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5页
第2页 / 共25页
第3页 / 共25页
第4页 / 共25页
第5页 / 共25页
第6页 / 共25页
第7页 / 共25页
第8页 / 共25页
第9页 / 共25页
第10页 / 共25页
亲,该文档总共2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公公司诉司诉 讼讼 理由理由是什么?是什么?港口管制港口管制( (货物装卸区货物装卸区) )规例规例(第81章第6条)1974年7月26日(本为1974年第155号法律公告)第81A 章 第1条引称第 I 部导言本规例可引称为港口管制(货物装卸区)规例 。第81A 章 第2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叉式起重车许可证”(fork lift truck permit) 指根据第7B(1)条发出的叉式起重车许可证; (1985年第125号法律公告)“中国贸易货物”(China trade cargo) 指源自及运载自中国内地的任何货物或货柜; (1984年第226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64号第3条)“主管”(supervisor) 指处长根据第3条委任为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的主管的人;“车辆”(vehicle) 包括叉式起重车及流动起重机; (1985年第125号法律公告)“车辆通行票证”(vehicle entry ticket) 指根据第14条发出的车辆通行票证;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订明”(prescribed) 就任何费用或收费而言,指根据第22条而订明; (1982年第332号法律2公告)“流动起重机许可证”(mobile crane permit) 指根据第7A(1)条发出的流动起重机许可证; (1985年第125号法律公告)“流动遮蔽处许可证”(mobile shelter permit) 指根据第7C(1)条发出的流动遮蔽处许可证; (1985年第125号法律公告)“流动办公室许可证”(mobile office permit) 指根据第7C(1)条发出的流动办公室许可证; (1985年第125号法律公告)“货车”(goods vehicle) 指(a)经构造或改装作运载货物或设备之用的汽车;(b)经构造或改装作运载货物或设备之用的拖车;及(c)经构造或改装的汽车(a)段所指的汽车除外),其用途为拖拉经构造或改装作运载货物或设备之用的拖车; (1977年第2号法律公告)“货物存放许可证”(cargo depositing permit) 指根据第7(1)条发出的货物存放许可证;(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停泊许可证”(berthing permit) 指根据第5B(1)条发出的停泊许可证;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货物装卸停泊位”(cargo working berth) 指供任何船只装上或卸下任何货物或货柜的停泊位;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货柜装箱拆箱许可证”(vanning and devanning permit) 指根据第7E(1)条发出的货柜装箱拆箱许可证; (1999年第279号法律公告)“驾驶人”(driver) 就车辆而言,指任何掌管或协助控制该车辆的人;“操作时间”(operating hours) 指根据第4A(1)条指明的时间; (1999年第279号法律公告)“操作区许可证”(operation area permit) 指根据第7D 条发出的操作区许可证;(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3“让船处”(lay-by) 指属于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部分并根据第5(1)条拨出作为船只的让船处的水域。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第81A 章 第3条主管(1)为施行本规例,处长须委任他认为合适的人为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的主管。(2)处长(a)须发出委任证;及(b)可发出制服及徽章,予每名主管。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3)主管在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当值时,须(a)(如已获发制服)穿着其制服;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b)(如已获发徽章)展示其徽章;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c)携带其委任证;(d)向任何在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内有合理理由要求他出示其委任证的人出示该证。第81A 章 第4条例外的海旁的使用第 II 部例外的海旁(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处长书面许可,不得在例外的海旁或其内(a)停泊任何船只或安排停泊任何船只;(b)将任何货物或货柜装上任何船只或车辆或自任何船只或车辆卸下,或安排将任何货物或货柜装上任何船只或车辆或自任何船只或车辆卸下;或(c)存放任何货物或货柜,或安排存放任何货物或货柜。(2)除任何其他成文法则另有规定外,船只可在例外的海旁让乘客登船或登岸。(3)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1982年第4332号法律公告)第81A 章 第4A 条操作时间第 III 部公众货物装卸区及公众海旁(1)处长可藉书面通告,指明可在该通告内指明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或其任何部分内装上或卸下货物及货柜的时间。(2)第(1)款所指的通告,须在有关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内的显眼地方展示。(3)任何人未经处长书面许可,不得于操作时间以外在第(1)款所指的通告内指明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或其任何部分内装上或卸下货物或货柜。 (1999年第279号法律公告)(4)处长可应任何人的申请并在订明费用缴付后,向该人发出书面许可,准许该人于操作时间以外装上或卸下货物或货柜。 (1999年第279号法律公告)(5)第(4)款所指的许可(a)只对该许可指明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有效;及(b)在该许可指明的期间内有效。 (1999年第279号法律公告)(6)任何人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1999年第279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226号法律公告)第81A 章 第5条让船处(1)处长可藉书面通告,拨出属于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部分的任何水域作为船只的让船处。(2)第(1)款所指的通告(a)须以图则或参考点或以其他适当方式标示该让船处;及(b)须在有关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内的显眼地方展示。(3)处长可安排以他认为适当的浮标、标志或标记,进一步标示让船处。