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页
第2页 / 共4页
第3页 / 共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国外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法规政策综述国外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法规政策综述高技术产业不仅具有极高的成长性,而且对国民经济具有极强的带动性,是综合国力 竞争的焦点,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安全。而高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是一对孪生兄弟, 风险投资业的发达程度直接决定着一国(或一地区)高技术产业的发达程度,在风险投资贫 瘠的土地上不可能出现高技术产业的绿洲。因此,风险投资业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 力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强有力的 法规政策,用来保障和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从税收优惠、 金融支持、政府采购、人才激励和高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五个方面,对国外促进风险投资 业发展的法规政策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以期对制定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业的法规政策有 所借鉴。 1、国外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法规政策国外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法规政策 1957 年,美国的投资收益税为 25,后增至 29,1969 年又进一步提升到 49,其 结果严重阻碍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69 年美国的风险投资额已达 171 亿美元, 1975 年迅速下降到 001 亿美元。为此,美国政府采取了减税立法措施,首先修改国内 收入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第 1224 条,允许向新兴风险企业投资达 25 万美 元的投资者从其一般收入中冲销由此项投资带来的任何资本损失,从而降低了其税收负担。 1978 年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将投资收益税从 49降到 28。1981 年国会通过了经济复兴税法 ,将投资收益税进一步降到 20。1986 年,美 国国会颁发了税收改革法 ,该法规定投资额的 60免除课税,其余的 40减半课征所 得税。1997 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 ,该税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 规定得也十分详尽。一方面延长了税收改革法规定的减税有效期限,另一方面又进一步降 低投资收益税,但同时对减税额和适用范围也作了严格的界定。许多研究表明,美国风险 投资规模的变化与投资收益税率的调整息息相关。 意大利根据第 31791 号法律规定,国家扶持高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除了 提供贷款外,更多地采用减税的措施。对于法律规定的创新投资,在 19911993 年内,提 供相当于投资额 2025的税收优惠(增值税除外)。如果创新投资者将一部分利润再用来 创新投资,可享受免税优惠,免税额相当于 30的再投资利润额,但享受此项优惠的总额 不得高于 5 亿里拉。 新加坡政府的税务奖励政策包括:(1)风险投资项目出售股份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可由 投资者在其他课税中抵扣;(2)区域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计划如能提升目前的科技或生产水 平,且在新加坡无从事相同技术者,则可在 510 年内免纳所得税;(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来自管理费用及红利部分的收入可免税,最多长达 10 年。 2、国外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法规政策国外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法规政策 早在 1958 年,美国就颁布了小企业投资法 ,确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即小企业投资 基金)制度,并明确规定,小企业投资公司由小企业管理局颁发许可证,专门向规模较小的 新兴高技术企业投资。为了促进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小企业管理局还向小企业投资公 司提供低息贷款。1979 年美国国会对 ERISA 关于“谨慎人”(Prudentman)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这一条款曾要求养老基金在投资时要基于对“谨慎人”的判断,也即禁止养老基金投资于新 兴的风险企业。修改以后,规定只要不威胁整个投资组合的安全,允许养老基金参与更高 风险的投资,包括对新兴的风险企业的投资。1980 年国会又通过了小企业发展法 ,将2小企业投资公司重新界定为“企业发展公司”,规定其不受 1940 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 资顾问法的管辖,并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了若干特别的豁免条款,如对创业投资基金所 通常进行的私募制定特别豁免条款。1982 年美国国会颁发了小企业股权投资激励法 。 该法规定,小企业管理局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为那些从事股权投资类的小企业投资公司提 供发行长期债券的担保。长期债券自然产生的定期利息也由小企业管理局代为支付,只有 当小企业投资公司实现足够的资本增值后才一次性偿付债券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小企业管 理局 10左右的收益分成。 1963 年,日本效仿美国制定的小企业投资法,成立了财团法人小企业育成社,1974 年 政府又成立了风险投资企业中心(Venture Enterprise Center)。日本政府针对高技术 小企业信用薄弱,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特点,由政府直接出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 信用担保协会。为进一步提高贷款担保能力,还全额出资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 对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当高技术小企业在担保协会的担保下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后,保 险公库对担保协会所担保的贷款额度进行再担保。当企业因某种原因无力偿还时,担保协 会可以从信用保险公库获得相当于偿还金额 7080的保险金,代替企业偿还。日本政府 的两级信用担保体系,有力地促进了日本高技术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欧洲一些国家把贷款、贷款贴息、担保和股权投资作为支持风险投资业发展的重要金 融手段。英国于 1981 年推行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信贷担保计划(LGS),其目的是支持银行向 高技术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英国工贸部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一旦借款人不能偿还债 务,工贸部除代为偿还贷款外,还支付 25的年息。