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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免体测复习一、不予追究刑事、不予追究刑事责责任的情形任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管二、管辖辖1、地域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立案管辖: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2第二,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这类案件具体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第 4 章、第 5 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三、回避三、回避(一) 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回避的决定 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在作出回避决定或者复议期间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四)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四、律四、律师师参与刑事参与刑事诉讼诉讼(一)时间规定3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锦绣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二)律师的业务: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四)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 48 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参加、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 5 日内安排会见。五、五、证证据据(一)证据的种类:1、物证、书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是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明的。这是物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 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裁体。 2、证人证言1)证人资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证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而且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4罚。4、视听资料(二)收集证据要求:1、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2、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时,应当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行轻重的各种证据。六、六、强强制措施制措施(一)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有重大犯罪嫌疑很可能即将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不能采用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的种类1、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2、拘传1)拘传适用条件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不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的必经程序。2)拘传的期限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2 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3、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不得适用的对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的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1)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5(2)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3)取保候审的形式(1)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保证金。(2)保证人担保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4、取保候审的执行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5、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4、拘留:1)拘留的条件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以下情形时可适用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2)拘留的机关: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使用3)拘留的期限(1)一般的为 10 日;(2)特殊情况下,为 14 日;6(3)对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可以延长至 30 日,拘留的最长期限为 37 日;4)拘留的程序(1)执行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2)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 24 小时内进行讯问;(3)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立即释放;(4)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外,应当在 24 小时内以拘留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5、逮捕:1)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2)逮捕中公安机关的权力:有提请权和执行权3)对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处理(1)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2)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复议或复核的,可将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6、羁押期限1)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2)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 3 条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可以再延长二个月。73)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自查清真实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4)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旧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三)立案1、立案的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案。2、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5 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四)讯问犯罪嫌疑人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2、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4、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5、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五)询问证人1、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3、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4、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六)人身检查8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七)退回补充侦查以 2 次为限,每次 1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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