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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通医药集团宜都有限公司案例分析-一、 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来源根据专项检查的安排,宜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0 年 6 月 7 日起,对九州通医药集团宜都有限公司 2008-2009 年度经营期间内的增值税和发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二)纳税人基本情况该企业位于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 51 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主营: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批发、零售。现有职工 47 人,法人代表:魏业清。该公司销售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单独核算并实行了增值税免税管理、公司销售的中成药单独核算并适用 13%增值税率、公司销售的其他药品及器械适用 17%增值税率。其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增值税申报及缴纳情况:2008 年度:销售收入 15821646.53 元,免税货物销售额 22002.8 元,销项税额2670438.25 元,进项税额 2630981.27 元,进项税额转出 114052.78 元,应纳税额 125331.34元,已交税金 125331.34 元,自查补报税金 18610.00 元,合计缴纳增值税 143941.34 元,已交地方各税 76687.96 元;2009 年度:销售收入 17050598.81 元,免税货物销售额37884.25 元,销项税额 2873582.53 元,进项税额 2753961.52 元,进项税额转出 77380.23元,应纳税额 197001.24 元,已交税金 197001.24 元,自查补报税金 36586.19 元,合计缴纳增值税 233587.43 元,已交地方各税 168866.37 元;2008-2009 年度共计缴纳增值税377528.77 元。二、走访医保局、药监局,制定行业检查预案。收集外部信息,走访医保局、药监局,了解医药行业特点,收集整理第一手材料:一是各医药公司分支机构或挂靠的具体设置情况;二是医保卡刷卡的具体金额。(一)了解医药经销行业的特点1、医药行业是一个市场准入受到严格限制的行业。医药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事医药经营必须有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医药许可证,特别是医药经营行业下一步推行 GSP 认证,对医药企业的资格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管理更加规范。市场准入受到一定限制,税务机关易于摸清和掌握。2、医药行业经营环节单一。医药经营行为主要是购销行为,涉及到进、销、存三大环节,抓住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根据进销存的存货平衡公式,可以全面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对其纳税情况进行监管。3、销售价格趋于稳定。目前医药行业药品销售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一般情况下的药品销售价格趋于稳定,同类药品的进销差价保持一个稳定幅度,波动不大。4、药品零售企业,购进渠道单一,主要从批发企业购进,且一般就近购进。个体零售企业一般门店经营,基本无专门的库存仓库,库存变动不大,且购进频繁,每次购进量小。(二)了解医药经销行业的核算特点目前医药行业采用售价核算与进价核算的都有,但大多零售、大型药品超市多采用售价核算, (也有采用售价核算的) 。但随着药品行业价格波动较大和商品品种规格越来越多,采用售价核算越来越难以反映真实情况,随着会计软件的大量应用,克服了人工核算量大,效率低的缺点,使用进价核算越来越成为趋势。(三)医药经销行业可能出现的税收漏洞1、据调查,国营医药企业下属分支机构较多,部分个体经营者挂靠在其下,名为国营、集体企业,实为个体经营,设置虚假账簿,偷逃税款。大多数医药经营者挂靠在医药公司或者医药批发站门下既不办理税务登记,又不申报纳税,长期漏征漏管,税源管理薄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要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要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但是由于“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近几年内基本停办,且经过国家医药局的整顿又撤消了一批违法经营或不具备经营资格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而办理一般纳税人需要在注册资金、经营面积、专业会计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上述两资格审批的严格使得新办药品经营单位不得已纷纷挂靠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单位经营。这些企业为了增加资金来源、拓宽市场以增强竞争力,通过企业改制或增设内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方式允许内部及社会上有药品经营要求而无上述经营条件的人员挂靠经营,双方间只是名义上的“总公司”和“所属分支机构” ,而没有实际的投资、约束关系。总公司仅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各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同时为它们提供发票、税务登记号码供经营单位使用,而对各分支机构实际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却不进行审核、监督,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会计核算数据失控,为部分违法经营者偷逃税款提供了方便之门,以至直接影响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账目作假,偷逃税款现象严重一是利用往来科目进行账外经营。分支机构购销业务频频反映在往来科目(二级科目一般为个人)间,而有些分支机构没有建立相应的现金及银行等明细账簿,不能如实反映出资金的运转和走向以及是否存在差价等情况。在组织批量进货时,资金多采用(个人)现金结算方式,账面上承包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后不断地向企业注入资金却少有抽回,使“应付账款”数额越积越大。另外经抽查比较企业银行对账单与销售收入账,存在当期的银行对账单中的增加栏金额远远大于当期账面的销售收入额的情况。二是账账不符、账实不符。主要是库存商品账与仓库保管账余额不符、库存商品账有借方余额而相应的却没有仓库及仓库保管账,存在发出商品不报、少报或迟报收入问题。3、存在帐外经营、有意隐瞒销售收入等现象。医药企业经常出现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迟记收入、隐瞒收入。目前部分医药经营企业存在购进药品不入账、不申报抵扣进项税金、销售收入也不入账的帐外经营现象。部分医药经营企业人为压低部分商品的销售价格,少记销售收入,造成企业账面反映的毛利率与税负率偏低。4、作为渠道促销的一种很重要的手段,销售返利在医药行业的市场营销中应用很普遍。为了鼓励渠道商多进货,维系经销商的忠诚度,很多企业都会给代理商或经销商承诺一定的现金返利、广告返利或实物返利等,企业往往也都会将返利点数计入市场营销费用或销售成本,而销售返利实际就是企业销售利润的一部分。