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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邮联合会(国际集邮联合会(FIPFIP)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集邮展览评审总规则 第 1 条 竞赛级展览 1.1 国际集邮联合会(以下简称 FIP)遵照章程(第 5 条和第 43 至 45 条)和 FIP 邮展总规则,促进国际集邮展览。FIP 可向世界邮展提供赞助,向国际邮展提供誉助,向其他邮展提供持助。1.2 下文中所规定的关于 FIP 邮展展品的各项评审原则适用于所有竞赛级展览。这些原则将作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准则,并作为集邮者完善其展品的指南。1.3 本评审总规则适用于 FIP 邮展所有竞赛级类别。 1.4 FIP 关于 FIP 邮展各竞赛级展品评审专用规则均依据于本评审总规则,并从本评审总规则中引伸。FIP 各集邮委员会根据本类别展品的特点,可以直接采用这些评审规则或对其加以补充。 第 2 条 竞赛级展品 2.1 根据邮展总规则第 6 条的规定,由于 FIP 邮展所分配的展框限额,通常并不能保证集邮者展出其整部邮集。因此,参展者必须选用合适的邮品(这些邮品应能确保主题的连贯性和可读性),并反映其邮集状况的知识内容最相关的部分。2.2 对展品的评审只限于展出品。 2.3 展品评审专用规则中将确定各类展品的组成原则。 第 3 条 展品组成原则 3.1 一部展品应只由适于展出的邮品组成。3.2 适于展出的邮品是指:为了传送邮件或其他邮政通信目的,由政府、地方或私人邮政代理机构,或由其他正式被委托或被授权的机构发行的、已计划发行的、或已生产完毕准备发行的邮品;实际使用过的邮品;或认为可作有效邮资凭证的邮品。 3.3 展品应明确地表现出主题的主体思想,而展品的选题应按竞赛级各专用规则所定义的各竞赛类别的特性来处理和发展。展品应按精心编制的纲要和个人的研究特色加以发挥。标题必须与展品内容一致,构思须在导言中阐明,并必须选用一种 FIP 规定的正式语文书写。3.4 展出的邮品应完全与选题一致。所选邮品应以最合适的方式表达构思,以显示参展者对主题的理解和个人的研究水平。 展品还须最大限度地包括现有的高质量的集邮素材。3.5 展品的布局和文字解说应简明扼要,耐人寻味,并保持均衡。如邮品本身不足以自明,或有必要对特殊研究予以阐明时,则需作简短说明。第 4 条 展品评审标准 4.1 展品的评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委会的组成及其职责的履行均按 FIP 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的条款执行。 4.2 FIP 邮展对竞赛级展品的评审总标准如下: 处理; 集邮的重要性; 集邮及与集邮相关的知识,个人的学习与研究; 展出邮品的品相和珍罕性; 外观印象。4.3 “处理”评审标准:要求评审参展者用来说明选题的所选邮品的完整性和正确性。 4.4 “集邮的重要性”评审标准:要求对参展者所选主题的集邮意义进行评审,即选题的范围、主题选材的难度等级及邮品的集邮价值。 4.5 “集邮及与集邮相关的知识,个人的学习和研究”评审标准:要求根据所选邮品及其相关说明来评定参展者的知识程度。 知识:反映参展者从其依据的全部素材中选择的参展展品所体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 个人的学习:反映参展者对所选展出的展品进行的详尽的分析; 研究:反映参展者对所选主题提出的有关的新的事实和见地。4.6 “邮品的品相和珍罕性”评审标准:要求根据能用于选题的现有素材的水准、入选邮品的珍罕程度和收集难度来评审展品的质量。4.7 “展品的外观和印象”评审标准:要求评审展品的明晰程度、文字解说和整体的美观平衡。 第 5 条 展品评审5.1 展品的评审以 FIP 邮展总规则第五章(第 31 条至第 47 条)为总依据。5.2 展品的评审以上述第 4 条标准为基础。按下列有关打分标准引导评审委员会进行均衡的评审: 展品的处理和集邮重要性 30 集邮及与集邮相关的知识,个 35 人的学习与研究 品相和珍罕性 30 外观印象 5 100 在各评审专用规则中应明确规定“展品的处理和重要性”及“品相和珍罕性”两项的具体分数,以便反映出各类展品所具有的特性。 5.3 根据 FIP 邮展总规则第 7 条颁发各类奖品。 5.4 根据展品获得的总分,对照下表颁发奖牌(参见 FIP 邮展总规则第 7 条第 4 款): 大金奖 95 金奖 90 大镀金奖 85 镀金奖 80大银奖 75银奖 70 银铜奖 65 铜奖 60 5.5 邮展大奖奖给那些超过大金奖标准,具有卓著集邮成绩的展品(参见 FIP 邮展总规则第 7 条第 3 款)。5.6 根据邮展总规则第 7 条第 5 款,特别奖由评审委员会支配。评审委员会可将这些特别奖颁发给至少获得过一枚大镀金奖,并因集邮成绩特别卓著和具有异乎寻常的邮品而受到赞赏的展品。 该奖并非两级之间另列的一种奖品。5.7 除颁发奖牌外,评审委员会还可向在集邮研究或创造性方面表现出色的展品表示祝贺,对同一展品不能祝贺两次(见集邮展览总规则第 7 条第 6 款)。5.8 展品含有参展者未能辨别的伪造品或赝品而被评委会降级时,将通过参展者的国家集邮联合会的展品征集员及时通知参展者本人。该情况还将转告“FIP 鉴定和防止伪造品委员会”5.9 第 5 条中的各款对于集邮文献类、专题类和青少年级展品,可根据它们的特性进行必要的改动。这些改动将在它们各自的专用规则中阐明。第 6 条 最后条款 6.1 如译文产生歧义,应以英文文本为准。6.2 FIP 关于 FIP 邮展竞赛级展品评审总规则于 1985 年 11 月 5 日在罗马第 54 届 FIP 代表大会上通过,自 1985 年 11 月 5 日起生效,始适用于该届代表大会后 FIP 所给予赞助、誉助和持助的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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