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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的思考城市燃气行业是目前市场化进程最为迅速的市政公用行业,很多城市在建设部 126 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行前,就已经完成市场化。这为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引入了新的资金和管理体制,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但由于当时市场化的实施背景,大部分城市的燃气特许经营都与目前的公用事业特许法规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甚至政府与运营商没有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随着燃气供应的紧缺和天然气的到来,这些问题急需规范和调整。如何对现有的燃气供应商实施特许经营,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根据建设部 126 号令的要求,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采用招投标流程,但由于现有运营商已拥有并实际运营了燃气经营资产,因此,脱离资产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招标是无法实施的。针对现有运营商的意愿,我们建议以下几种特许实施方案供参考:1.现有运营商实力雄厚,经营良好,有意愿继续并扩大当地的燃气经营事业,则可以考虑采用直接委托,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这一方式虽然没有采用招投标流程,但仍然符合政府法规要求。如去年实施的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和监督管理程序第六条规定:对按规划保持现有管道燃气用户区域的已有管道燃气企业,符合特许经营授权条件的,市政局通过一定程序,以直接委托方式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2.现有运营商想完全退出。则政府可以先收购运营商全部资产,再进行特许经营权招商。在此方案下,先由政府与运营商进行谈判,就全部资产收购价格达成一致条件,并签订有关资产收购协议(应为附条件生效合同) ,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将特许经营权捆绑资产一并予以招商,选择投资人。3.如政府与运营商难以就资产价格达成一致时,可由政府先行与运营商进行沟通,明确拟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但不收购其资产。在满足特许经营协议的前提下,由政府和运营商联合招标,由投资人对运营商资产予以竞争报价,运营商有权选择符合报价最高的投资人。4.如现有运营商不想完全退出,仅是资金或专业能力不足时,可以现有资产作为出资,投资人以现金作为出资,成立合资公司经营城市燃气。在此方案下,政府和现有运营商联合招标,在招标条款中明确对新成立合资公司的监管框架,实现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的规范化。5.政府也可以考虑与现有运营商已签订的协议,放弃整合其名下资产的可能性,仅对其他尚需投资新建的燃气设施进行特许经营招商。这一分割可以是地域上的分割或者是供气环节上的切割,政府仅保证现有运营商在原有协议下的权利,对其他不予以承诺。南京江北燃气特许经营就采用了地域分割的做法。总之,燃气特许经营一定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计招标条件和流程,保证前后协议的一贯性,才能保证其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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