5(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第81A 章 第5A 条船只的进入(1)掌管船只的人须在船只进入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时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a)如有让船处,安排船只直接驶往该让船处;(b)向该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的当值主管报告船只抵达;及(c)根据第5B(1)条向该主管申请停泊许可证。(2)让船处内掌管船只的人不得安排或准许该船只离开让船处,但属以下情况者除外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a)货物装卸停泊位已根据第5C 条编配予该船只;或(b)该船只正开始离开该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3)(由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废除)(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或(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第81A 章 第5B 条停泊许可证(1)主管可在接获申请及在订明费用缴付后,就在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内的船只向任何人发出停泊许可证。(2)主管如在某个案中认为有必要为了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的妥善管理而拒绝发出停泊许可证,则可拒绝发出该证。(3)停泊许可证在以下情况下不再有效(a)如该许可证根据第21条取消;(b)如订明费用或根据第5C(5)条须予缴付的附加费未有按照第22(2)条缴付;或(c)如已获发该许可证的船只(i)离开其根据第5C(1)条获编配的货物装卸停泊位,但并非依据一项根据第5C(4)条作出的指示而离开;或6(ii)离开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4)掌管任何船只的人不得安排或准许该船只停留在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内,但属以下情况者除外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a)有效的停泊许可证已就该船只发出;或(b)如无上述有效的停泊许可证,则就该船只的停泊许可证申请已根据第(1)款提出,而主管未有拒绝发出许可证。(5)(由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废除)(6)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及监禁1年。(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第81A 章 第5C 条货物装卸停泊位的编配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4号第3条(1)主管可向已获发停泊许可证的船只编配货物装卸停泊位。(2)凡有任何船只获编配货物装卸停泊位,主管须安排将该项编配的日期及时间在就该船只发出的停泊许可证上注明。(3)已编配予任何船只的货物装卸停泊位,须继续编配予该船只,直至就该船只发出的停泊许可证不再有效为止,但如该船只已依据一项根据第(4)(a)款作出的指示移动,则不在此限。(4)主管可指示掌管任何获编配货物装卸停泊位的船只的人(a)将该船只由该货物装卸停泊位移动至另一编配予该船只的货物装卸停泊位;(b)将该船只按主管认为合适的位置及方式停泊在编配予该船只的货物装卸停泊位。(5)凡船只获编配货物装卸停泊位,除须就停泊许可证缴付订明费用外,另须按附表内订明的每一附加费征收日的适当收费率缴付附加费。(6)就第(5)款及附表而言, “附加费征收日”(surcharged day) 指在以下期限届满后,货物装卸停泊位仍继续编配予船只的任何一段24小时或不足24小时的期间(a)如属总长度超过48米并从事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沿海及内河贸易的船只,期限为64小时操7作时间;及 (1999年第64号第3条)(b)如属任何其他船只,期限为48小时操作时间,该期限由根据第(2)款注明在停泊许可证上的编配时间起计算。 (1984年第226号法律公告)(7)掌管任何船只的人不得 (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a)将该船只停泊或安排或准许该船只停泊或继续停泊在任何并非编配予该船只的货物装卸停泊位上;或(b)不遵从根据第(4)款作出的指示。(8)(由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废除)(9)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7)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第81A 章 第5D 条(由1999年第71号法律公告废除)第81A 章 第5E 条准许离开(1)在任何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内掌管任何船只的人,须在该船只离开该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前(a)向该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的当值主管报告;(b)缴付根据本规例就该船只而招致的所有未缴费用及收费;及(c)获得主管准许该船只离开。(2)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第81A 章 第6条装上或卸下货物(1)除非本规例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人不得使用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作任何用途,但用作将货物或货柜装上任何车辆或船只或自任何车辆或船只卸下者除外。(2)(由1999年第279号法律公告废除)(3)(由1984年第226号法律公告废除)8(4)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 (1982年第332号法律公告;1984年第226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279号法律公告)第81A 章 第6A 条特别货物处理区及设备(1)处长可藉书面通告(a)拨出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的任何部分,作为供他在通告内指明的任何类型的船只进行装上或卸下物件的范围、或作为他在通告内指明的任何类型的货物或货柜装上或卸下的范围;(b)指明货物处理机器及设备的类型,以供任何类型的船只在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或其任何部分内装上或卸下物件时使用,或供将任何类型的货物或货柜在该范围内装上或卸下时使用;(c)就任何类型的货物处理机器或设备,指明规限在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或其任何部分内使用该等机器或设备的任何条件。(2)根据第(1)款发出的通告(a)如拨出该款所提述的范围,则须以图则或参考点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标示该范围;及(b)须在有关的公众货物装卸区或公众海旁内的显眼地方展示。(3)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根据第(1)款发出及根据第(2)款展示的通告内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