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5页
第2页 / 共15页
第3页 / 共15页
第4页 / 共15页
第5页 / 共15页
第6页 / 共15页
第7页 / 共15页
第8页 / 共15页
第9页 / 共15页
第10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2011 法理学期末复习 一、法学的概念一、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具有实践性、时代性的特征。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的研究对象不限于对一般法律的规定的理解,还要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 展、作用、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概念、原理和知识。 (总之,不仅指纸面上的法,而 且指现实生活中的法。 ) 2、对法的研究对象的不同理解: 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的人(自然法学、哲理法学派)认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价 值或最高目的,也即研究正义的理想的法 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的人(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形式、如法律规范 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法律概念等 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的人(社会学法学派)认为法学应当主要研究法的社会功能、法 的效果、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事实 3 3、法学体系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四、西方法学的发展简述四、西方法学的发展简述西方法学发端于古希腊,繁荣于古罗马,停滞于中世纪,复兴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 蓬勃发展于 17、18 世纪,独立于 19 世纪,成熟于 20 世纪。 五、中国法学的发展简述五、中国法学的发展简述中国古代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非常繁荣,但随着秦朝专制主义的出现而终止;汉朝以 后,法学成儒学的附庸,使得中国的法律文化表现为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20 世纪初, 在西方法学影响下,法学在中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六、马克思主义法学六、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马、恩对法学的贡献 1、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 2、深刻地批判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 1、两者的思想基础不同:前者认为唯物主义,后者认为唯心主义 2、两者对法律本质的认识不同:前者认为强调法的阶级性,后者认为法是超阶级的 3、两者对法律存在历史时期的回答不同:前者认为法是阶级社会发展的产物,后者认为法 是超历史的 (三)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 1、有力地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制的本质 2、较为系统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 七、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七、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 ,是法学的一门主要基础理论 学科,是法律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础理论 八、法律的广义和狭义之分八、法律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法律:法律的整体,即所在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即特指享有国家最高立法 权的机关颁布的法律 九、法的基本特征九、法的基本特征2(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具有规范性、一般性的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具有国家意志性的特征 (三)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具有权利义务性的特征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特征 十、法的效力体系十、法的效力体系(由高到低)等级种类制定机关1宪法(最高)国家根本大法全国人大基本法全国人大 2法律非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3法规军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 军事委员会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央规章国务院各部委 5规章地方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十一、法的本质十一、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念) 1、法是掌握了国家权力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还受到上层建筑其他因素的影响 十二、法的要素十二、法的要素 1、要素: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1)行为模式是实际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这三种行为模式也就意味着三种相应的 法律规则:授权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和禁止性法律规则(后两种可以合称为义务 性规则) (2)法律后果一般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它大体上分为两类: a、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b、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十三、法的价值的三种含义十三、法的价值的三种含义 1、指法促进哪些价值 2、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 3、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十四、法律与正义十四、法律与正义 (一)正义的概念及其分类 1、正义的含义: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2、正义的分类: 第一种是从经济、政治、道德、法律等不同的角度来划分正义:(1)伦理上把正义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 足(2)经济和政治上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利益和愿望 的制度(3)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 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的行为3(4)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把正义解释成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 第二种划分法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分配正义和改正正义 分配正义: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 改正正义:即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仅计算双方的利益与损害的平等 第三种是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对正义的划分: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之分以及实质正义和 形式正义之分。 社会正义是指社会制度的正义 个人正义指用于个人及其在特殊环境下行动的原则 实质正义指制度本身的正义 形式正义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的实质原则是什么。 3、衡量正义的标准:衡量任何一种思想观点、活动以及制度、事业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 准就是看它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二)西方法学关于正义与法的关系的观念 1、法本身就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 2、正义是衡量法(指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即正义的准则。 3、法与道德(正义)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是 合法地制定,仍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十五、法律与自由十五、法律与自由 1、法律上的自由是指人在国家权力所许可的限度内活动而免受干预的能力。 2、自由是在法律的调控下,在国家权力划定的界限内,社会成员所享有的不受国家权力干 预的能力。 十六、权利、义务和权力的概念十六、权利、义务和权力的概念 1、权利的概念:第一,权利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或享有权利的人;第二,权利的内容 一般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这样行为或者不这样行为,或者要求其他人这样行为或者不 这样行为。 2、义务的概念:由国家规定或承认,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者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 制或约束。 3、权力的概念: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者不这样行为,或者要求其他人应这样 行为或者不这样行为的能力和资格。 十七、法的作用十七、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含义: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1、规范性作用:法律基于其规范性特征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1)指引作用 a、对本人行为的指引:1)个别指引(调整):通过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2)规范性指引:通过一般性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 b、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人们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 有选择的指引指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选择的余地,法律容许人们自行决定 是否这样行为。 (2)评价作用: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标准 (3)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4)预测作用: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制裁。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这种学说中正义 意味着某种平等。42、社会作用:法律基于其本质和目的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所具有的作用 (1)维护阶级统治: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 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2、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十八、法的起源十八、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会没有法 (二)法伴随着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三)法产生的规律及其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1、法产生的共同规律: a.对人们的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成为规范性调整 b.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过程 c.从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2、阶级社会的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主要区别 a、本质不同:前者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后者代表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b、形成方式、途径不同:前者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后者一般 是自发形成的,在性质和形式上与前者的强制力不同 c、内容、体系不同:前者的内容一般在后者中不可能出现;最初出现在前者的内容包含了 与后者类似的内容 d、适用范围不同:前者一般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后者仅适用于同一氏 族或部落,即相同血缘关系成员,不以地域为划分标准。 1919、法律移植法律移植 1、概念: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相当于 对法律的借鉴和吸收。 2、对立观点:法律移植的肯定说与否定说 3、实践:1) 、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重要途径 2) 、法律移植与一个国家的发展进程密切相连,特别是对法律不发达的国家历史 进程中,移植难度不一,应结合具体的经济、社会、文化等背景3)关于我国法律移植问题的归纳(p99) 二十、法律继承二十、法律继承 1、概念: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原有法)对新 法(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2、法具有继承性的依据: 1)社会生活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可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的连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的可继承性 4)法律发展的事实证明了法的可继承性 3、内容: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法律原则和规则、法律思想 二十一、法的现代化二十一、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是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的一种运动,在这一运动进程中,伴随着社会的5政治、经济、文化等的根本性变革,以及由这些根本性变革而引起的法律的变革。 法的国际化是西方法律的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欧 洲共同体内部法律的规范化;另一个是欧洲对美国法律的接受。 二十二、法系二十二、法系 1、概念:法系原先主要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也即根据这种共 性或历史传统来划分类别,凡是具有某种共性或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2、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西方国家的两大法系)的概念 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二十三、依法治国二十三、依法治国 (一)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 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 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 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2) 、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3) 、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 (4)、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是中国共产党 (5) 、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 、依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