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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政办字200573 号 2005 年 3 月 21 日)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根据内蒙古 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政府令2004第 136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 规定,制定本标准。一、申请人资格的合法性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具有 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二、商标所有权(一)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核准注册,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 文件。(二)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其商品或者服务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 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相一致。(三)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 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四)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 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五)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申请征明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核准注册已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认定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六)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他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当 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书提出申请。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 申请。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一)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国家限 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届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二)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自治区内或国内同类、同品 种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三)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者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管理, 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 质量事故。(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经国家、行业或自治区级有关 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加盖相 关部门印章);自治区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 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四、消费者意见(一)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 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二)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自治区内同行业中信誉度较高。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一)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应基本覆盖自治区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 (市)、自治区市场。(二)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自治区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信誉 度。(三)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 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 6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 国(地区)注册。六、主要经济指标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 标和企业规模在全自治区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年利润一般产品必须在 50 万元以上,农产品必须在 10 万元以上,服务型企业必须在 30 万元以上。企 业规模以注册资本为准,除纯农产品外,注册资本必须在 100 万元以上),企业 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商标所指商品的年销售收入,大宗产品在 5000 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 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 50%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年销售收入在 500 万元以上;农 产品年销售收入在 50 万元以上。七、商标知名度(一)主要商品销售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 认知程序的测定,可委托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组织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 进行。(二)申请人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近三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 入占年销售收入的 0.1%以上;以专卖店方式为主要销售渠道的可适当降低比例。八、商标管理(一)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 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二)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规范使用商标。(三)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 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曾被假冒侵权的,企业须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 法院、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提出保护诉求等材料。九、不予认定规定申请认定的商标,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一)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二年以上呈下降状 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二)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三)因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劳资侵权纠纷、消费侵权纠纷、企业缺乏 诚信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申请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 为的。(五)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 的。(六)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 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 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 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九)申请人有影响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 成不良影响的。申请人因实施一般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但情节轻微米造成明显不良影响 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 论的,暂不予受理认定。十、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5 年 03 月 21 日 实施日期: 2005 年 03 月 21 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 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 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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