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0页
第2页 / 共10页
第3页 / 共10页
第4页 / 共10页
第5页 / 共10页
第6页 / 共10页
第7页 / 共10页
第8页 / 共10页
第9页 / 共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一、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 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2、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 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及时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 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 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有关规定; (10) 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 (11) 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4、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的规定;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的婴儿; (4)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 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5、 代理申诉和控告 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律师根据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1、 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2、 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 3、 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39 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 5、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要求申诉的,辩护律师可以在被不起诉人收到决定书后,向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 7、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害人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代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1、 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2、 律师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律师查阅案件材料时,如发现缺少检察机关依法必须移送的材料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检察机关补充移送。 3、 律师有权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案情和证据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被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4、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5、 律师依法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6、 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四、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1、 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要求,辩护律师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2、 二审辩护律师可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同一审) 。 3、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可以调阅法庭庭审笔录,法庭的笔录上会有相关的对这个证据的质证意见, 据此就可以到检察院要求其出示这一份证据。同时,也可以申请提起审判监督 程序。刑事诉讼中律师查阅卷宗的技巧刑事诉讼中律师查阅卷宗的技巧查阅案卷的目的是核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证据情况阅卷是指辩护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审阅研究了起诉书之后,到人民法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了解案件。查阅案卷的意义1、案件卷宗是诉讼证据的汇集。无论是判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还是适用法律,都必须凭借证据。没有证据,就无法进行诉讼。完整的诉讼卷宗,就是案件全部诉讼证据的汇集。2、案件卷宗是对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者是否负刑事责任,负什么刑事责任的证明,这是诉讼卷宗的基本功能,是刑事诉讼要解决的根本问题的反映和记录。辩护律师要能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主要是依靠从卷宗里寻找。3、卷宗是控诉的根据。控诉方是依据其收集的证据,并汇集到卷宗里的材料作出控诉的,而且认为卷内的材料足以支持控诉,是控诉事实的一切证据所在。故查阅卷宗,就可以考证指控是否合理、合法、正确。4、卷宗是交付审判的文书依据。审判是对控诉内容的审理和裁判。由于控诉完全是依据卷宗材料提出的,所以,审判必然要以卷宗材料为依据,来评定这些材料究竟证明一些什么情况(案情)。辩护则是在于阻遏错误的控诉与审判,因此,必须研究审判所依据的全部案卷材料。5、卷宗是诉讼程序的记录。辩护不仅要研究诉讼中的内容,同时还要研究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被告人合法权益问题,因而程序问题也是辩护律师必须掌握的案情。卷宗不仅是诉讼涉及的实体内容的汇集,也是侦查、预审到起诉阶段整个诉讼程序的记录。控诉方总是以其卷宗来表明程序是合法的,因此,判断其程序是否合法,也必须通过阅卷才能了解。可见,阅卷对辩护律师来说,是了解案情的主要途径,是有针对性地确定辩护观点的基础,是搞好辩护工作的又一个关键环节。查阅案卷的目的辩护律师查阅案卷的目的,是在于了解和核对以下情况:1、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2、如果被告人无罪,为什么被以有罪起诉。3、如果被告人有罪,其犯罪性质和罪名是什么,犯罪是在什么时间、地点,其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危害后果怎样。4、认定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与案情,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5、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条件是什么。6、被告人犯罪的表现怎样,是否自首、立功。7、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认定主犯、从犯、胁从犯的根据是什么。8、侦查、起诉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查阅案卷的基本方法辩护律师从收到起诉书,一般只有三、五天,甚至一、二天时间。由于时间短促,故查卷的方法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要求做到:速度快,方法好,看的透,记忆深,效率高。其基本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如下:1、审阅有关法律文书。把起诉书与侦查机关的侦破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对照审查,从中可以看出立案、侦查、起诉各阶段的情况,审查这些阶段的情况,审查这些阶段中,认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有无变化,以便发现问题,找出矛盾。2、审阅各种证据材料。可把应审查的证据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两类。对控诉证据,审查其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能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证明力、合法性如何;证据与证据、证据与事实之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应找出其焦点和原因。同时,应尽量注意发现和审查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证据,并注意审查其是否真实、可靠及证明力。发现和收集辩护证据,是辩护律师查阅案卷的重要任务之一。3、作好阅卷笔录。笔录内容:从各种法律文件摘录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情况,相互矛盾、不一致之处;从各种证据中重点摘录能够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和证实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以及证实被告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对决定被告人命运的重要证据、主要证据、主要矛盾,应详细摘记,以便在研究和辩护中运用。阅卷笔录要力求准确,不能篡改原意。所记内容要标明原卷名称、卷宗页码、证据种类,所证事实、时间、地点、证人姓名、证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或与案件被告人的关系等。刑事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需要注意的技巧作者:郑均喜 时间:2011-08-29 查看(0) 评论(0)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认真阅卷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很多律师面对厚厚的案卷材料一筹莫展,感觉千头万绪,无从下手,只有草草看一遍了事,没有什么收获。律师如果对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认真审查和充分利用,完全寄希望于自身的调查取证,不但阻力重重,而且具有较大的风险。这是舍近求远的笨办法。侦查机关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取得的证据材料,如果能为我所用,在法庭审理中,往往可以出其不意,一剑封喉,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我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以下就是我对阅卷工作的一些体会。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不是正确的做法。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因此,我们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有信心,有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找到自己需要的东西。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刑事诉讼中对于“期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