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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厦门大学“985 工程工程”二期二期 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管理办法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985 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的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985 工程”办公室及省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985 工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置方案,要根据项目的目标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第三条 “985 工程”建设子项目的建设规划必须目标明确,任务依据可靠,技术方案和设备配置合理,人员、实验室面积及相关环境条件得到可靠保证,分阶段实施计划落实。第四条 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资金必须到位且应控制在预算范围内,要按照“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提高投资效益。第五条 学校成立“985 工程”仪器(图书)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检查各子项目仪器设备的归口采购和管理工作。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与咨询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贵重仪器设备统筹布局、购置方案、管理方式、使用效益的管理,提出咨询意见,坚决克服小而全、低效率的重复购置。其中,仪器设备统筹布局的论证工作和购置论证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简称实验办)负责;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采购工作由图书馆负责。第六条 “985 工程”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产权归学校所有;属国有资产,学校有权统筹管理、使用。第二章 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论证和购置第七条 购置仪器设备需由子项目填写拟购仪器设备申购单,报送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采购。购置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需由子项目填写拟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书目清单,报图书馆审核后采购。第八条 申请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单台价值超过 10 万元)或同类批量总值超过 40 万元的仪器设备,还须由子项目领导小组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调查研究和初步论证,并填写厦门大学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或厦门大学购置同类批量大于 40 万元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表格,子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实验办。实验办组织相关的校内仪器专家小组对各子项目提出的仪器设备计划书“分类、分批”进行可行性立项论证,并签署专家小组意见。其中,单台(套)价格在 40 万元(含)以上的实验办组织校内相关学科的专家论证咨询组对子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校级论证,并签署咨询意见;单台(套)价格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还须聘请 2-3 位校外专家参与论证。实验办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签署是否同意采购的意见后,送仪器(图书)组组长审批。第九条 仪器设备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和学校的相应规定执行。第十条 图书资料的采购分中文图书、外文图书及电子文献数据库三类,分别按图书馆制定的相关规定或工作细则执行。第十一条 各子项目应成立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任高级职务的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主持,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参加。验收小组负责人应对仪器性能和质量全面负责。验收、安装、调试、索赔工作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子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设备验收、资产入帐、财务报帐工作。货物的验收时限以合同约定为准,以货物运抵申购单位之日算起。一般货物的验收时限为 15 个工作日;单台(套)10 万元(含)以上,批量 20 万元(含)以上货物的验收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进口货物的验收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第三章 管理、使用与维护第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实行专管共用,开放使用,尽可能提高其使用效率。任何人不得把贵重仪器设备占为私有和专用,个别仪器设备因使用范围的限制要求降低标准机时和开放度的,应经专家论证咨询组同意,由仪器组组长审批。第十四条 凡纳入学校共享平台的贵重仪器设备,学校将给予维持费、运行费的支持;达不到开放使用机时的,学校将减少维持费的发放;管理不善的,学校有权调整使用管理单位。对使用率高、共享开放好、重视新功能和实验技术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 子项目必须选派业务能力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解决使用中的技术问题,负责仪器的维修和保养,维持仪器的正常运转;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开发新的功能、使其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二)组织完成各项教学、科研、技术服务等任务。(三)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仪器的使用及维修记录。第十六条 子项目应建立健全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录入大型贵重仪器共享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档案的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合同、装箱单、验收报告、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说明书、使用手册、图纸、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档案由使用单位保存,档案目录交实验办归档备查。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和机时费收支管理按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维持费、开放运行费管理条例和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排除时要立即报告子项目负责人,查明原因,及时组织维修;半年内不能修复,又提不出处理意见的,学校将延缓或暂停审批该单位下一批贵重仪器购置申请。对于较大的事故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并写出情况说明,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校“985 工程”办公室。第十九条 10 万元(含)以上单台仪器设备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有需要拆改或解体使用时,应提出申请,经过子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实验办审核,校仪器组组长批准后执行,并做好发生文件的档案归并工作。第二十条 子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校验和标定,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第四章 检 查第二十一条 子项目应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及厦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总结验收。每年向实验办报送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报表和“985 工程”贵重仪器设备效益报告。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各创新平台和基地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及时了解贵重仪器设备的运行、保养和使用效益,敦促使用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可行性报告是否属实;(二)在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数(包括测试样品,培训人员);(三)培养人才的数量和经济、社会效益;(四)现有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五)完好率和运行环境的良好程度、用机年时数、开放度等;(六)技术档案、管理和使用记录的完整性;(七)操作、维护、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实施情况。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985 工程”仪器(图书)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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