大量的医药经销企业从生产商获得的销售返利都不在帐上反映,直接进入了企业自己的“小金库” ,而支付给医院的返利却通过“更正价格单” 、 “红字发票”或“白条”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或是在税前列支业务费、部门经理提成等偷逃税。三、查前辅导自查,体现和谐稽查。举办医药行业税收自查辅导培训会,全市医药行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参加了培训。自查辅导会主要是对自查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进行了宣传,并对医药行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帐务处理和税收申报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正确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讲解。针对九州通医药集团宜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稽查局提出以下问题要求企业自查:1、分支机构是否少报收入?据外部信息,该医药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较多,该公司对各分支机构实际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未严格进行审核、监督,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该公司下属西正街中心大药房漏报收入 51247.59 元,造成少缴增值税 51247.59*17%=8712.09 元,企业已自查补交。2、挂靠药房是否准确核算增值税?2009 年原挂靠该公司的个体药房购进 79501.35 元药品已在该公司抵扣进项税额13515.23 元,实际该个体药房已在枝城登记并缴纳增值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13515.23 元,企业已自查补报。3、企业销售返利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该企业回复销售返利已在平时申报时做了进项税额转出。4、不同税率是否混淆,低税率是否少申报收入?该企业有免税收入、税率为 17%的药品收入、税率为 13%的药品收入,2008 年少申报中药(税率 13%)销售收入 143153.85 元,已自查补缴增值税 18610.00 元;2009 年少申报中药(税率 13%)销售收入 165291.62 元,已自查补缴增值税 21487.91 元。5、因管理不善造成报废过期药品是否进项税额转出?2009 年报损商品损耗 5880.29,企业已自查进项税额转出 999.65 元。6、废品包装收入是否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废品包装收入 4015.17 元,企业已自查补缴增值税 583.40 元。以上合计自查补缴 55196.19 元,滞纳金 3703.10 元。四、检查具体方法1、采集外部信息,核实总分机构设置,固定外部证据。通过药监局提供的分支机构核对医药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并一一帐帐核对,查看是否少报漏报分支机构销售收入。2、采取了核对法和详查法,获取重要财务数据。详细核查该企业的免税收入、税率为 17%的药品收入、税率为 13%的药品收入、过期药品收入、包装收入、零星药品收入等。3、收集、固定证据,重点检查往来帐,检查企业销售返利情况。通过检查企业的往来帐和相关费用科目,检查现金返利、广告返利或实物返利等。五、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提取记帐凭证及原始依据 12 份,共查出以下违法事实: 在检查中,我们采取了核对法和详查法,提取记帐凭证及原始依据 12 份,共查出以下违法事实: 1、2008 年度:该公司将药品返利 3938 元计入“其他应付款”挂往来,未作进项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 3938/1.17*17%=572.19 元。2、2009 年度:1、该公司将药品返利 160 元计入“其他应付款”挂往来,未作进项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 160/1.17*17%=23.25 元;2、该公司下属西正街中心大药房漏报收入51247.59 元,造成少缴增值税 51247.59*17%=8712.09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各项合计少缴增值税572.19+23.25+8712.09=9307.53 元。(二)处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该公司 2008 年度未作进项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 572.19 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偷税税额572.19 元,占该公司 2008 年度应纳税款的比例为:572.19/(143941.34+76687.96)*100%=0.26%;2009 年度未作进项转出及少计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 23.25+8712.09=8735.34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偷税税额 8735.34 元,占该公司 2009 年度应纳税款的比例为:8735.34/(233587.43+168866.37)*100%=2.17%,均未达到移送标准。建议限期追缴增值税 9307.53 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拟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额 9307.53 元。 六、案件分析(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1、通过药监局收集整理分支机构设置等第一手材料,严防少报漏报,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通过医保局提供的各药店的刷卡收入与企业核对,查看是否有收入申报不实的情况。2、行业查前预案非常重要,查前辅导十分受纳税人欢迎,不仅能很好地和纳税人沟通并为纳税人服务,而且能建立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做到查处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充分体现稽查局的最高服务,就是建立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3、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让纳税人心服口服。对于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对长期税负率低或零申报或不进行自查的,我们都从重处罚,对九州通医药集团宜都有限公司通过查前稽查辅导后自查漏报并被查补的税款,处一倍的罚款而不是 50%的罚款就充分考虑了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4、分行业检查,全面了解行业特点,不仅能提高行业检查水平,还能提升稽查的深度和力度,从而提高了稽查的威慑力,更好地为税收事业保驾护航。(二)工作建议1、建议管理部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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