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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指南 【第一部分 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时已取得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单身申请的需年满 28 周岁。2、申请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经评估,1 至 2 人户 3 至 4 人户、5 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 倍、20 倍、25 倍。3、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 房(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宗教产房,下同)的建筑面积低于户 36 平方米或人均 18 平 方米。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已经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应按征收(拆迁)规 定办理,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 规定申请。 (二)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2、已与注册登记在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前 6 个月连续在本市 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市区内无 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市区拥有二 套及以上住房。4、申请时在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外来务工人员须是与注册登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非宁波市户籍的 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并需具备下列条件:(1)持证年限:申请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 3 年或浙江省居住证 ,且证件 有效的;(2)工作年限: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 3 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本区工 商营业执照 3 年以上(附税务部门 3 年以上完税证明) ;(3)年龄条件:年龄在男 55 周岁、女 50 周岁以下;(4)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及宁波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无违法生育记录,女性持有 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 录;(5)按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积分评价标准 (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计算得分不低于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在申请公告时明确。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3、申请时在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第二部分 申请登记及需提供的】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具体的申请时间、受理点及联系方式和相关房源信 息、租金标准,将在申请前公告明确。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提供 A4 纸规格)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 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1)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 供房改售房审批表;(2)1983 年 12 月 17 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协议(证明)(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的证明;(5)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征收单位 公章)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 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房产转让合同或契税证等相关证明;(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在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 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 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 12 个月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 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 。4、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5、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2)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6、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区级及以上劳动 模范、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7、 宁波市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引进人才1、申请人(家庭)需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分别提供市区内只有一套住房的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无房的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参照本细则城 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 2 点中“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所列相关资料。3、 申请审批表 。4、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5、申请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7、申请前 6 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证明。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等。2、由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 3 年或浙江省居住证 。3、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 3 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申请时在聘的劳动合同。4、申请人(家庭)需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家庭成员工作单 位在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的,还需提供 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5、 评价标准中涉及积分项目的相关证件、证书或文件等。6、女性持当年度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 申请审批表 。8、签署本人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等材料。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三部分 申请及审核程序】【第四部分 住房配租】 一、配租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 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 配租二室户型。按上述建筑面积标准配租住房后,住房建筑面积户不足 36 平方米或人均建 筑面积不足 18 平方米的,不再另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 二、配租轮候1、取得准租证的准租家庭统一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分类别以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 配房,签发宁波市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定位通知书 ,准租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产权人 或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办理入住手续。2、申请人(家庭)放弃或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 当批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家庭配房。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 根据评分高低轮候递补,若出现同分数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确定,引进人才按顺序号次序 递补。区住建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按顺序获得配租资 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项目轮候制。轮候资格有效期一般为 3 年。公共租赁住房申 请对象按对象、房源套型分别轮候。轮候期间,若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区住房保 障中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取消轮候资格;若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轮候资格自动作废;轮候家庭具结放弃轮候,方可申请其他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五部分 租金标准】 一、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项目所在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以下简称“租 金标准” )60%-80%的比例确定。具体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租金标准由市物价 局会同市住建委、市财政局逐个测算公布,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租金补贴对于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甬政办发【2010】219 号) (以下简称 办法 )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金补贴政策,先付后补。享受租 金补贴的承租面积应扣除自有房屋(含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具体按关于公布公共租 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承租家庭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 (甬建发【2012】176 号)文件规定给予 租金补贴:1、符合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甬政发【2007】89 号,下同)及相关政策 规定的实物配租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承租面积租金的 85%发 放租金补贴。2、符合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租金补贴家庭放弃享受廉 租住房,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承租面积租金的 50%发放租金补贴。3、除以上家庭外, 办法规定的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承租面积的 租金的 15%发放租金补贴。4、对于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再给予租金补贴。【第六部分 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 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 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我区首批计划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基本信息我区首批计划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市级房源和区级房源,共 1132 套。其中市级房 源位于洪塘的“和塘雅苑”小区,户型包括 40 平方米一室户和 60 平方米二室户 2 种:区 级房源位于庄桥应家“应嘉丽园”经济适用房小区内,户型均为 42 平方米左右的一室户。 三、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一是申请对象不同。廉租住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 租房的申请对象还包括了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二是收入限制标准不同。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人 均可支配收入的 60%,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100%,对 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做限制。三是交纳的租金不同。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家庭配租住房月租金标准为直管公房租金 标准的 20%或 48%。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 60%- 80%,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如何认定?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参照市、区 廉租住房相关规定执行;收入、财产认定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2、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内的自有住房五年内转让的,参照市、区廉租住房 相关规定应当计算在内。 五、符合哪些条件时,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给予优先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可给予优先保障: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授予区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可直接配租。2、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正在缴 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等条件或同等分数下给予优先保障。 3、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或按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 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甬政发【2008】94 号)文件公布实施之日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建设项目中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 等分数下可给予优先保障。上述第 2、3 类情况同等优先,若出现房源不够情况,采用摇号或者抽签确定。 六、取得配租资格放弃承租公租房的如何处理?已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或已取得配租资格但放弃配租达到 2 次的,2 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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