法国除了对高技术小企业给予 15的贷款利率补贴之外,还专门为新办的创新企业提供特别的计划贷款,这种贷款的 贴息率相当高。德国也以低于市场水平的利率向高技术小企业提供资金援助,通常情况下 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补贴率大约为 25,即当市场利率为 95 一 10时,高技术小企 业向银行贷款的利率约为 775。丹麦、荷兰和芬兰等国家采取的是对股权投资资金 进行部分担保。瑞典则对风险企业提供长达 6 一 10 年、且前 2 年免息的贷款。 3、国外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国外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法规政策 政府采购,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投资的投资风险和市场销售风险,刺激资金尤其是民 间资金流向风险大、收益高的高技术企业,通过提高高技术企业对风险投资的有效需求来 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美国早在 1933 年就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 。该法规定凡用美国联邦基金购买供政 府使用或建设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若非违反公共利益,或国内产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 标准,或价格过高,均应购买美国商品。根据该法,只有在美国商品的价格高于外国商品 价格 25的情况下才可向外国购买。该法于 1954 年、1962 年和 1988 年进行了几次修订。 美国在 20 世纪 4060 年代,以航天工业和电子工业为代表的新兴产业的很多产品是国防 物资,政府即充当了最大的顾客,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国防部收购了大量商品,激励了 高技术成果的转化以及商品化和产业化过程,并直接导致“硅谷”和“128 号公路高技术产业 带”的迅速崛起。在“硅谷”大发展时期, “政府采购”一直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使得电子和信息产业市场每年以平均 15左右的速度增长。在 20 世纪 60 年代初以前, “政 府采购”在“硅谷”产品所占的比重都在 50以上,这一比例直到 20 世纪 60 年代后才降到 30左右。许多研究表明,美国 20 世纪 5060 年代,高技术产业的逢勃发展和风险投资 业的迅速崛起,在很大程度上受惠于联邦政府的采购制度。 日本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扶持本国高技术产业和风险投资业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 作用。其中运用最为成功的是通过国有的日本电报电话公司(NTT)和日本电子计算机公司 (JECC)采购,来确保国内半导体市场的增长。NTT 是一家近似于垄断的企业,其采购规模3在电子通讯产品市场上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该公司在采购政策上优先使用国内产品。NTT 在采购时所支付的价格也比较高,类似于美国军事采购中价格补贴的性质。成立于 60 年代 的 JECC 在采购方面起到了类似 NTT 的市场扶持作用。JECC 是日本计算机市场的最大用 户,到 1981 年,这家公司累计采购的计算机价值达 725 亿美元。另外,日本政府明文规 定,政府部门、国营铁路、电信电化公社、国立大学以及政府系统有关机构在选购计算机 时,必须优先采用国产机。由于优先购买国产机这一政策,在日本官方市场上国产机处于 垄断地位,占绝对优势。而外国机市场份额总共不超过 9。优先采购国产机的政策,使 日本计算机生产企业成功地抵御了美国 113M、苹果等重要计算机制造商的强大压力,保 护了日本计算机工业的发展,进而也强有力地刺激了日本计算机产业对风险投资的需求。 韩国自 1966 年就成立了政府采购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外采购和国内采购、重点工程采 购、对企业需要的重要原材料的采购。目前,韩国还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 政策主要分散在预算会计法 、 公开预算和帐户法 、 政府合同法 、 政府合同法特殊 采购特别实施条例等法规中。1996 年国内采购总额为 42150 亿韩元,其中 26690 亿韩元 是向中小企业采购的,750 亿韩元为普通备用商品;1996 年工程采购合同总额为 82420 亿 韩元,其中 29120 亿韩元是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政府的集中采购,一方面为政府机构 及公共部门的运作及时提供了价廉物美的商品和劳务,保证了政府财产使用的效率性和安 全性;另一方面,通过向中小企业大量购买商品和劳务,降低了风险投资者的市场风险, 提高了投资的预期收益,有力地促进了韩国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4、国外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收益分配与激励法规政策国外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收益分配与激励法规政策 由于受到 1940 年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的限制,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 人没有获取业绩增长报酬,而只能获得低廉的工资收入。这不仅影响了基金经理人的积极 性和工作热情,而且也难以吸引优秀的经理人加盟。为此,美国国会通过了有限合伙公 司法 。该法规定,以有限合伙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无须受投资公司法和 投资顾问法的制约,不仅可以获得高额业绩增长的报酬,而且除了缴纳个人所得税外, 还免缴公司税。目前,美国 80以上的风险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以有限合伙制设立 的风险投资基金,一般合伙人(基金经理人)负有无限责任,投入占风险基金总额 1的自由 资金,但一般不用现金,主要是作为一种管理承诺和税收优惠。一般合伙人可以提取 2 3的风险资金总额作为年度管理费用,并享有 2030的投资收益,而有限合伙入(投资 者)可以获得 7080的投资收益。 1981 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股票期权激励法(1SOI,)。该法允许风险企业和创业投 资基金重新采用以前那种以股票期权作为酬金的做法,即创业家和风险资本家的收入如果 是股票期权,那么这部分的收入就可以暂时不深税,课税期限将被推迟到股票出售之后。 近 10 多年,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收益分配和长期激励的创新制度在美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有统计表明,在 1997 年财富杂志评出的全球最大 500 家美国企业中,有 89的公司 已向其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了股票期权报酬制度;在 1998 年,硅谷约有 40的风险企业实 施了员工普遍持有股票期权计划,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用于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已占 股票总数的 10以上;在 1999 年美国 85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推行了股票期权制度。美 国学者 Sahlman 认为,到目前为止,股票期权制度是一种最完美、最有效的长期的人才激 励制度。 5、国外促进风险投资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