料整理归档二、产权转让注意事项1、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产 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穗国资200835 号第九条)2、可行性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没有董事会的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形成书面决 议。 (穗国资200835 号第五条之二)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职工安置方案需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审核同意。 (穗国资200835 号第五条之二、第十条之九) 4、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 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 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第二十二 条)5、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 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具体办理依据是穗府200025 号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 。 (穗国资200835 号第十条之九)6、协议转让须报经市、省国资委批准;经批准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市、 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穗国资200835 号第七条之三)7、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第十二条)8、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需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穗 国资200835 号第十条之十)9、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是确定企业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 于评估结果的 90%(不含 90%)至 80%(含 80%)或交易价格下浮绝对额大于 100 万元 (含 100 万元)以上时,应暂停交易,报区国资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当交易价 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80%(不含 80%)或交易价格下浮绝对额大于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以上时,在获得区国资部门批准满 10 个工作日后方可继续进行。 (穗国资200835 号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10、产权交易的全部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支付;对交易价款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可分期付款,但 首付不得低于交易价款的 30%,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 当提供与未付款项价值相当的合法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 率通过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穗国资200835 号第 三十三条)11、产权交易合同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主持下签订,并报区国资部门备案。 (穗国资 200835 号第二十九条)编制依据: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 ;2、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国资 200835 号)3、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转制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 (穗府 2000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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