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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锗业分析报告锗业分析报告一、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一、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31、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理体制、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理体制 .3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33、行业主要产业政策、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8二、锗及其产品二、锗及其产品.11三、锗行业发展概况三、锗行业发展概况.161、锗行业的发展历程、锗行业的发展历程 .162、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原因、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原因 .183、进入锗行业的主要壁垒、进入锗行业的主要壁垒 .184、影响中国锗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影响中国锗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195、中国锗行业的技术水平、中国锗行业的技术水平 .226、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 .237、本行业与上下游行业的关联性、本行业与上下游行业的关联性 .238、国内锗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国内锗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23四、锗行业市场供求状况四、锗行业市场供求状况 .241、近年来世界锗产品的供应量增长缓慢、近年来世界锗产品的供应量增长缓慢 .242、近年来世界锗产品的需求增长较快、近年来世界锗产品的需求增长较快 .253、未来市场需求情况、未来市场需求情况 .25五、锗行业价格及成交量状况五、锗行业价格及成交量状况.331、锗产品的价格走势、锗产品的价格走势 .332、锗产品的成交量走势、锗产品的成交量走势 .38一、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一、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理体制、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理体制有色金属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该协会迄今尚未设立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锗业分会。目前,本公司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员、中国矿业联合会理事会会员。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主要职责为: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本行业国家、行业标准,并进行实施监督;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工作,采集、整理、加工、分析并发布行业信息等。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我国政府对有色金属行业实施严格监管,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范围涉及有色金属开采、冶炼、销售加工、进出口等各个环节。此外,我国政府在有色金属行业的税费、安全及环保等问题上都实施严格的监管。公司业务的开展须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3月19日颁布,并于1996年8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国务院1994年3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国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各方,需要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并向有关机构申请登记,以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2)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本通知发布之前,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首先应当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对以资金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人自愿的原则,在报经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3)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和有效期延续的规定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颁布及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根据国务院于1998年2月12日颁布及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4)使用费及价款的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及1999年6月7日颁布及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管理办法,国家实行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于2000年6月6日颁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符合减免条件的公司可向相应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减免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幅度为:(1)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2)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以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此外,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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