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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保护人民健康开化卫生监督所 姜志伟打击非法行医是我们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一项长期而并艰巨的任务,它关系着医疗市场的稳定,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今天我们在这里再重提这个话题,是希望通过节目的播出,让更多的老百姓了解非法行医的危害,并积极参与到打非行动中来,为我们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那么,我们先来看下非法行医的危害有多大?一、非法行医的危害2012 年全省因非法行医致死 31 人,致残 2 人,除舟山、湖州、绍兴和丽水外其它市均有发生,其中温州市最为严重,有 18 人死亡。2013 年官方尚未公布全省的死亡和致残人数,但我们从网络、电视、报纸、微博等媒体时不时能看到这方面的报道。所以说,非法行医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在此我总结了非法行医的六大危害:危害一:误诊、错治加重病情。非法行医者往往未经过专业的学习,不懂装懂,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危害二:造成传染病传播。一些“黑诊所”使用未经消毒的手术器械及手术包,大胆开展外科手术、人流手术、拔牙等项目,使患者感染乙肝、丙肝甚至是艾滋病。危害三:滥用抗生素或激素。为了谋取利润最大化, “黑诊所”在为患者治疗时大剂量使用抗生素、激素,或是不问病因,直接使用抗生素,导致患者对抗生素产生耐药性。危害四:给患者造成心理伤害。本没有性病,却被检查出了“性病”;没有不孕不育,却被诊断为“不孕不育”。 “黑诊所”为了骗取钱财,故意夸大病情,或者编造疾病,使患者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严重伤害。危害五:使用伪劣医疗器械和药品。 “黑诊所”为了降低成本,购进的廉价劣质卫生材料既无国家批号又无质量安全保证,甚至自制卫生材料。药品中不乏假药、劣药和过期失效的药品。天气炎热,药品则更容易变质,一旦使用了变质过期的药品,后果不堪设想。危害六: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 “黑诊所”为招徕生意,常常利用医托来骗取病人到所谓的“专家门诊部”或是“名医”处看病,不仅给患者带来伤害,更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二、2013 年我县打击非法行医成果。我们前面讲到非法行医的危害大,近年来我县也非常重视打非这项工作。2013 年县卫生局先后组织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守护健康”、基层医疗机构整顿、打击非法行医“夏季风暴”等专项行动,通过专项行动对全县所有的医疗机构和 18 个乡镇区域进行彻底的清理排查,在排查中发现以下两类非法行医行为:一是部分医疗机构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况。二是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和中心镇活跃着一批游医和黑诊所,违法开展诊疗活动。我局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3 起,取缔 2 家黑诊所,查扣药品器械 9件,累计罚款 1.1 万元,对非法行医分子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三、2014 的工作安排。打击非法行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从 2013 年 10 月起,省卫生厅联合六部门下发 2014 年打击非法行医行动方案,具体到我县,县卫生局联合县公安局、县计生局、县药监局等部门成立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今年主要的工作任务有以下几个: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一是以中心镇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二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三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 (四)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根据四部门联合行动方案要求,县卫生局于 2014 年 1 月初对我县非法行医情况进行了排查,发现 2 家诊所涉嫌非法行医,目前已经立案调查。下一步将对其它乡镇进行排查,一旦发现非法行医行为,坚决查处。四、非法行医相关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按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罚。 )依据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依据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根据 2008 年 5 月 9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视为“情节严重”,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非法节育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员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我们警告那些非法行医者立即停止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严惩,我们也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行为,举报电话 9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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