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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做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关于进一步严格做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 国家级核查意见复核工作的通知国家级核查意见复核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调查办2009100 号各市、县(市、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各建库单位,数据库建设监理单位:为保证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成果的质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内业核查的基础上,已开始组织专业调查队伍对调查成果进行外业核查,2009 年 6 月 2 日国家土地调查办已对我省二县一市的调查成果进行外业核查。为确保我省调查成果顺利通过国家土地调查办的核查和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一、高度重视视、精心、精心组织组织、明确、明确责责任任各地应进一步高度重视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意见复核工作,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17 号)(该通知可从中国地籍网 http:/www.diji.com.cn上下载)的要求,组织专业调查队伍或本系统人员,对照核查意见认真做好疑问图斑和“批而未用”土地图斑的外业复核、资料完善和复核结果上报工作;数据库承建单位应按照核查意见,修改和完善数据库成果,确保数据库成果质量。各县级土地调查办应严格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复核工作,并对农村土地最终调查成果的真实性负全责。二、复核程序和要求二、复核程序和要求数据库承建单位自收到省土地调查办转发的核查意见3日内,修改和完善数据库库体后,将疑问图斑和“批而未用”土地的问题图斑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及时通知相关的国土资源局,各国土资源局从建库单位领取相关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核工作,数据库承建单位应将修改、完善及复核结果资料送监理单位监理。数据库承建单位、国土资源局应紧密配合,不得扯皮和互相推委,共同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复核工作。复核工作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核查意见复核结果的监理工作。三、复核三、复核结结果上果上报报要求要求各地和各建库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县级土地调查地方复核成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17 号)的要求,认真整理复核结果资料,并由建库单位将经监理通过后的复核结果资料上报省土地调查办。省土地调查办联系人:李宝 联系电话:0551-2321281-85二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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